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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皓晖:商鞅变法是中国文明的一次深刻裂变

2011-10-10 15:41 历史·地理 ⁄ 共 218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记者:从您法律学者和历史学者的角度来看,商鞅变法到底对后世具有怎样的意义?

孙皓晖:你这到底两个字,用得颇具意味(笑),说明包括你在内的许多人,对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始终是不清楚的,怀疑的。在今天,这不奇怪。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代最为深彻全面的社会文明大变革。这次变革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中国文明的一次深刻裂变。所以如此,在于商鞅变法正确的解决了当时社会大转型时期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第一个是土地关系问题,第二个阶级关系问题,第三个是国家奖励机制问题,第四个是如何激发生产力问题,第五个是人口、就业与社会习俗问题,第六个是军队建设问题,第七个是国家体制问题,第八个是法治人治的关系问题,第九个是意识形态问题,第十个是政府信誉问题。

凡是这些基本问题,当时的各国变法都在寻求解决道路。但是,只有商鞅变法抓住了社会基本矛盾,并找到了最为合理的解决路径,庖丁解牛式地完成了一场非暴力的社会文明大变革,使秦国一举完成了历史性的文明跨越。

这就是文明裂变——此前中国远古文明中的统一因子的聚合爆发。

对于后世,商鞅变法具有恒久的实际意义与借鉴意义。实际意义,是说商鞅变法奠定了秦文明的根基与框架。秦帝国的政治文明,秦帝国的社会存在方式,都是商鞅变法确立的。秦帝国统一中国文明,实际上就是以商鞅变法后的秦文明为根基,进行的大规模的文明创造。中国文明的正源,是以商鞅与秦始皇帝这两大支柱为根基的。商鞅变法对中国统一文明,具有母体的意义。

从历史借鉴的意义说,商鞅变法有两点永恒的价值:

一则,是以非暴力的变法,完成了革命性的文明跨越;付出的社会代价最小,取得的历史进步最大;其间一系列的改革战略与实施策略的提出与运用,都给后世留下了极为丰厚的社会变革经验。

二则,是恒定的法治精神,强大的政府信誉,最大限度地凝聚激发了社会创造力。如果我们认真细致又全面地研究了商鞅变法,我们就会发现,后世的所有变法与社会改革,都没有达到商鞅变法所具有的认识水准,没有达到那种无与伦比的社会运作能力。

记者:在当时的环境下,为什么可以如此清晰地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孙皓晖:我们往往有一个深刻地误解,以为中国古典法治是从商鞅变法开始的。

其实,中国远古文明的发展是非常均衡的,法治、礼治、人治、德治、无为而治等等治国理念,都曾经有丰厚的历史传统。从法治说,五帝时期就有了“象刑”,大体类似现代法学理论认定的早期习惯法;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也有礼治之外的法律制度。就是说,在战国之前,中国的法治虽然没有成为主流政治文明,没有成为国家统治方式;但是,作为社会强制性规范,始终保持着相对发展、相对成熟的形态。

譬如,商鞅变法时的法条“弃灰于道者刑”,被后世屡屡指斥为苛法暴政之一。其实,这是商代开国之王成汤时的“汤刑”法条,并不是商鞅的首创。就是说,商鞅变法时期成熟的法治理念,首先有它的历史根基,有它的继承性,不是凭空生发的。假如没有既往的历史经验,战国法家不可能一夜之间达到如此之高的理论水准。

最重要的是,春秋时代的社会激荡,已经催生了社会要求变革法制的强烈需求。首先的浪头,就是要求公开法律。所谓作竹刑、铸刑鼎等,都是法律走向公开的开始。其次,就是要求旧法改变为适应社会变化的新法,这就是变法思潮。春秋末期,社会新阶层推动的大大小小的变革,已经风靡了社会。商鞅变法,发生在战国第一波变法浪潮之后,法治理念已经具有了走向成熟的社会土壤。商鞅总结了此前时期的变法实践与理论,创造了极其清醒自觉的战时法治理论体系,是很自然的,水到渠成的,并不突兀。我们有突兀感,那时怎么能有如此清晰的法治理念?那是因为,人为的历史烟尘遮蔽我们太久,我们对自己的文明根基已经非常的生疏了。

记者:为什么在一个激情迸发的时代,这种重大的变革没有导致疯狂性甚至破坏性?

孙皓晖:问得好!从历史实际看,有两个原因。

一是社会土壤,也就是人民素质。人民这个词汇,是那个时代的原创。历经四百余年的思想激荡,战国时代的人民已经具有很高的文明理性与社会理解力,人口素质极高,灵魂朴实而高贵。一个最基本的现象是,春秋中期到战国末期五百年左右,中国大地在社会大激荡中,没有发生过一次大规模的民变暴动与起义事件,这实在是人类文明史的奇迹!这就是说,社会是通过非暴力的变法来获得进步更好,还是通过“汤武革命”的暴力方式来获得进步更好,人民在整体上是清醒的。

思想的自由奔放,百家争鸣的大论战,思想家的清醒思索,大量的高质量的原创理论,都给人民提供了认识能力与理解能力。我们可以想想,后世美国的宪法创立时期,人民为什么是平静的?就是因为国家给整个社会提供了大论战的平台,人民愿意平静地倾听,并接受他们的代表人物作出的理性的选择;由此,联邦党人的制宪思想才能最终得以确立,美国宪法才得以诞生。我们的战国时代,正是如此。

第二个原因,就是国家政治经验的成熟,运作方式的得当。战国时代,七大战国都曾经先后有过变法,没有一个国家因为变法激起疯狂性或破坏性动荡。其直接原因,就是变法主持者都是当时的大政治家,都有非常出色的规避风险的政治操作能力,能够合理引导社会的宣泄力量,找到妥善的出口。就说商鞅变法,在战争连绵的战国时代,秦国竟然能腾挪出二十余年的无战时期来全力变法,这是实实在在的奇迹。假如没有秦孝公这样的天才政治领袖,没有商鞅这样伟大的政治家,并且两人鼎力合作,这样的奇迹根本不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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