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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共识”较之“九二共识”踏实

2008-10-27 18:51 战略·谋略 ⁄ 共 190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屡见网络上有为台湾当局对“九二共识”时而刻意采取暧昧不清的态度而发的种种议论或者说是挞伐,基本上乃源自台湾马当局硬要将“九二共识”(即〈一中原则〉)加上“一中各表”之故。其实这种说法已经矛盾,盖既是〈一中原则〉的九二共识,岂又能容有“一中各表”之理?且马既又再说,两岸是“非国与国的关系”,是“中国大陆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设若此是马自我解读的“一中”(“中华民国”),亦唯有现在谁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国的〈一中〉之争论的问题而已,这其实也就好办。但,就客观立场而言,即应无再有所谓“一中各表”的空间存在的道理。更无再有网络上另为特定目的或于台湾岛内,为台湾当局享有实际“自成一国”的种种论述之必要的空间。

因为,台湾是两岸都无法否认的,早在1945年10月25日即已自日本归还中国的中国台湾省。当时代表中国接收台湾归还中国的是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即中国中央政府),台湾当局对此一事实,岂可否认或另曰“各表”?倘台湾当局再有异议,亦只是如前述的“现在谁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国的〈一中〉之争论的问题”而已,并不能否认台湾已归还中国的事实。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49年12月7日曾代表中华民国的蒋介石集团宣布撤退到离岛的中国台湾省,但仍旧沿用“中华民国”名号,每年也都热热闹闹的庆祝台湾归还中国的台湾光复节,且于联合国组织仍代表中国席位。惟在中国国内的中国中央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即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继承取代,并继续受到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的先后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之共识。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2758号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会之一;决定:恢复(按:意味着追溯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他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按:即蒋介石的代表所代表的“中华民国”的“中华民国的代表”)从他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因此,已归还中国的中国台湾省的领土和主权之归属,自属唯一合法代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继续拥有。所谓的“中华民国”以及其代表中国的权利,既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取代,原在中国的“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如其之前在中国的大清朝中央政府或大明朝中央政府……等等,早已灭亡于中国大陆成为中国历史朝代牌位名称之一。现于台湾仍旧沿用的“中华民国”名号,不过只是中国内战后历史遗留的问题,即便是台湾当局仍自称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但众所周知不仅已无其代表“中国”或代表“中国中央政府”的合法效力,更早已无其所谓“中华民国中央政府”的实质内涵,岂能拥有已归还中国的中国台湾省?

再者,倘此台湾当局沿旧使用的“中华民国”,要企图寻求以“中华民国(台湾)”为“国名”的盘据中国台湾省,另立为“国”的“自成一国”、“自居中央”,恐也即将触犯《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之规定。除非台湾当局接受共创两岸双赢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将中国台湾省回归原位的定位为“中国台湾省政府”或者“中国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否则,“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何存之有?又岂可拥有已归还中国的中国台湾省之理?更遑论有可企图据台另立一“国”的道理。

综合前述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与其中国中央政府宁可一再隐忍着台湾马当局朝野当权者硬缠着要将“九二共识”(一中原则)加上矛盾的“一中各表”的没完没了,尚且时不时地另外死缠烂打的搬弄出一些文字游戏,或者甚至说根本就无“九二共识”……云云,倒不如“搁置争议”的强调两岸都无法否认的“四五共识”。即台湾是早于1945年10月25日已自日本归还中国的中国台湾省之共识。

10月25日,这个以往每年台湾各机关都要张灯结彩热热闹闹大加庆祝的台湾光复节又即将到来,两岸〈国共论坛〉,似应选在这天与两岸民众普天同庆的“四五共识”一翻。踏踏实实地重温〈台湾光复节〉对台湾已归还中国的历史事实之庆祝,台湾当局应再无“各表”之理吧?

﹝末按:倘在台湾举行,如遇有挂旗之争,可以暂时“搁置‘一中各表’争议”不挂,两岸可先共同举办庆祝台湾于1945年自日本归还中国的〈台湾光复节〉大会,后再逐渐解决适应问题,以及统一谈判时再解决国旗与台湾地区的旗帜问题。﹞

洪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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