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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应急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

2007-03-31 20:38 战略·谋略 ⁄ 共 812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前 言

核应急准备与响应是控制、减轻核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的有效措施,也是有效处置核辐射恐怖袭击事件、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方面。因此,做好核应急工作不仅是确保我国核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核应急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建立起适应核电发展的国家、地方和营运单位三级核应急管理体系,保证了我国核电事业的顺利发展。但是,与国家的核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用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来衡量,我国当前的核应急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任务十分繁重。另一方面,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律的制定和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体系的建立,对我国核应急体系的建设和健全提出了更为艰巨的任务,同时又为我国核应急工作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契机。

必须牢牢把握核应急工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具有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社会影响大、政治外交敏感度高的特点,遵循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的要求,编制好国家核应急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推动我国核应急工作的战略性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十一五”期间,国家核应急工作的重点是加强核应急基础能力建设。各相关部门、军队、地方、营运单位的核应急工作,应根据本规划纲要的精神,依据《国家核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与任务,制定各自相应的规划。

本规划纲要未包括针对放射源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的内容。

一、现状与形势

(一)我国核应急工作的现状

1.形成了针对核电厂的三级核应急管理体系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已形成针对核电厂的三级核应急管理体系,国家、核电厂所在省、核电厂营运单位建立了核应急机构与组织,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各核电厂营运单位、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军队有计划、有目的地举行了各类演习,包括单项演习、综合演习、有公众参与的场外综合演习、场内外联合演习。通过演习,锻炼了队伍,提高了应急响应能力。

按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要求,以及《国家核应急预案》的安排,核电厂以外的大部分民用核设施相继编制了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建立了应急组织。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工作已经起步,并逐步规范。

2。建立了适用于核电厂的核应急法规标准体系

1993年国务院颁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奠定了我国核应急工作的法治基础。此后,国务院、军队有关部门依据条例,制定了一批与其配套的核应急规章及国家标准,建立了适用于核电厂的核应急法规、标准体系。

3。建设了一定的核应急设施与支持力量

初步建成了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所在省的核应急指挥中心及其硬件平台,基础设施已投入运行;应急辐射监测、航空辐射监测、放射性物质释放影响范围预报、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和核应急决策支持等专业技术支持力量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4.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

在事故源项分析、辐射监测、航空辐射监测、气象保障、事故后果评价、应急决策支持以及辐射损伤救治等若干技术领域取得一批科研成果。

5.开展了公众信息沟通与国际交流

各级核应急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公众信息沟通工作;国家核应急办利用《核应急准备通讯》和国家原子能机构网站,增加与有关方面及公众的沟通;开展和加强了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气象组织(WMO)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二)存在的问题

1。核应急工作的基础能力薄弱

目前,我国的核应急体系,无论是人员队伍,还是资源配备都严重不足,已难以适应核应急工作全面开展的需要:国家核应急指挥中心的硬件功能不全,信息平台建设尚在构建的初级阶段;各级核应急指挥中心尚未互联互通,不能适应事故情况下应急指挥与协调的需要;核应急技术装备严重不足,技术水平也亟待提高;国家尚未正式组建各类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及专业救援分队。

2。核应急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

多年来,核应急设施建设缺少整体规划指导,各级核应急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参差不齐,只能基本满足核应急工作的最低需求;在个别省,急需建立的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经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一些核设施的应急通讯系统设备老化,没有及时改造更新。

3。其他核设施的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亟待规范和加强

从全国范围来说,核电厂以外的其他核设施以及各类核活动的核应急工作,还处于初级或起步阶段。特别是军用核设施(指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核应急工作基础能力薄弱,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

4。部分省级核应急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除了建有核电厂的省以外,其他核设施比较集中的四川、甘肃、北京等省市,尚未建立省级核应急体系。

(三)我国核应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要求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正在建设

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的总体要求,国家正在制定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并建设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核应急体系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核应急外,还承担有核设施遭恐怖袭击事件的后果处置任务。因此,全面加强我国核应急体系的建设,是切实提高应对各类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能力,适应保障公共安全和反恐斗争的迫切需要。

2。其他核设施应急工作急需纳入国家核应急体系

我国的军用核设施,历史上发生过几起较严重的核事故,大部分设施建成年代久远,安全标准偏低,存在事故隐患,部分处于退役阶段的核设施的安全状况也不容乐观。军用核设施核应急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按照协调发展的要求,需要特别重视促进军用核设施核应急工作的开展,在军用核设施比较集中的四川、甘肃、辽宁等省市建立省级核应急体系,并纳入国家核应急体系。

我国核电厂以外的其他民用核设施,大部分都编制有场内应急预案,做了一定的应急准备,但还有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北京市的民用核设施比较集中,更应建设核应急体系,以适应2008年举办奥运会的需要。

3。核电事业加速发展

至2020年,我国核电装机容量预计达到4000万千瓦以上。届时,不仅广东、浙江、江苏三省将扩大现有核电基地的容量或开辟新的核电厂址(如广东阳江、浙江三门),而且会在更多的省份(如山东、辽宁等)建设核电厂,配套的核燃料组件制造及其他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也要相应发展。此外,快堆和高温气冷堆正在酝酿发展。随着社会进步和核电事业的加速发展,社会各界对核安全会越来越关切,对核应急准备工作的要求也会更高。核应急工作必须适应这种新形势和新要求。

4。国际上对核应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近年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国际组织在总结和分析各国核应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并考虑9.11事件后各国所面临的核与辐射恐怖袭击风险,发布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核安全标准与技术文件,对核应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如:应在威胁评价的基础上使核应急工作覆盖各类核设施、核活动;核应急工作应适应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需要;应强化核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国内协调与国际协调等。我国的核应急工作一开始就遵循国际核安全与核应急的基本原则,并不断吸取国际核应急工作的新经验。坚持结合国情吸取和借鉴国际经验,保持我国核应急工作与国际接轨,是我国核应急工作的任务之一。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我国核应急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强化基础,全面提升我国应对各类核与辐射事故或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核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我国核应急工作的总目标是:建立健全覆盖各类核设施、核活动的全国核应急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核应急准备与响应体系。

“十一五”期间,国家核应急工作的阶段目标是,基本建成:覆盖各类核设施、核活动的核应急组织体系;具有较高安全文化素养、应急意识、技术水平和决策能力的核应急指挥与管理队伍;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与救援队伍;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全国核应急网络。使我国核应急工作的管理水平、人员队伍、基础设施、技术手段基本满足我国核事业发展和处置各类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需要。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核应急法规标准和制度建设

抓紧修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建立、健全与该条例配套的法规、规章、标准体系。开展针对核电厂以外的各类核设施(特别是军用核设施)、核活动以及防范和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等核应急工作的法规、规章、标准和导则的研究与制定,保证各类核设施和核活动应急管理、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有法可依,依法实施。同时,健全事件和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核应急准备检查、资金保障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核应急预案》及其执行程序。

(二)健全核应急组织和管理队伍

1。健全核应急组织体系

在巩固现有主要针对核电厂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我国核应急组织体系,使其逐步覆盖所有核设施、核活动。在四川、甘肃、北京等重点省市,以及“十一五”期间开始建设核电厂的山东、辽宁等省建立省级核应急组织,健全核设施、核活动单位的核应急组织,加强军队对核应急工作的支持力度。

2.强化核应急管理队伍的建设

核应急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建设一支涵盖多个学科的专业技术队伍。要创造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环境。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增配、补充各级核应急组织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充实核应急管理队伍。

(三)建设并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核应急救援网

认真落实《国家核应急预案》,按照积极兼容、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的原则,“十一五”期间,建设和完善部分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和救援力量,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核应急救援网。

1。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建设

依托有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军队力量和大型核企业,整合资源,组建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规划建设或加强的技术支持中心如下。

(1)国家核应急监测技术研究中心

开展辐射监测技术与方法研究及装备研制,进行核素鉴定与样品分析,为核应急、核反恐、反核走私等提供监测与分析手段和技术支持。建设内容包括:辐射监测与分析实验室、移动式辐射监测实验室等。

(2)国家核应急辐射防护中心

对现场人员辐射防护、去污洗消、现场医学救护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建设内容包括:人员剂量评价实验室、辐射防护检测实验室、人员和设备污染监测系统、机动式现场应急辐射监测系统、现场医学救援装备等。

(3)国家核应急决策技术支持中心

开展核应急科学技术研究、核事故预测与后果评价、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开发和核应急培训,应急响应期间为国家核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建设内容包括:针对我国核电厂和主要核设施建立核事故后果评价、应急决策支持和指挥系统。

(4)国家核应急技术管理中心

负责国家核应急指挥中心和全国核应急网络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对核设施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进行响应,同时为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提供应急技术支持。建设内容包括:信息管理系统、军用核设施事故后果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国家核应急公众信息中心等。

(5)国家核应急医学救援技术支持中心

开展核事故医学救治技术的研究;实施全国核应急医学救治技术培训;为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收治中、重度放射疾病病人。建设内容:完善医疗设施、设备和物资贮备;建立和完善受照人员物理测量和生物剂量快速估算方法、快速诊断分类方法、医疗救治方法等。

(6)其他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

重点包括: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应急技术中心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中国气象局核应急气象技术支持中心、军队防化部队的核应急技术中心和培训中心等。

上述技术支持中心都是国家核应急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持力量,应加强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

2。建立核应急救援分队

依托大型核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军队力量等建立若干专业能力强、机动灵活的核应急专业救援分队,为核设施事故现场、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响应和地点不定的核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等提供应急救援。

(1)应急辐射监测分队

国家建立若干个应急辐射监测分队,分别覆盖北京、上海以及西南和西北地区,核应急或核反恐时,承担地面污染巡测、定位和界定小范围放射性污染、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监测,并承担人员、物品和设备的污染监测与取样等。分队的装备包括车载剂量率监测系统、α、β污染监测仪、GPS定位系统、数据记录与报告系统、剂量评价软件、辐射巡测仪等。

(2)核应急航空辐射监测分队

面向全国,进行大面积、快速放射性污染巡测、环境放射性水平调查等。主要装备:气载射线谱仪系统、气载剂量率监测系统、定位系统、数据记录和报告系统等。

(3)医疗应急分队

依托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和核工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建设或加强医疗救治分队,承担医学防护、过量受照人员现场辐射损伤评价、急救、医疗护理、去污,心理卫生咨询、卫生防疫等任务。主要装备:包括标准外科救治器具在内的医疗设备、急救箱、辐射监测仪、去污箱、辐射防护药物等。

(4)洗消去污救援分队

在南京、广州、成都方向分别建立洗消去污救援分队,承担车辆、设备及场所洗消和去污等应急救援和支援任务。应装备洗消去污设备与装备、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设备、防护装备等。

以上各专业救援分队的功能、人员配置和技术设备装备应符合相关标准,满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要求。

(四)完善核应急指挥体系

1。建设完善各级核应急指挥中心

完善国家核应急指挥中心、核电厂所在省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其重点是建设或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应急组织职能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软件平台、各类数据处理系统和基础数据库,并尽快投入实际运行,为有关部门、单位快速提供权威数据和信息。

在其他核设施比较集中的四川、甘肃和北京等省市建设省级核应急指挥中心。在其他有核设施的省市,其核应急体系的建设应贯彻因地制宜、积极兼容原则,可与当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

2。建立国家核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在国家核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功能较齐全的事故后果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十一五”期间投入运行。改进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核电厂所在地省级核应急组织的事故后果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核电厂以外其他核设施的营运单位,根据核设施潜在危险和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核事故后果预测评价方面的工作。

3。建设全国核应急网络

做好全国核应急网络顶层设计,获取、传输核应急相关信息,为决策、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平台。建立国家核应急网络与国家相关信息网络(如核电站运行管理信息系统、辐射监测网络、气象信息网络)的连接,采取数字化网络通信手段与常规通信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使国家核应急指挥中心与各核电厂营运单位、核电厂所在地省级核应急指挥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4.提高应对事故的实战能力

加强核应急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文化、应急意识、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定期举行不同类型实战性较强的应急演习,适时组织国家级核应急演习。

(五)开展核应急关键技术攻关

为适应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要求,将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于核应急准备与响应,组织开展下列核应急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

1。设施威胁评价技术研究

通过核设施防御突发事件能力的调查、评估,开展核设施威胁评价研究,客观、全面地掌握核设施的安全状况与防范能力,确定安全薄弱点与易受攻击的部位,提出加强与改进的建议,并为核设施威胁类别的确定和设计基准威胁的制定提供基础技术资料。

2.应急辐射监测技术研究

用于现场辐射监测的便携式仪表的研究开发,车载式辐射监测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用于大面积污染监测的航空辐射监测技术研究开发,生物剂量计及其他个人剂量仪表的研究开发以及用于危机管理的辐射侦测仪表设备的研究开发等。

3。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研究

开展综合医学救治技术研究、新型抗放药物的研究、分子水平的生物剂量估算技术研究、现场快速诊断方法和紧急救治技术研究、体内放射性核素快速识别与估算方法研究,以及急性放射病防治技术研究。

4.快速去污与环境整治技术研究

人员、装备与环境去污标准、去污技术的研究,实用环境整治技术研究,建立大面积污染的控制、固定与去污技术及实用的环境整治技术。

5.辐射防护技术与装备研究

应急救援人员和公众的防护技术研究,应急救援人员剂量评估技术研究,新一代防毒面具及防护衣具的研究,目的是建立适用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防护技术,研究出实用有效的防护衣具。

6。公众防护技术研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中公众防护技术研究,公众所受内外照射剂量快速估算方法研究,公众社会心理影响的评估技术及预防、治疗措施研究,营运单位、公众、媒体、专家和政府部门间的沟通与互动方法的研究与有效机制的建立。

7.放射性物质释放影响范围预报技术研究

大气扩散技术研究、风场预测技术研究、中尺度放射性物质弥散数值预报模式技术研究、放射性物质弥散集合预报模式技术研究等。

四、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强化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作用

在《国家核应急预案》的总体框架下,按照统一指挥、大力协同、合理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强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各成员部门间的沟通,组织跨部门联合演习或模拟通信联合演练,及时发现接口、职责分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作用,规划、部署和协调全国核应急工作;通常情况下,每两年召开一次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会议,听取国家核应急办报告工作,互通情况,讨论重要事宜。国家核应急办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省市核应急机构与主要核设施运营单位参加的会议,通报和交流核应急工作情况,征求开展核应急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核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加强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协调与配合,支持军队和武警部队提高核应急救援能力。

(二)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与营运单位的主体作用

国家支持和指导建有核电厂和核设施较多的省级政府建立或健全省级核应急组织,地方政府和营运单位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建设必要的核应急队伍和设施设备,其他省市应在其总体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中,适当考虑应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能力。

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核应急工作,加强与地方政府应急组织的协调、配合,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监督。

(三)增加对核应急响应体系建设的经费投入

“十一五”期间,要将核应急工作纳入有关方面和部门相应的发展规划和预算,做出适当安排,增加投入,重点解决核应急基础能力(核应急指挥中心,技术支持中心,应急救援分队,事故后果评价与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等)建设所需的经费。关于军用核设施应急准备经费渠道,在修订核应急管理条例中专门研究解决。

(四)做好与公众的信息沟通

核应急工作直接关系公众与环境的安全,重视与公众的信息沟通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做好核与辐射应急知识的普及,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新闻媒体,让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和其他核与辐射突发事件有比较正确的了解,知道一旦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应当怎样应对。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公众的有关信息沟通,随时了解媒体、公众对核与辐射应急信息的要求,保证及时、准确、权威地发布核与辐射应急相关信息。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或其他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充分发挥国家核应急联络点的作用,履行国际义务

围绕履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规定的义务,充分发挥核应急国家联络点的作用。扩大国际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核应急协作。参与国际核应急演习、核应急技术交流,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加强国际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系统的行动计划,使我国的应急通信系统与国际系统之间建立起安全可靠、及时有效的通信联络,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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