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确定未来五年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指导
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发展现状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通过为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密切。充分有效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作用,是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意义重大。经过这些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基本完成初创阶段的各项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五"期间,法律援助工作被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构架基本形成。几年来,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以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2005年度全国财政拨款达3.1亿元人民币。中央财政和部分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建立。各级政府已建立3155个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11705名。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业务不断发展。2005年度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3665件。法律援助工作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环境良好。同时,也应当看到,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与困难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与其应当发挥的职能作用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法律援助工作的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决定》的要求,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握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积极有为,努力奋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己任,围绕基本满足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工作目标,不断增强物质保障、组织建设、管理工作、服务工作和社会影响等能力建设,努力形成理念先进、体系健全、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二)工作原则。 "十一五"时期,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从困难群众的需要出发,完善制度,强化职能,加快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前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将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中,进一步落实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广泛利用社会资源,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加大指导工作力度,整体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同时,根据东中西部发展状况的差别,有针对性地提出不同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稳步协调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实现发展。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运用改革的办法,认真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模式,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前瞻性,使法律援助事业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下大力气增强法律援助工作能力,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效率,基本满足困难群众获得必要合格的法律援助的需求,努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发展目标,"十一五"时期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大中城市法律援助知晓率达到90%,一般地区达到50%。
--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畅通。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保证公民方便快捷到达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县以上各级政府普遍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到2010年,力争各级财政投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法律援助提供能力不断增强。保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合理上调经济困难标准,使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主要任务。围绕实现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争取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责任,使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和基础设施能够适应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基本形成一套体系健全、制度完备、管理有效、运作规范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律援助队伍。
--立足现实,自主创新,充分调动和有效使用法律援助资源,以有限的资源服务于尽可能多的困难群众,全面实现"十一五"期间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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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措施
"十一五"时期,将采取以下措施,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一)增加投入,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物质保障能力。
1.进一步建立健全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争取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以上各级政府普遍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断拓宽社会捐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2.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保证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夯实基础,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组织建设能力。
1.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应覆盖满足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的全部县(市、区);在距离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较远的地方,根据需要依托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基层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为3人以上,其中法律专业人员一般达到2/3。法律援助机构拥有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办公设施,比较健全的工作规范和制度,能够依法履行职能。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
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严把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入门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教育计划和西部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扶持计划;加强法律援助培训基地建设;建立法律援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培训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参加律师协会每年组织的集中培训,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培训课程中增设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吸收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加。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奖惩激励机制。制定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表彰奖励办法;司法部定期表彰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各地根据情况按年度对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人员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的法律援助人员的惩处力度,保持队伍的健康发展。
(三)着眼规范,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
1.健全完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体系。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制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援助对象标准和范围、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办案规程、服务标准、质量监控以及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等进行规范,形成以《法律援助条例》为核心,部、省及市县法律援助规范相配套的层次清晰、体系完备、内容全面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体系。
2.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与相关工作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协调机制、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
3.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立法工作。加强调研论证,力争适时将法律援助立法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修订法律援助地方法规和规章,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全面深入地向前发展。
4.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了解掌握各地执行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能的情况、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以及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研究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问题,不断探索出适合国情社情民情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模式,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前瞻性,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始终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相契合。
(四)立足服务,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
1.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采取措施畅通申请渠道,保证公民以简便可行的方式就近到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站点申请法律援助,探索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接待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网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建立并实施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法律援助审查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探索建立公民被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救济渠道。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机制。建立异地协作办案机制。探索建立指导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机制。探索多层次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对律师等办案人员的办案补贴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案件归档管理制度和业务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2.多方调动法律援助人力资源。要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提供者的作用。研究解决律师资源丰富的大中城市律师普遍公平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问题。研究解决律师资源稀少的地方有效调配资源问题。探索值班律师制度。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支持和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广泛调动社会团体、高等法律院校等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继续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西部计划,缓解西部地区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压力。
3.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加大办案力度。采取措施,保证满足符合法定条件的困难公民的法律援助需求,同时,按照服务大局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对农民工、农民及其他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办理好群体性、敏感性法律援助案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4.初步建立可操作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控体系。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质量投诉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逐步完善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五)加强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能力。
1.向公众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通过举办咨询、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途径,让公众了解法律援助有关知识;深入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常识的宣传,让基层群众知晓法律援助;组织对西部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报道,让社会公众了解并支持西部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扩大宣传效果。
2.向社会各界宣传。利用各种渠道,结合工作需要,加大向社会各界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加深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加支持配合的积极性,形成党政领导关心重视、政府部门理解支持、社会各界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
3.加强对外宣传。积极参与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吸收借鉴各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有益经验的同时,宣传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成就,树立我国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4.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服务为民的宗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善于策划、广泛传播、简约生动、持之以恒的工作方法,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本规划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时期规划纲要》相衔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加强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