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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喜欢性贿赂的三大原因

2009-01-03 21:15 官场·职场 ⁄ 共 257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性贿赂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重视的社会问题。

性贿赂在中国古代就早已存在。《史记·周本纪》载:“帝纣囚西伯(后来的周文王)于里。闳夭之徒患之,乃求有莘氏美女……因殷嬖臣而献之纣。纣大悦,曰:‘此一物足以释西伯,况其多乎!’乃赦西伯, 赐之弓矢斧钺, 使西伯得征伐。”这是历史上性贿赂的最早记录。最典型的莫过于勾践、范蠡了,他们给吴王夫差送去大美女西施,以离间吴王与其忠臣伍子胥。文王和勾践,为了自身的自由和实现自己的其他利益,利用了当权者的弱点,利用美女满足纣王、吴王这些掌握着大权人物的性欲望,从而达成自己回国并开创历史新纪元的目的。

现在,性贿赂现象越来越多。有名的如厦门远华集团的总裁赖昌兴,他在厦门修建了“红楼”和“白楼”作为他实施性贿赂的场所,对许多官员提供美色进行贿赂,使其走私可以大开绿灯,畅通无阻,疯狂走私500多亿元,是迄今为止最典型、涉及官员最多的以性进行贿赂的案件,给国家造成300多亿元的税款流失!国家省部级领导人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广西壮族自治区原主席、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等, 也拜倒在石榴裙之下。

而地方官员就更是不少。根据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统计,在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有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干部有60%以上的人与“包二奶”有关系。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称,在已查处的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贪官的色情腐败达到了疯狂的程度。最为突出的例子莫过于“三湘第一女巨贪”蒋艳萍了,她出卖自身尊严,用自己“侍候”40余名国家官员,短短十几年从一个仓库管理员爬到一个副厅级干部,成为真正的权力“暴发户”。

为何越来越多的行贿者开始寻求性贿赂这一手段。

在古代,由于妇女的地位比较低,大多数女性是以“物品”的形式送给受贿人,因此在古代性贿赂一般可以归到物资贿赂当中,送几个美女和送几箱金银财宝性质差别不大。但在新中国建立后至今,女性的地位得到很大提高的情况下,我国现今的性贿赂与古代的性贿赂已经有了很大区别,而且有着独特的原因。我们不妨从行贿者与受贿者两方面来考虑。

从行贿者立场来说,之所以喜欢采用性贿赂这种手段,主要是因为这种贿赂比其他贿赂能带来更多的好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性贿赂的成本比较低。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已经不再是商品。所以现在的性贿,往往只是请美女来“陪一陪”就可以了,不必也不可能把美女本身送给受贿者。当今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多的年轻女性从事性交易行业,价格也就比较低廉。因此,行贿赂者用性行贿只需要付出很低的成本,就可以获得用其他方式要付出很高成本才能得到的收益。

有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得到财物贿赂根本得不到的利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少数官员的生活价值观发生改变,已经不单单追求物质上的享乐。而且,这些官员本身就可能已经很富有,再送财物,无疑是杯水车薪。这时候如果使用性贿赂,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结果,使得不在乎钱财的官员为其大开绿灯。

持续效果长。在我国,对性问题比较敏感。受贿者一旦接受了一次性贿赂,便几乎就被行贿者掌握,落下把柄。行贿者可以在以后多次向受贿者提出要求。受贿者怕被宣扬出去,很难拒绝行贿者后来的不断要求。

受贿者更倾向于接受性贿赂,有三个原因。

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对性的要求更加强烈。“食色,性也。”发育正常的人都有性的需求,马斯洛在需求分析中,把性的需求与吃饭、睡觉等需求共同划为最基本的需求,认为这些需求应当首先得到满足。当这些官员的吃饭、睡觉等物质需求都已经得到满足,而且成就感等精神需求也得到满足时,自然会寻求生理上性的满足。

许多的官员在平时得不到性满足。这主要体现在官员跟他们的妻子之间性生活不协调。一些官员事业成功后,在家中的地位更高,大男子主义思想也可能会更严重。加之整天忙于事物,与妻子沟通较少,必然与妻子之间产生矛盾,进而影响性生活。虽然现在婚姻自由,但在我国官员不同于老百姓,如果一个官员与妻子离婚,另外娶一个年轻妻子,必然会招致各种非议,甚至影响他的政治前途。他们就只好在家庭以外寻求性满足。这时候,如果行贿者投其所好,用性来贿赂,这些官员自然是来者不拒了。

那些官员即使在家里得不到性满足,也极少自己去找小姐。一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还比较深,认为找小姐的都是文化素质不高之人,而且如果暴露必然会使自己声誉扫地。二是觉得不安全。但如果是行贿者进行性贿赂,往往提供比较隐蔽安全的场所,比如赖昌兴的红楼。而且行贿者所找来的“小姐”一般也都是经过仔细挑选,不会有病,素质也比较高。

性贿赂对我们的道德传统提出了相当严峻的挑战。

古语有:“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在古代,性贿赂可以导致国家衰败灭亡;在当今社会,它会妨碍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这对我们的道德传统提出了相当严峻的挑战。

怎样来制止呢?一部分人极力主张指定严格的法律,把“性贿赂”当成一种犯罪行为,严厉惩处。另一部分人则试图从其他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性贿赂”立法并不可行。以现行的《刑法》来看,贿赂罪的量刑轻重依贿赂的财物数额大小而定。而“性贿赂”的贿赂物“性”是无法量化的。如果设立了“性贿赂罪”,取证和量刑是两大难题。而且,对于是否是“性贿赂”,的确很难界定。即使东窗事发,行贿者和受贿者肯定都一口咬定是“两情相悦”,是正常的“性行为”。

笔者以为,没必要制定专门的“性贿赂”法,但法律的约束还是必要的。我国既然已有了防止官员利用职务犯罪的相关法规,何不加强这些法规的执法力度?性贿赂的目的,自然是要让官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其开绿灯。如果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使得官员不敢利用职务犯罪,即使接受了性贿赂,也不敢铤而走险,这样哪还有行贿者肯费尽心机使用性贿赂呢?

名词解释

性贿赂,顾名思义,是行贿人给国家公务人员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受贿人的欲望,从而利用受贿人的职权,实现行贿人所谋求的不正当的利益或权力。它针对的是国家公务人员,即官员,以满足他们的性欲求为手段,目的在于利用受贿者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与其它一切贿赂最根本的不同之处在于:行贿者利用或者租用另外一个活人去实施行贿。这样的政治权力和性权力交易,即权色交易,实质上就是“以性谋权”、在性方面实行“权力寻租”。

■文/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刘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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