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问题”或者说“两岸统一问题”的由来是基于尚未正式完结的国共内战导致,其得以成形,实际上离不开两岸文化冲突、两岸政治意识形态的对立、台湾政党的“统独”政治内斗以及美国等列强在亚太地区的利益等原因。
但两岸进入2005年以来,随着两岸善意和共识不断的累计,两岸经贸文化交流不断的深化,两岸通过务实的沟通和交流,以前所未有的政治勇气,共同面对“一个中国”的分歧,并达成了共同坚持和维护“九二共识”的政治主张。
2008年马英九代表中国国民党恢复在台湾行使中国主权以来,两岸遵循善意沟通和交流的渠道,以政治智慧形成共同坚持和维护“九二共识”的两岸关系发展的政治基础,从而为两岸的统合创造了发展空间。随后,台湾地区马英九执政团队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进一步提出“一中各表”基础上的“一国两区”的两岸现状的定义;大陆地区也适时做出政治让步,提出“一中不表”基础上的“两岸一中”的两岸现状的定义。
至此,两岸执政党和执政团队对未来的政治发展已经形成了前所未有的相同或相近的政治共识。
由此,两岸对“结束内战”开展政治谈判的序幕被拉开。遵循两岸国际政治和两岸内部现实,两岸开展政治谈判需要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两岸执政党和执政团队达成的政治共识的基础上,两岸为“结束内战”正式开始政治谈判前需要共同面对以下几个问题:
1、确保坚持两岸政治共识的国民党长期在台湾执政;
2、促进和发展两岸经贸文化的深入发展,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台湾民生;
3、优化台湾政治环境和政治生态,转变两岸政府和民众对立和敌视状态;
4、加强两岸军事沟通和交流,建立两岸军事力量“反独促统”基础上的共同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共识和机制;
5、两岸妥善处理“反独促统”阶段“台湾国际空间”和维护台湾同胞国际权益的事宜;
6、两岸始终坚持以善意的密切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处理“反独促统”阶段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问题;
在以上六个原则不断坚持和深化的基础上,经过一定时间(在无“重大事件”发生的基础上需要八年左右的时间;假如发生“重大事件”将在2009年或2020年以前完成。其变数主要是“台湾周边”、“两岸内部”或“国际重大决议”三种情况。基于篇幅,不作详细分析。)的两岸关系的发展,在两岸执政党共同确认完成或接近完成两岸“反独促统”的历史任务后,两岸可以就“结束内战”开展政治谈判。
二、两岸为“结束内战”开展政治谈判要具备的基础条件;
顺应两岸关系不断发展的趋势,无论两岸之间发生什么问题和矛盾,两岸均能坚持始终保持政治善意的沟通和交流的方式面对和解决问题的前提下,通过两岸平等协商,就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层面达成广泛共识,以建立两岸更紧密经贸、文化关系的基础上,在保持两岸政治、军事、外交和社会不走向独立的条件下,两岸执政党和政府可通过对等协商的机制开展“两岸结束内战”的政治谈判。
具体地说,两岸为结束内战开展政治谈判的基础条件为:
1、两岸政治谈判的环境条件:两岸共同维护各项关系不断深化发展的趋势;
2、两岸政治谈判的前提条件:两岸始终坚持通过政治善意和密切的平等沟通、交流的途径面对和解决两岸之间的一切问题;
3、两岸政治谈判的意识形态条件:两岸对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各个层面都进行过全面、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并达成广泛共识;
4、两岸政治谈判的经济条件:两岸建立了更紧密的经贸、文化关系,极大改善和提高了台湾民众的民生状态;
5、两岸政治谈判的政治条件:两岸通过共同努力始终保持政治、军事、外交和社会等方面反对两岸独立的状态;或者说,两岸完成了“反独促统”的历史任务;
三、两岸为“结束内战”开展的政治谈判所涉及的“两岸政治现状表述”;
结合两岸执政党和执政团队达成的政治共识,及两岸国际和各自政治、社会的现实,两岸政治谈判所涉及的“两岸政治现状表述”为:
1、两岸坚持:大陆和台湾均属于一个中国;
2、两岸状态:基于未完结的中国内战,大陆和台湾处于“不统一”状态(或者说:处于分裂状态):
(1)在大陆地区代表中国维护和行使主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2)在台湾地区代表中国维护和行使主权的是“中华民国”;
(3)在国际上普遍公认的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4)在国际上有23个国家认为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是“中华民国”;
3、两岸发展:两岸不断深化“反独促统”的过程中均坚持通过政治谈判实现两岸和平统一;
四、两岸为“结束内战”的政治谈判的主要内容:
1、两岸“结束内战”的政治条件:两岸均坚持通过政治谈判实现和平统一的政治发展方向;
2、两岸“结束内战”的主权条件:台湾和大陆联合捍卫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3、两岸“结束内战”的领土条件:两岸均坚持以妥善的方式处理外蒙古与中国分离的事实;
4、两岸“结束内战”的军队条件:保留两岸各自的军事力量,建立两岸军事联盟和协作关系;
5、两岸“结束内战”的发展条件:两岸在20年内共同协商统一后的“中国国号”、“中国国家结构”、“两岸的地区治理”、“两岸全方位融合发展”、“两岸军事力量”、“两岸共同参加国际事务”、“两岸外交协调”、“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事宜;
6、两岸“结束内战”的生效条件:以两岸各自民意机关批准后宣告生效(或者:由两岸各自公民投票过法定标准后宣告生效);
7、两岸“结束内战”的政府条件:两岸结束内战协议经两岸地区法定形式批准生效后,由两岸民意机关授权两岸政府联合成立的有广泛社会代表构成的“两岸统一委员会”全权负责处理两岸统一的事务;
8、两岸“结束内战”的阶段条件:以成立“两岸统一委员会”为标志,两岸进入“形式统一”的发展阶段;以“两岸统一委员会”完成各项授权任务,并以两岸的公民自决的形式通过后,两岸正式进入“实质统一”阶段。
在此,我要特别说明的是,两岸为“结束内战”开始的政治谈判的前提是两岸共同完成或接近完成“反独促统”的历史任务,不可让民族情绪和情感超越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除非两岸发生“重大事件”。
同时,两岸为“结束内战”的政治谈判取得成功并成立“两岸统一委员会”仅仅代表两岸实现了“形式统一”,两岸并不一定要越过“形式统一”阶段而急于实现两岸“完全”的“实质统一”。两岸的“形式统一”阶段是为两岸“实质统一”做准备的过程。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两岸的“实质统一”并不是目的。“两岸统一”的目的是为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和腾飞,是为了两岸人民能够更好的享受更高品质的生活和自由。在两岸的整个统一过程中,如果忽视了这一目标或目的,两岸统一的意义就失去了。希望两岸政府和民众在思考两岸统一问题时,无论在两岸统一前,还是统一后,对这一点都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作者:肖永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