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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皓晖:关于战国法家术治派的历史分析

2012-04-15 16:56 战略·谋略 ⁄ 共 667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要了解术治派,必须从申不害和韩非说起。所谓申韩之术,此之谓也。

申不害的足迹

申不害是个奇人。其祖籍是郑国的京邑,在今日汜水东南平原上的一座城池。申不害的父亲,曾经在末代郑国做过小吏。因此,申不害有机会读书,青少年时期也可能做过官府小吏员或仆役。能够确证的事实是:在申不害年青的时候,韩国吞灭了郑国,申不害与父亲一起,成为故郑之贱臣,也就是遗民。如此家族,国家灭亡之后的必然归宿,是归家耕田。

依据申不害后来成才的事实,其人生变化的枢纽应当在贱臣身份期间。战国初期,社会的人身自由程度很大。最大的可能是,申不害筹集了些许钱币,愤而离开韩国,到列国游学去了。能在后来著书立说,而且能够成为开创法家术治派的政治理论家,说明申不害曾经有过相对广泛的交游,有过专心修习法家的经历。而当时,齐国的自田氏桓公起设立的稷下学宫,已经非常兴盛,几乎包容了天下的所有学派。一个游学士子要获得政治理念的深化,稷下学宫几乎是必然的路径。我们有理由相信,申不害有过较长时期的稷下学宫的求学阅历。

总之是,最迟至韩昭侯八年,也就是公元前355年韩国变法,申不害已经成为法家名士了。

这时,距离公元前375年的韩国吞灭郑国,已经过去了整整20年。假定韩国灭郑时,申不害是20岁以内;那么,此时的申不害就已经是30余岁或40岁出头的盛年之期了,已经是一个具有独特信念的成熟的政治理论家了。合理推算,申不害的求学经历,至少在15年上下。

史料中从来没有关于申不害老师的蛛丝马迹。关于申不害的思想源,只有《史记》的一句话: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但是,思想的起源,不等同于授业的老师。因此,申不害的独立成家,还有一个很大的可能性,多师而无师,实际上是自学成才。

申不害思想产生的学术背景

申不害理论体系的基本理念是:治国行法,以术驭臣。

有治国行法这一支柱,申不害被当时社会公认为法家。

又因为,有以术驭臣这另一个支柱,申不害又被当时社会认定为法家中的术治派。

在战国中期的开始阶段,术治主张所以能成为法家中的一个流派,其背景原因是:李悝、吴起变法之后,这一时期的法家理论体系已经趋于丰厚成熟;齐国稷下学宫的慎到,主张行法以君权至上,被称为法家学说的势治派;继承李悝《法经》的青年学者商鞅,则主张治国唯法,被看作法家学说中法治派。也就是说,法家历经近百年发展,其理论体系已经形成了既定的两大流派。所以,申不害的术治理论的出现,自然就成为法家一个新的流派。战国法家的三大流派,以申不害的术治派出现为标志,已经先后问世了,成熟了。

从思想基础的意义上看,这是战国第二波变法浪潮所以成为战国变法最高潮的根源。

术治派的基本理论框架

战国法家的术治派,在后世遭受扭曲最大,有必要恢复它在当时的真实面目。

首先,法家术治派的根基,是尊奉法治,主张治国行法。

这里,推行法治是术治的前提,而不是抛弃法治,以术治取而代之。这是法家术治派最基本的理论结构逻辑,也是术治派以变法事实所证明的实践逻辑,是不能被忽视的基本出发点。《史记》记载申不害的变法实践,简单归结了两个方面:内修政教,外应诸侯。用当代话语说,这就是对内整肃社会,对外强兵备战。整肃内政、治理社会、富国强兵,都是法家变法最基本的历史方式。在这种面对全社会的变革实践中,不以法治为总纲,事实上不可能达到太史公所说的最低目标——国内以治。

申不害本人,对奉法治国也有过明确的说法。韩非在自己的《外储说?左上篇》中引证了申不害的话: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太平御览卷六三八》也引证了申不害的话:明法,正义,任法而不任智。第一则,申不害将法治的功能归结为两个支柱,一是赏功制度化,二是任用官员制度化;应该说,这两个方面恰恰是战时法治的两个基本方面。第二则,申不害明确了法治的三个实践原则:一是法律要明确无误,要大力推行;二是法律要正义,要遏制人性之恶;三是以律法为准绳,而不以人的智力评判为准绳;这就是任法不任智,是明确地反对人治。由史书残存的申不害的言论可以看出,申不害的著作虽然已经在历史河流中漂散,但在当时的完整文本中,一定有大量的关于推行法治的论述。

从《韩非子》对申不害的批评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事实:申不害的变法实践,不存在是否推行法治的问题,而是法治推行的彻底性问题。韩非在《定法篇》中对申不害的批评,有两个基本点:其一,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其二,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第一则批评,说得是申不害推行法治缺乏一致性,颁布的宪令不统一;第二则批评,说得是申不害不清理晋国的传统律法,就颁布韩国的新法;不废除韩国前代君主的旧法,就发布新君的新法,导致法治混乱。这两则批评,都是推行法治的彻底性问题,而不是抛弃法治的问题。

因此,无论从理论到实践,法家术治派的申不害,首先都是一个推行法治的法家。

术治派产生的社会根源

韩非子是后世公认的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对法、术、势三派都有精辟论证。

《韩非子》中有一篇《三难》,是集中破解国君通常遭遇的三个最大政治灾难的一篇文章。颇具意味的是,韩非子在《三难》中,高度肯定了孔子对政治基本点的一问三答的行为。在战国时代,诸子百家皆有相互论战,法家批评儒家,儒家批评法家,都是非常普遍的。但是,法家人物公开高度肯定儒家创始人孔子的言论,却是非常少见的。尤其是韩非,曾经将儒家比喻为为害国家的五蠹——五种毒虫之一,能在这里高度肯定孔子,确实是空前的。在这篇文章里,韩非子认为孔子针对不同国家的不同国情,对政治的要害作出了三种不同的回答,是知下的表现。依据韩非子理论的逻辑延伸,知下之明,是法术(督察术)的最基本方面。

让我们来复原一下孔子的这个故事。情境再现——

郊野亭下。叶国大夫子高肃然一躬:“敢问夫子,为政之要何在?”

孔子端坐:“政,在悦近而来远。”

宫殿。鲁哀公躬身:“敢问夫子,为政之要何在?”

孔子:“政在选贤。”

池畔。齐景公笑问:“夫子啊,你说这政事,有个轴心吗?”

孔子肃然:“政在节财。”

大道旁。孔子与群弟子在车旁歇息。

子贡皱着眉头问:“敢问夫子,三公之问皆同,夫子所答不同,何也?”

孔子平淡地:“三国治情不同,故,政事轴心不同也。叶国都城大,地域小,民众多有逃亡之心;故此,为政之要在人心归附,悦近来远。鲁国三桓并立,奸佞愚君;故此,为政之要在选贤任能。齐国君主挥霍无度,故此,为政之要在节财。”

子贡感喟:“啊,为政之要,因国而异哉!”

韩非子对此事的总体评价是:仲尼之对,一言而三公可以无患,知下之谓也!

紧接着,韩非子感喟有加,又说了一番对孔子高度评价的理由:知下明,则禁于微;禁于微,则奸无积;奸无积,则无比周;无比周,则公私分;公私分,则朋党散;朋党散,则无外障距、内比周之患。知下明,则见精沐;见精沐,则诛赏明;诛赏明,则国不贫。故曰:(仲尼)一对而三公无患,知下之谓也!

申不害则从另一个方面,对知下不明的危害,有痛切的认识。他说:“必使明君使其臣并进辐辏,不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若知下不明,便可能发生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弑君而取国的恶性事件。

为什么申不害和韩非子都要强调知下之明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呢?

根本的原因,存在于社会政治的现实之中。在那个实力大争的时代,权力争夺的残酷性是空前的。各国的恶性政变接踵发生,不绝于耳。在这样的战时背景下,国家权力的集中与稳定,是推行任何社会变革的最基本的要求。作为力行变法的战国法家,在这方面的高度警觉,绝不是空穴来风。而要做到国家权力的安全稳定地运行,防范潜在的隐患,自然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在战国法家看来,无论是国君,还是政治家、理论家,其洞察社会、熟悉国情、知晓臣下权力阶层中的破坏性作为,都是最基本的政治才能,也是最基本的政治需要。

这就是知下之明。

这里的下,首先是组成国家机器的臣下权力阶层,但又不仅仅是臣下阶层。

从本质上说,这个下,是一个政治家所面对的整个社会。

知下之明的重要性,催生了以申、韩为代表的法家术治派,后世称为申韩之术。

术治派的具体主张

首先必须明白,术治这个概念,是后世学者在概括法家三大流派——法派、势派、术派时的通行说法,用以表示其学说特征。战国法家的原本说法,叫做法术。从理论意义上说,术治概念有利于说明问题。但必须明确一点:从国家的治式结构上说,术治不是第一层级的统治方式选择意义上的范畴。也就是说,术治不能与法治、人治、德治、礼治等范畴并列。术治,是第二层级的实施方式选择意义上的概念,与吏治概念并列。

也就是说,术治是法治之下的从属概念,是以法治统合为前提的一种实施方式。

术治作为一种从属于法治的实施方式,从功能上说,就是督察臣下的一套完整方式;其目标,是赏善察奸,使臣并进辐辏——赏赐有功,揭发奸恶,增强臣下阶层的凝聚力,使其像车轮辐条聚向车轴一样,形成以国君为轴心的国家机器。

韩非子的《定法篇》,对术治的规定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申不害《大体篇》的说法是:为人君者,操其契,以责其名。韩非子《难三篇》进一步的概括是:论之于任,试之于事,课之于功,故,群臣公政而无私。这三则论说,都明确地规范了术治的实际内容;以当代意识解析,主要是三个基本方面:

其一,以职责所在为依据,遴选具有职责要求能力的人担任特定官职。

其二,依据职务要求——循名,查核官员的实际表现——责实。

其三,从三方面督察并激励官员:核查官员在任期内的政绩,从突发事件测试官员的实际能力,核查官员报来的功劳是否确实。

显然,推行术治的原本目标,是督察官员公政而无私。术治的理论设定,是一种督察官员的手段。从历史发展的实践看,无论任何时代,无论任何国家,这种察奸去恶的督察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所以,截止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法家术治派的致命缺陷。

术治的致命缺陷,在于它在实践推行中的非制度化,也就是神秘化

作为督察方式的术治,在实际执行中是什么样的呢?

韩非子《难三》,将法与术的不同运用方式作了对比,他的论述是这样铺排的:

首先,韩非引用了《管子》的著名言论:“言室满室,言堂满堂;满室满堂,是谓天下王。”管子的这几句话,是那个时代典型的大阳精神,主张政治生活的光明正大,认为政治家说得话要叫所有人都听得见,是明确反对政治神秘化的。但是,韩非子却不这样看,他认为管子的论断是不准确的,是有缺陷的。首先,他指出,所谓言室满室,言堂满堂,指的不是君主的游戏饮食之类的隐私事务;其次,他认为,这一说法必谓“大物”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即术。也就是说,只有政治大事,才有必要光明正大。然后,韩非又进一步分析,认为管子只说对了一半,政治生活中的法可以公开,术却是不能公开的。

韩非子这段话很典型,全文引用如下——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管子犹曰:言室满室,言堂满堂。非法术之言也!”

韩非子这段话的中心意思是说:法律越公开越好,术治则越秘密越好;术治的秘密性程度,要达到亲人、爱人、熟悉的人、常有交往的人都不能知道的绝对私密地步,如何能教满屋子人都知道?只有这样的秘密方式,才是术治;管子的话,不是法术的主张。

对于术治的神秘性,申不害在《大体篇》的表述则是:要去听(听见的事要装作没听见),去视(看见的事要装作没看见),去智(要装作什么也不知道);所以如此,原因在于:治不逾官,虽知弗言。就是说,作为君主,不可能越过官吏去治理天下;所以,就是知道了官员作伪犯奸,也最好不明说。只有这样,才能藏于无事,以示天下无为;才能做到独听、独视、独断;独听者谓聪,独视者谓明;能独断者,可以为天下王。

在这种神秘化理念下,申不害与后来的韩非,都在自己的著作中系统地总结出了一套用于督察官员的法术。从概念上说,所谓法术,就是服务于法治的术,而不是脱离法治的单纯的权术。韩非子的法术概念,表示了他对术的清楚理解与明确定位。后世的政治学,却用权术概念概括韩非子,取代了韩非子的法术概念。应该说,这是理论性质的不同,是对韩非子的扭曲。韩非子总结的法术,主要有两个系列:

其一,辨奸系列——七术。这是辨识臣下是否奸恶的七种手段。

其二,预警系列——六微。这是在奸行发微阶段洞察其蛛丝马迹的六种手段。

综上所述,是法家术治派的基本面貌。

术治派的出现,是战国法家的一个有害部分

战国时代,是政治生活阳光化最为充分的一个时代。

就战国主流说,阳谋风格占据了政治领域的主导地位。但是,如同宇宙黑洞与太阳黑子一样,大阳精神的战国时代,也有阴谋横行的大量恶迹,也有信奉阴谋政治的君王与国家。其中的典型,就是申不害变法之后的韩国。而申不害与韩非子这两个法家术治派人物,又恰恰都是韩国人,平生最主要的政治实践,也都在韩国。这是非常值得深入探索的一个问题,我们在这里只是提出来而已。

我们要说的是,如果督察的职能制度化,法家术治派无疑是对中国古典法治文明的巨大贡献。可是,术治派恰恰是反其道而行之,主张督察术的神秘化,主张督察术的君主独事性。不管这一主张有着多少历史的合理性,及当时的必要性,作为一种文明历史的审查,我们对其弊端,对其危害,都必须予以深刻揭示。

从本质上说,非制度化的神秘督察术,与申不害韩非子设定的法治出发点恰恰背离,恰恰是对当时法治的一种实际破坏,是对健康政治生活的阴谋化。术治的实际推行,对整个法家的变法实践,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实践,都产生了严重的强硫酸式的腐蚀效应。

首先,它在实践上销蚀了法家势治派的合理一面,使主张君权至上的势治派,在政治实践上很容易陷入庙堂阴谋的沼泽地,使君权不再以制度化的权力集中为根基,而陷入难以捕捉的神秘化的术治。

其次,神秘术治的推行,也对法治派的法治实践产生了严重的销蚀作用,使政治生活中的法治环境渗透进秘密的人治因素,最终严重扭曲健康阳光的政治文明。

商鞅对术治派危害的警示

有一个很重要的历史信息,值得我们关注。

与申不害同一时期的大法家商鞅,在《商君书?画策》篇中对国家政治灾难提出了分析,也提出解决办法。他是这样说的:“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故,为必治之政,行必行之令……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商鞅这段论说的核心,强调了一个最根本的法治原则——

法律是不能自动作为的,必须由君主、官员等特定人群组成的权力体系来推行;所以,权力体系中的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明白无误的按照法律行动;个人行为是否以法律为准则,是国家或治或乱的最根本的界限。

最后,商鞅提出的对策是:为必治之政,行必行之令,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也就是说,防止国家政治灾难的唯一出路是:使法律政令成为必须见诸于每个国家官员实际行动的最高准则,使政令必须成为实际执行的政令;法律政令,只要明白无误地贯彻于君主与官员的行动之中,国家就不会有混乱灾难。

这一思想,与《管子》的“言室满室,言堂满堂”的政治阳光化主张,完全是一致的。

可是,术治派却告诉我们:督察术是不能明白推行的,它必须是秘密的独事行为。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法治灾难的缺口,就是这样打开的。

术治的实践方式,使它完全脱离了原本的理论设定,成为法家体系的毒素。

术治,是一口淬毒的匕首,使健康阳光的政治生活糜烂为难以医治的脓疮溃疡。

商鞅与管子的主张,最充分的说明:依据当时社会的法家认识水平,已经完全地看到了政治活动渗入秘密行为的危害性,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法。申不害与韩非子的术治主张,不是因为时代的局限性而产生的思想局限性,而是一种完全自觉的君权阴谋化理论。即或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这种理论见诸于实践,也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同时,也遭受到了包括来自法家法治派的广泛而严厉地批评。

从文明史的意义上说,战国法家的术治派,是一种有害遗产,我们必须坚决抛弃。

历史进程也证明,在韩国变法实践中推行的神秘化的术治,不管其理论设定的目标多么正当,都因为其执行手段完全违背了法治的公开化、制度化精神,终于导致了韩国变法的快速流产,并且给这个中原战国留下了久远的权谋政治的后遗症。

抛弃术治理论,就是抛弃政治阴谋论与政治权术论。虽然,阴谋与权术古已有之,但是其理论化的成长为某种变形实践的思想根基,却是从申不害与韩非开始的。我们组合良性遗产,就要切除诸子百家中的有害因素,保留其有价值的部分。如果因为坚持某种“观点”而泯灭我们的文明良知,那不是清理中国文明史的应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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