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天的我们为郑和舰队的强大而自豪,为在1500年代错失的机遇而惋惜时,也应该明白,对于国家的发展来说,制度的安排要比单纯的技术优势更加重要。
英国科技史家李约瑟对航海时代开始时中西之间海上力量进行了一番比较后感慨地说:“在中国的黄金时代,约公元1420年,明代的水师在历史上可能比任何其他亚洲国家都出色,和同时代的欧洲国家相比较而言,甚至可以说所有的欧洲国家联合起来,都可说不是它的对手。”
今天我们有足够的史料可以支持李约瑟的观点。我们甚至只需要举出这样一个事实就可以:1405年郑和第一次开始他的远航时,他的宝船的排水量达到1500吨,他的舰队由240多艘船组成,他的船员达到27400多人。而80多年之后出发的哥伦布船队,船只的最大排水量为300吨,船队由3艘船只组成,船员一共有88人。
当大航海时代开始的时候,中国人在技术上显然占据了绝对的优势。然而仅仅几十年之后,中国人却出人意料地退出了印度洋和阿拉伯海,而西方一步步主导了整个大洋,进而主导了整个世界。1500年,由此成为中国与西方不同历史命运的一个分水岭。
当我们从大历史的角度来分析这个事件时,在这种戏剧性的结局背后,看到的却会是另一种景象,这就是:航海时代开始的时候,西方形成的是一种与中国截然不同的海外扩张机制,从而弥补了西方在航海技术上与中国的巨大差距。
首先是所处体系的不同。古代中国所处的是大一统的体系,而西方中世纪以来形成的是竞争的体系。在大一统体系下,中国历代王朝的战略重心,必然要放在内部秩序的维持上,向外的扩张极易导致文明的重心失去平衡,导致社会秩序的崩溃,因为所有的扩张都是不可持续的。
而在西方式的竞争体系中,每一个政治实体都在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变动:海外扩张代表了新的压倒对手的向侧翼发展的机会,很容易被君主所接受;而一个国家采取了海外扩张的行为,其他国家必然会纷纷跟进,因为在竞争的体系下,别人的所得就是自己的所失,从而在海外扩张上形成了一种新的国家之间的竞争,由此也就使西方在海外扩张上表现出强烈的进取性。
其次是动机的不同。郑和的远航主要是出于宣扬天朝国威的政治目的,而西方的扩张从一开始就主要是出于经济的动机。寻找黄金、寻找香料,改变西方在贸易上的不利地位,进而获取巨大的海外利益,是西方海外扩张的直接动机。出于政治目的的郑和远航,对于明朝政府来说意味着财政上的纯粹开支。黄仁宇认为,永乐年间郑和下西洋的花费约为600万两白银,相当于当时国库年支出的两倍,这还不包括造船和修船的费用。这样的消耗是任何一个好大喜功的帝王都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
而哥伦布的远航带来的却是巨大的回报:虽然他的3艘船最终仅有一艘安全回到了欧洲,但仅这艘船所带回的香料,其价值就相当于整个航行成本的60倍之多。经济上得到的巨大回报,必然会引发更多、更大规模的扩张,从而在西方形成了一种越来越强大的扩张动力,正是这种动力最终驱动着西方人走遍全球的每个角落。
第三是价值观的不同。中国的儒家思想强调的是“德化”、“来远”,是“四夷来朝”,而基督教带有强烈的文化扩张与征服色彩。扩大上帝的影响,是所有基督教徒的使命。宗教的狂热使海外扩张得到主流价值的支持,尤其是教皇的鼓励更使得探险成为上帝庇佑的事业。这使得西方的海外扩张事业具有了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四是组织形式的不同。郑和的远航是由皇帝决策、由国家组织、由官员领导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主导下的公共工程。行政主导下的工程可以不计成本,可以凭强大的中央权力调动资源办成大事,但往往会因为一个行政命令而启动,也可以因为另一个行政命令而中止。
西方的航海却是通过国家与私人合作的形式完成的。国王往往会颁发特许状给私人探险者,授予他们以代表国家的权力,给他们提供必要的资金、船只和船员作为资助,同时允许他们获得海外所发现的财富;而探险者作为私人则提供知识和生命来完成冒险事业。这对于个人来说,意味着只要付出很小的资金,只要敢冒险就可以得到梦寐以求的荣誉、地位与财富;对王室而言,则不用付出多大的代价就可得到主权这个最大的收益。由此就达到了道格拉斯•诺思所说的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统一: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在海外扩张上取得了完全的一致,由此将整个社会的扩张活力给充分释放了出来,具有强大的持续性。
竞争环境下向侧翼发展的政治需要、对黄金、香料和扩张所带来的商业利益的渴求、基督教的强烈的扩张冲动、国家与个人所形成的完美合作,这种扩张的机制与郑和那种出于政治的目的并以行政主导为本质的远航是完全不一样的,其结局也必然是不一样的。
当今天的我们为郑和舰队的强大而深感自豪,为中国在1500年代错失历史的机遇而倍感惋惜时,或许我们更应该对导致这种结果的深层原因进行深入的反思。显然,对于国家的发展来说,制度的安排要比单纯的技术优势更加重要。
作者: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教授
so古老和片面的思路,辩证法都被吃了的说。简单说,如果把国家/民族当成车子,那么不协调的轮子肯定会出问题,不管是怎么个不协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