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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2007-03-27 20:42 战略·谋略 ⁄ 共 2106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国家文物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征求意见二稿)

国家文物局

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目录

第一章、前言3

第二章、“十五”期间文物事业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5

第三章、指导思想和原则12

第四章、发展和改革思路14

第五章、主要目标17

第六章、主要任务20

第七章、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34

第八章、保障措施38

第一章前言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留下了浩瀚如海且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其蕴藏之丰富、品种之繁多、门类之齐全,为世界所仅有。这些文化遗产遍布全国各地,真实见证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伟大发展历程,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意识形态,体现着中华民族旺盛的生命力和不竭的创造力,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杰出智慧,是中华民族的魂之所系、根之所在,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保护、管理、利用好祖国文物,对于维系中华民族的千年血脉,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维护全球文化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我们承先启后,继往开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文物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胡锦涛同志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的书面贺辞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将继续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保护生态环境,扩大国际合作,保证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充分保护和适度利用,进一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个崭新的局面。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各级文物保护机构普遍建立;文物保护的专门队伍日益壮大;立法工作的步伐明显加快;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保护专项经费逐年增加;众多濒临毁坏的珍贵文物得到了及时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中华民族鲜明特征的文化遗存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文物保存、保护环境明显改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数目和规模迅速增长;面向社会、面向世界的文物展览以及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在有效保护前提下,合理利用文物,充分发挥其社会价值和功能,对地方开展旅游以及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本规划旨在客观评价、科学分析、准确把握、深入研究全国文物事业所面临的形势、问题和任务,统筹安排,正确引导全国文物事业的发展与方向,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财力、人力、技术资源,全面提升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文物事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国从文物保护大国向文物保护强国的跨越,切实发挥文物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二章“十五”期间文物事业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繁荣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文物事业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基本完成《文物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传承中华文明,普及科学知识,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文物法制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基本形成。2002年10月,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5月,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在上位法的指导下,制定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及《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等30余项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了文物保护法规体系框架及文物保护中、长期立法计划。各地积极推动地方文物立法工作,制定了《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为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保障,有效营造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文物保护法律环境。

全国文物资源的核查、建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状况调研、全国博物馆一级文物藏品建档备案、全国馆藏文物腐蚀损失调查、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等重点工作和项目,建立了文物档案,初步摸清了全国文物资源的家底,基本掌握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数量、质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为制定有关工作计划,有效保护文物,提供科学依据和可靠保证。

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大。认真贯彻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着眼于人才总量的增长和人才素质的提高,强化培训措施,在文物博物馆行业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举办了全国省级文物局局长、博物馆馆长、考古所所长和古建所所长培训班,以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和高句丽遗址地区文博管理干部和业务人员培训班。成功开展了梅隆基金会博物馆高级管理人员赴美培训和中意合作文物保护修复培训等中外合作人才培养活动。初步建立了专业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多层次、分级培训的体系,培养了一批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

文物安全保障工作日益加强。一批重点博物馆相继落成,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达标试点工作的开展,《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达标工作的推动落实,使得馆藏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得到加强。各地相继成立了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或设置专职行政执法人员,增强了文物行政执法能力。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密切合作,不断加大防范和打击文物领域犯罪的力度,组织研制了防止田野文物被盗的技术防范监控设备。积极寻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双边合作,共同打击走私文物犯罪活动。先后从美国海关追索回被走私的河北曲阳五代王处直墓彩色石雕像、从香港克里斯蒂拍卖公司依法索回河北承德被盗出境的40件珍贵文物等。

文物保护各项基础工作进一步推进。开展了全国文博单位基本情况普查工作。经国务院核定公布了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达到1271处。重点开展了西藏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故宫等国家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和第1-5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工作,基本实现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大的险情的目标;故宫、龙门石窟、高句丽王城、王陵和贵族墓葬等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明显改善。

编制完成50处古遗址保护规划和36处国家重点大遗址保护规划纲要,初步建立了大遗址保护规划体系。国家设立重点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大遗址保护专项法规、保护工程、保护设施和保护展示园区建设顺利推进。

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成绩显著。加强西部大开发中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西气东输、青藏铁路等国家大型工程的考古工作圆满完成。三峡工程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进展顺利。南水北调一期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正式启动。城市考古、边疆考古、环境考古、科技考古、水下考古、航空遥感考古、涉外考古等取得了可喜成绩。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定期监测与反应性监测,得到了世界遗产中心的充分肯定。云冈石窟、罗布林卡、明清帝王陵寝,云冈石窟,高句丽王城、王陵和贵族墓葬,沈阳故宫,澳门历史城区申报世界遗产成功。我国世界遗产数量已达到31处,位居世界第三位。

博物馆建设不断推进。全国各类博物馆达到2300余座,拥有馆藏文物2000万件(套),每年推出近万个陈列展览,接待国内外观众l.5亿人次。中国国家博物馆改扩建工程启动。一批大型博物馆如中国财税博物馆、中国电信博物馆、中国烟草博物馆、天津博物馆、福建博物院、青海省博物馆新馆、山西博物院新馆、辽宁省博物馆新馆等建成开放。上海博物馆、南京博物院、河南博物院、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技馆、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等一批现代化博物馆在基础设施、研究展示、管理运行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快速提升,已经赶上或接近国际博物馆的先进水平。

文物流通、进出境管理日趋规范。对文物市场进行了整顿和规范,初步建立了文物拍卖准入制度,国有文物商店体制改革启动试点。中央财政设立的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取得突出成效,成功征集到北宋米芾书法真迹《研山铭》、美籍华人陈哲敬藏龙门石窟古阳洞高树龛释尊佛头等珍贵流失佛雕、美籍华人陈国琅藏善本古籍、澳门古雅美术藏北朝线刻石围屏、香港嘉木堂藏明清黄花梨家具、黑氏家族藏明清家具等重要文物,入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文物工作科技含量显著提高。开展了一批重要的文物保护科研项目,并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文物保护技术与中华文明探源预研究”顺利实施。“秦俑彩绘保护研究”获2004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推广实施,标志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开始走向成熟。一些博物馆和科研机构建立了重点科研实验室,中国文物研究所等文物科技保护中心科研条件改善;首批认定了陶质彩绘文物、古代壁画、出土木漆器保护研究3个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

文物宣传和出版工作颇具成效。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为核心,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举办了文物保护标志征集大赛,制作并推广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歌曲,和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了大型纪录片《中华文明》。积极促进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努力创造人人热爱文物、关心文物的良好社会氛围。文物系统主办的报纸、书刊和网站已经形成了颇具规模的文物宣传网络,编辑出版大量普及文物知识的优秀图书,《中国古代书画图目》和《唐宋时期的雕版印刷》分获第五届国家图书荣誉奖和国家图书奖。

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发展势头良好。政府间的合作继续加强,每年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举办展览达60余项,向世界宣传展示了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文明和改革开放以来文物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同时,引进国外文物来华展出、开展考古合作发掘研究、合作培训专业人员、借鉴国外先进文物保护科技等活动空前活跃,参与了联合国援助柬埔寨吴哥窟保护维修项目。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第15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成功在华召开。

文物保护“五纳入”不断推进。“十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补助经费总投入17.36亿元,比“九五”增长138%。各级地方政府用于文物事业的经费也逐年增加。在机构改革中普遍加强了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文物工作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以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初步形成。

文物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日趋凸显。一些文物丰富地区,如北京、西安、承德、曲阜、平遥、丽江等,以及一些著名的文博单位,如故宫博物院、敦煌研究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等,已成为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竞争力的文物旅游城市和景区。越来越多的文博单位逐渐成为公众吸取文化科学知识、文化休闲与旅游消费的上佳选择。全国有1000多个博物馆、纪念馆被确定为爱国主义、科普等方面的教育基地。

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文化遗产保护面临新的形势和问题。目前我国文物事业发展的总体水平与我们文明古国、文物大国的地位不相适应,与我们面临的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需要不相适应。主要问题有:对文物本体的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任务依然艰巨;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其风貌在城镇改造和其他基本建设活动中遭到破坏;过度开发和滥用文化遗产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遗产濒临消亡;文物非法交易现象以及盗窃田野文物、盗掘古墓葬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随着生存环境的不断变迁,一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面临迅速消失的危险;文物保护新体制的建设还不够完善,“五纳入”工作没有得到深入落实,文物保护的事权与财力财权不统一,文物保护管理部门承担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但缺少应有的资金保障,特别是一些基层地区文物保护工作尚未受到足够重视;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文物行政执法能力相对薄弱,文物保护的法规体系建设和有效执法工作尚需深入;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专业队伍建设、高新技术应用、社会服务等工作亟待加强。

今后五年(2006-2010)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经济文化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兴趣日趋增长和以旅游休闲为表现的对体验、参与和知识的消费与更新的需求,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巨大冲击与推动,文物事业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必须积极应对时代的挑战。

第三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构想,依据《文物保护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遵循文物工作自身的规律,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文物事业的客观要求,注重科技,以人为本,抓住机遇,务实创新,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整体推进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以《宪法》为基础,《文物保护法》为核心,加强文物法制建设,丰富和完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坚持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处理好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关系。

(四)坚持实施“五纳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新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保护为主导,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五)坚持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中积极研究、运用、推广现代科学技术,增加科技含量,实施科学化、规范化保护和管理。

(六)坚持文物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大力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博物馆、纪念馆和各类文物开放单位的展示服务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七)坚持突出重点,优先实施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八)坚持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扶持力度。实现中央支持与地方自主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四章发展和改革思路

“十一五”是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文物事业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充分融入党和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将文物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提升文物事业在综合国力中“软实力”地位,抓住机遇,加快步伐,统筹兼顾,不断增强文物事业发展活力,整体推进文物事业向前发展。

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构筑优良体制环境,使文物的保护、抢救、利用和管理工作在更加协调有效的体制下顺利开展。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事分开,规范行政审批,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率,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推进文物事业的社会化进程。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文物行业专业技术标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文物保护领域,努力建立多层次、广覆盖、适合国情和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推进理论创新,为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研究关系文物事业发展大局和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历史文化遗产课题,研究建立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政策措施,研究和总结国际先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结合中国文物保护实际,形成具有指导意义和较强操作性的文物保护理论体系。以科学的理论指导科学的行动。

推进科技创新,为事业发展提供动力保障。树立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态度。注重自主创新、重点跨越,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启动一批重要的科研项目,大力开发对文物事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促进传统技术和现代科学有机结合。加强科学普及,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加强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整合科技资源,形成跨领域、跨部门、多学科交叉联合和技术集成。尽快形成科学技术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支撑。

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能力建设。优化组织机构,理顺权责职能,加强文物行政部门在文物保护事业中的领导能力,用科学的理念指导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和安全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文物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之间的关系。强化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建立重大项目跟踪监督、绩效考评制度,逐步实施项目管理“阳光工程”,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公开性,确保文物保护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健全法规体系,坚持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能力,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做好文物保护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壮大文物人才队伍。实施长期持续发展战略,将文博队伍素质建设和综合考评机制紧密结合。创造培育和使用人才的良好环境,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全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机制,培养出一批中青年文物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复合型领导人才。

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为核心,开展文物保护法令法规和科学、先进的文物保护理念的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利用宣传媒介,正确引导和规范广大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努力使人民群众了解国家保护文物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文物工作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形成人人关心祖国文物,人人支持文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文物的宣传和教育优势,大力发挥文物在弘扬民族精神、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促进国家统一、增强炎黄子孙自豪感方面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三贴近”要求,以基层博物馆为重点,整体加强博物馆建设,不断提升博物馆展示服务水平,“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丰富民族精神文化内涵和影响,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奋斗目标,充分发挥文物事业在经济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扩大行业影响力。寻求与旅游业和谐发展、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着力点,转变观念,扩大行业间交流,善于发现合作伙伴并建立平等、协调和有效的良好合作关系。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文物保护事业的受惠者、共享者,更多享受文物保护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成果好处,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当地收入、带动环境改造、让文物保护事业实实在在的惠及人民切身利益,全面提高全民族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质量。

第五章主要目标

一、完善文物法制建设,加强配套立法,加快行业标准、规范

的制订工作,建立和完善文物法规体系。

二、加强文物保护理论研究,为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

支持。

三、以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为核心,开展文物宣传教育,

形成人人关心祖国文物,人人支持文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成全国文物基本信息数据

库。

五、基本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完成1-6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备案工作。建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管理资料动态数据库。到十一五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总量达到4000处。完成古建筑、石窟寺和部分古民居村落总体保护规划编制工作。23处世界文化遗产均得到有效保护。长城、丝绸之路(新疆段)等重要大遗址和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取得明显成效。

六、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做好工程建设当中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配合大遗址保护和学术课题做好主动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边疆考古、涉外考古、航空考古和水下文物的调查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和科技成果在考古工作中的应用推广,完成一批重要的专项研究课题。

七、建立大遗址保护和利用的良性互动模式,使大遗址保护的被动局面获得显著的改善,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佳结合。完成100处重要大遗址总体保护规划纲要编制工作,编制完成40~60处大遗址的总体保护规划,建设好10-15个重点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每年稳步实施8-10项重大保护工程项目。

八、理顺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体制,完善监测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制。

九、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充实博物馆品类,调整博物馆布局,加强博物馆管理,改善文物藏品保存环境,提升博物馆展示水平,强化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确保藏品安全。“十一?五”末,全国博物馆总数由“十?五”末的2300个增加到2600个;50%地市级博物馆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达标; 50%馆藏珍贵文物藏品得到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200个基层博物馆的展示和服务水平有明显提升;每年推出陈列展览10000个以上,年接待观众人数1.7亿人次。

十、推进国有文物商店体制改革,建立既符合文博事业发展规律,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营机制。健全文物鉴定审核机构,完善文物出境许可制度。开展社会文物登记试点工作,引导建立规范、健康的社会文物保护管理秩序。

十一、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文博教育培训工作新格局,文博人才总量稳步增长,文博人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实现文博人才合理流动,地域分布进一步优化,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文博人才队伍进一步充实。

十二、整合科技资源,建立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区的新型文物科技体制。形成一批具有“引领-示范-应用”作用的文物科技成果。

十三、进一步拓展对外交流的广度和深度,提升我国文博事业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十四、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防火、防盗设施建设,提高安全技术防护能力。80%的一级风险单位实现安防、消防达标,70%的二、三级风险单位实现安防、消防达标。建立并完善田野文物安全防范体系。

十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初步实现文物保护、抢救、利用和管理工作信息化。

第六章主要任务

一、法制建设

开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拟订、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文物法规体系。

二、文物政策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一)、研究关系文物事业发展大局和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历史文化遗产课题,推出一批代表国家水平、有重大价值和实际意义的研究成果。

(二)、从文物事业发展的需求出发,系统研究和总结国际先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结合中国文物保护实际,形成具有较强操作性和指导意义的文物保护理论体系。

(三)、以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为核心,扎实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一系列关于文物保护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文物保护事业全面进步的宣传报道,健全和完善文物宣传的统筹协调机制和新闻发布机制。

(四)、进一步繁荣文物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在多出精品图书的同时,注重编撰普及文物知识的读物,努力实现提高与普及的统一,思想性、艺术性与观赏性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三、地面文物维修保护

(一)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家底。

(二)完善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现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科学、规范管理。

(三)建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管理信息系统,为宏观掌握、统筹安排和科学管理保护维修项目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支撑。

(四)完成第1—6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

(五)完成石窟寺和部分古民居总体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有效地对相关文物环境加以控制和保护,同时为下一个五年规划做好项目贮备。

(六)对文物价值高、险情突出的国保单位采取主动保护措施。每年重点安排100项左右险情严重的国保单位整体维修保护工作,并控制其周边环境变化的不良影响。争取实现第1-4批国保单位均得到有效保护,第5、6批国保单位重大险情得以排除的目标。完成西藏三大工程收尾工作。

(七)争取完成长城现状调研和总体保护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同时对险情严重的重点段落实施抢险维修保护。

(八)开展元代以前古建筑维修保护工程,启动西藏扎什伦布寺、大昭寺、宗山抗英遗址、青海塔尔寺保护维修项目。力争完成云岗石窟、应县木塔保护维修工程、冉庄地道战遗址保护工程、敦煌莫高窟综合保护等重点项目。

(九)继续开展援助柬埔寨保护吴哥古迹二期工程和援助蒙古博格达汗宫门前区维修工程。

四、考古工作

(一)加强考古管理工作。修订完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考古发掘申报、发掘资质资格审查和汇报检查、监理、奖励等各项制度。加强各地文物考古机构、考古工作站等建设。

(二)继续将配合基本建设的抢救性考古发掘作为全国考古工作的首要任务,不对帝王陵寝进行主动性发掘,控制对重要都城遗址中心区重要遗存的发掘。正确处理考古发掘与遗存保护的关系。

(三)积极开展以配合大遗址保护工作为重点的主动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为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四)高度重视现代科技在考古工作中的应用。加强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技术研究,最大限度获取资料信息,提高发掘单位面积内的信息量。开展沿海和近海海域水下文物普查工作。加强对出水文物保护的研究,建立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设立水下考古工作站。开展航空摄影和遥感考古,重点推动东北和西北地区航空考古工作。建立航片资料信息库,出版航片资料集,为考古发掘和大遗址保护提供基础信息。

(五)集中力量攻关,力求一些重大课题研究有所突破。加强中国古代文明起源和发展历程的研究、东亚地区新旧石器文化过渡暨早期新石器文化研究、中国古代城市考古学研究、中国古代宗教遗存的考古学研究、大运河遗迹综合研究。加强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考古工作。

(六)推动区域考古调查。加强跨省区、跨系统共同研究,深入开展不同文化区之间的比较研究与综合研究。

(七)积极稳妥地开展与国外考古学界的合作与交流,扩大中国考古学在世界的影响。有计划地扩大涉外考古合作,继续开展境外考古工作。

(八)建立文物考古调查发掘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基金,重点解决文物考古调查发掘资料的积压问题,力争做到新的发掘项目在3年内完成发掘报告编写。重视考古学的成果转化和普及考古知识的宣传工作。

(九)做好配合三峡、南水北调工程的文物抢救工作。组织全国考古研究机构支援南水北调工程,做好工程所涉区域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五、大遗址保护

(一)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互动途径,建立大遗址保护和利用的良性互动模式,统筹规划,把大遗址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改善大遗址保护被动局面,逐步从目前以抢救保护为主阶段过渡为有计划地维修和保护的轨道上来。

(二)继续完善大遗址“四有”工作,建立大遗址综合信息库,为科学保存、保护、展示和管理奠定基础。

(三)建立大遗址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规范体系以及监测和评估体系,以大遗址保护规划为工作重点,制定整体保护策略。

(四)探讨由大遗址群组成的若干历史文化保护片区综合保护模式,制定规划纲要,策划国家大型文化资源的整体保护。

(五)继续开展大遗址保护和展示项目。引入相关技术,丰富展示手段。继续对100处在中华文明史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遗址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在此框架下,编制完成40~60处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建成和完善10~15个具有较高质量和标准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六)开展多学科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理念,加强大遗址保护理论和技术研究,提高大遗址保护管理的科学水平。

(七)建立健全大遗址管理机构,成立高层次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遗址地经济社会发展与大遗址保护的协调工作。

六、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理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以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法规建设为重点,以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监测工作为核心,以丰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为突破口,以提升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为依托,全面提高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

(二)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维修保护工作,使23处世界文化遗产均得到有效保护。

(三)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制度、监测巡视制度、国家文物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等有效机制。

(四)制定完善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核心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法律法规。

(五)继续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保持我国世界文化遗产数量稳步上升的势头,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世界文化遗产总数超过28处。

(六)建立动态管理的我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加大对预备清单中遗产项目的宣传力度,完成对10个左右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定期监测工作。

(七)建立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和资料库系统,为文化遗产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七、博物馆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社会公益导向和多元服务功能,认真落实“三贴近”要求,继续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服务。

(二)建立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符合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律的博物馆体系;坚持国有博物馆的主体地位,努力建成一批标志国家及地方文明形象的博物馆。基本实现每个地级以上中心城市拥有一个功能健全的博物馆。东部发达地区和红色旅游线上的市县级博物馆初步达到现代化水平。力争每个民族拥有1个以上的民族、民俗博物馆,大力扶持民办博物馆,优先发展专题博物馆,进一步完善博物馆的品类结构。

(三)加强展示宣传和社会服务工作。建立陈列展览和社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增强陈列展览的专业性、学术性和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以及服务内容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全国博物馆每年推出陈列展览1万个以上,年观众数1.7亿人次以上。改善县级等中小博物馆的展示和服务工作,实现200个基层博物馆展示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探索建立陈列展览项目、学术文化成果的交流机制和平台, 实现资源共享。

(四)完善博物馆的文物收藏和保护机制,努力推进文物藏品征集、保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拓展文物藏品征集领域和途径。发挥地市级以上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区域保护中心作用,探索和推进藏品集中代管机制。

(五)继续推进博物馆藏品定级、建档和备案等基础工作,完成三级以上馆藏文物建档和备案工作。继续推进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基本建立全国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

(六)努力促进博物馆藏品保存条件的改善,合理规划和兴建符合标准的文物库房,逐步改造现有不符合标准的库房。重点推动和完成省级文物收藏单位和珍贵文物集中代管单位的技防系统达标工作。完成100个地市级以上博物馆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达标工作,基本满足馆藏文物对保存环境的需求。

(七)依托各级文物保护科研基地,构建以国家级文物修复机构和队伍为核心,省级文物修复机构和队伍为辅助的全国文物保护修复体系。完成5万件一、二级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保护修复。

(八)大力推进博物馆学、博物馆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的博物馆学体系。加强实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力争产生若干在全国乃至世界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成果和科技成果。

(九)建立博物馆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分类、定级和动态管理,切实扭转博物馆发展中重建筑轻功能、重硬件轻软件、重设施轻管理的不良倾向。

(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准确把握博物馆事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探索在办好公益性事业的同时发展博物馆相关产业,积极研发和推销富有特色和个性的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和服务项目,使之成为公益性事业的有效支撑,增强博物馆的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

(十一)加强部门合作,配合中央加强未成年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一号工程”、“五三三工程”和《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加强博物馆与教育、旅游、工青妇等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博物馆参与国民教育体系、旅游休闲体系的长效机制。

八、文物安全、执法督察与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大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技术防范能力。

(二)加强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督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的力度,建立督察结果报告制度、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公布制度,把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继续推进一级风险单位达标工作,全国一级风险单位完成达标80%以上。

(四)进一步完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中的取证与资料收集工作,使文物行政执法资料库动态化、信息化和数字化。

(五)加强田野文物防范体系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加强对重要大型墓葬集中区保护现状和对策的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

(六)积极预防文物犯罪,加强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九、对外(台港澳)交流与合作

(一)着眼于当前国际形势,服务于外交战线和文物事业大局,与更多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建立文物保护合作关系,不断拓展合作范围和深度。

(二)争取与更多国家政府签署有关文物保护的双边协定,学习借鉴国外文物保护法规和管理措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准则的制定,培养选派人员竞选担任国际组织中的职位,努力提高我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

(三)进一步拓展对外交流渠道与合作方式,精心培育文物展览市场,积极组织对外文物展览和引进文物展览。

(四)继续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的联系,支持港澳地区的考古发掘、文物展览和研究工作,鼓励内地文博机构与港澳有关机构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加深港澳地区公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继续与港澳两地海关等部门合作打击文物走私等违法活动。加强与台湾地区的文物交流。积极推动双方在文物保护、文物展览、人员培养、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中华文物特殊的宣传教育功能。

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发展

(一)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和科技工作方针,以文物保护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重点解决文物保护科技的热点、难点和瓶颈问题为核心,以重大文物保护科技计划为载体,以充分调动全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优秀科技资源为手段,建立共享平台,协同解决文物保护的关键技术问题,促进我国文物保护科技水平的整体提高。形成一批具有“引领-示范-应用”作用的、真正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

(二)进一步扩大文物保护领域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多边、双边、民间等各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人才、设备、资金,统筹安排和重点指导,推动我国文物保护科技水平整体发展。

(三)重点实施六大科技专项:中华文明遗存的价值挖掘、展示与古代发明创造研究,中华文明早期遗存综合研究,重大遗产地及大遗址综合保护研究,大运河遗址保护综合研究,文物保存环境综合研究,中国木结构古建筑保护的综合研究。全力推进四项计划:关键技术联合攻关,行业标准建设,科技示范和成果推广,科技人才培养。

(四)积极构建遗产保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包括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在内的一批行业重点科研基地及流动实验室;初步建立试验基地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标本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成果转化公共服务以及科技网络环境等六大共享平台,为广大遗产保护科研人员提供更加开放、高度共享的科技资源。

(五)合理布局,建设10-15个国家文物局重点文物保护科研基地。依托省级博物馆建设省级文物保护修复科技平台。

十一、社会文物管理工作

(一)积极指导推进国有文物商店体制改革,改善文物商店经营状况,建立既符合文博事业发展,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经营体制,充分发挥其在保护文化遗产中的作用。

(二)依法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查和资格审批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建立文物拍卖企业的数据库。

(三)严格规范、宏观管理文物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民间文物收藏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文物流通秩序。

(四)理顺现有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体制,逐步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严格规范文物出境审核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进出境审核标识体系,建立与海关系统的联动机制,提高执法部门和国内外公众对非法流通文物及走私文物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逐步建立携带文物出境的征税制度,施行免征文物进口税收制度,促进境外文物回流。打击文物走私。

(五)规范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工作,抢救流失的珍贵文物,重点以专题形式支持国内博物馆重大专项收藏。

(六)尝试开展社会文物登记工作,掌握民间收藏文物的保存状况,引导建立规范、健康的社会文物保护管理秩序。

十二、文物博物馆事业信息化发展

(一)文物博物馆事业信息化工作坚持“以资源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基本原则,初步实现文物保护、抢救、利用和管理工作信息化,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挥支撑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准确的信息资源服务。

(二)逐步完善信息化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规范体系。制定完善信息资源开发、管理、利用和共享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编制重点信息化工程项目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建立行业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三)初步完成以国家文物数据中心为核心、以文物信息网络为基础、以信息安全体系为保障的文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四)基本完成以全国馆藏珍贵文物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的国家文物基础数据库建设。完成全国馆藏珍贵文物、1-6批国保单位的资料统计和数字化工作。逐步开展馆藏一般文物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信息数字化工作。启动民间收藏文物、港澳台及海外流失中国文物的调查和信息化工作。开展无形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信息化研究工作。

(五)以基本信息资料数字化为基础,推进考古发掘、大遗址保护及文物保护工程的信息化工作。研发考古发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启动大遗址保护、区域考古、航空遥感考古、水下文化遗产信息资料数据库建设,初步建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六)利用信息监测和网络通讯技术,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的监测预警与安全防范能力。应用GIS/GPS(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技术,探索和初步建立全国文化遗产动态监测与预警网络体系框架。启动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建立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网络监测体系和预警体系,基本实现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实时监测和动态管理。

(七)继续推进博物馆数字化工作,加紧开展中国数字博物馆技术框架研究。逐步开展博物馆藏品管理、陈列展览,教育宣传以及人事、机构、财务管理的数字化研究和应用系统开发。初步完成全国重点博物馆的基本信息化建设,基本实现全国重点博物馆业务工作信息化。继续开展中国数字博物馆基础研究,完善中国数字博物馆技术框架体系。重点开展网络通讯、多媒体、三维动画、虚拟现实、人机交互等数字化技术和手段的研究工作。

(八)初步建立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现文物保护科技信息充分开放与共享。建立和完善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逐步完成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数据库、文化遗产标本数据库、科技数据资源数据库、科技文献资源数据库、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的研发和网络环境的建设。利用数字化的声像技术手段记录、保存文物保护的传统工艺过程,推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的不断创新。

(九)全面开展政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文物管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开展与各级文物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建成网上行政许可申报审批平台。逐步开展以公文运转、政策法规、执法督察、党建、人事、财务、外事与科技为主要内容的综合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信息综合统计系统,逐步建立面向政府管理的文物博物馆事业战略研究与宏观决策支持信息系统。继续建设和完善文物信息服务网站,基本形成全国文物信息服务网站体系。

(十)建立2—3个行业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科研基地,建设一批省级信息化成果应用推广示范基地。

十三、文物事业人才培养工作

(一)确立文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在文物事业中优先发展的基础性地位,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核心,努力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文博教育培训工作新格局。实现人才总量稳步增长,人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二)加强学历教育培训与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培训格局。继续加强与高校文博院系的合作,鼓励支持在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健全完善专业管理干部培训,确保五年内把全国县级以上文博单位负责人轮训一遍。继续举办全国省级专业管理干部培训班,同时举办地市级文博单位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负责人培训。结合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推行领导干部持证上岗制度。

(三)加强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继续办好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着重学习本专业和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以及当今世界文明进步的最新知识,及时掌握本学科最新的研究成果。加大对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博干部培训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学习国际文博人才培养的先进模式、技术和经验,重点培养视野开阔、理念先进的师资队伍和人才培养管理人员。利用现有条件和优势,推进国内培训项目的国际化。以中意合作文物保护二期项目、中日合作文物保护人员培训活动等为龙头,不断拓展合作范围和领域。

(五)建立与资质、资格审定相结合的培训工作模式。完善文博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根据文博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和完善文博行业资质、资格管理办法,逐项开展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文物拍卖、文物鉴定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培训、考试和认证工作以及单位资质的认证工作。在全国范围推行并完善文博行业持证上岗、资质认定和年检制度。结合以上制度,配合资质、资格审核和年检,开展有针对性的人才培训,面向社会,培养大量行业需要、学以致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促进、鼓励各级、各地文博人才的合理流动,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第七章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十一五期间,要在全面完成各项主要任务的同时,着重抓好以下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在做好试点的基础上,于“十一五”后期启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并完成古村落和近现代优秀建筑的调查、登记、建档和公布工作

二、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并运行全国动态文物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文物数据的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摸索出文博信息资源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模式。

三、大遗址保护工程

全面开展大遗址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重点推进长城、“丝绸之路”、汉长安城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的大遗址保护工程。通过科学规划,集中资金,重点投入,整体保护,合理利用,使大遗址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的轨道,全面提升大遗址综合保护水平。

四、长城保护工程。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开展全面调查和测绘,收集、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对重点地段实施抢险加固;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科学安排长城保护维修、合理利用等工作。

五、大运河文物保护工程

成立国家级运河保护研究中心,开展运河沿岸的文物古迹调查、勘探、测绘,搜集整理运河历史及文化内涵等信息,建立档案和编辑出版工作,加强运河的保护科学研究,完成“运河及其保护管理研究”课题,编制《大运河文物保护规划》,完成申报世界遗产的比较研究工作,重点开展周店闸体保护及环境治理、分水龙王庙与戴村坝保护、宿迁龙王庙行宫维修、明祖陵保护维修、高邮孟城驿保护维修、扬州唐城遗址保护、普哈丁墓保护、柳孜运河码头遗址保护等抢救性保护工程。

六、中国海疆考古

开展沿海地区和近海海域水下文物普查工作,开展西沙群岛、南沙群岛海域水下文物普查、重点调查和发掘,开展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港口、水下遗址和古窑址的调查发掘工作;开展全国海域水下文化遗址线索和资料收集研究;建设南海水下遗产博物馆,建立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及设立西沙群岛水下考古工作站,加强出水文物保护的研究和设施建设,加强水下考古科研成果的宣传、出版及相关展览工作。

七、世界文化遗产地明、清帝王陵寝中的明十三陵、明显陵、

清东陵、清西陵总体维修保护

完成明十三陵、明显陵、清西陵、清东陵总体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按照规划开展各陵古建筑维修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消防、避雷、安防设施。

八、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总体维修保护

对紫霄宫、南岩宫、太和宫、玄岳门、复真观、玉虚宫遗址、金殿建筑群、净乐宫大石牌坊及御碑、遇真宫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维修保护,对庵、堂、岩庙及其他小型建筑进行维修,整治已竣工古建筑的周边环境,恢复原有植被。在维修的同时完善建筑群的管理、监测、维护、安防、基础研究及“四有”工作。

九、敦煌莫高窟综合保护

实施莫高窟风沙综合治理及崖体加固,栈道维修拓宽,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古代壁画保护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等。

十、云冈石窟维修保护工程

完成防水保护工程、岩体裂隙及石窟崖壁危岩的加固工程和第二期技防工程;完成石雕表面粉尘污垢的清除,环境整治及相关的科研项目。

十一、第六批国保单位石窟寺及石刻、古民居村落的总体保

护规划编制

建立和完善石窟寺与石刻、古民居村落保存现状的科学评估体系,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窟寺与石刻、古民居村落总体保护规划。

十二、山西晋东南元代以前早期建筑总体维修保护

对晋东南59处保存有元代以前早期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年度实施维修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消防、避雷、安防设施;实施必要的环境整治;编写出版修缮工程报告;制作典型早期建筑模型。

十三、应县木塔修缮保护工程

实施应县木塔本体修缮保护;木塔历史及文化内涵、保护技术等信息的搜集整理;保护性利用工程,包括展示工程、环境整治、征地、拆迁等;修缮工程报告的编写、出版等。

十四、文物、博物馆单位安防设施达标工程

按照国家消防、文物安全风险等级达标规范,对1-6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博物馆、文物库房、文物收藏单位实施安全达标,安装消防、避雷设施,安装预警监控系统,配备专业交通、通讯装备设施。

十五、博物馆馆藏文物技术保护和保存环境达标工程

按照国际通行的和我国文物修复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修复各类馆藏一级文物1万余件,馆藏二级文物3万余件,重要出土文物1万余件。重点对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古尸、丝织品及漆木器等实施技术保护。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修复资格认证体系建设。以博物馆文物库房保存环境达标建设为重点,完成100个地市级以上博物馆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工作,改善提高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和防自然损毁、人为盗窃的能力。建立珍贵文物集中保管的长效机制。

十六、文物保护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

针对馆藏文物锈蚀、酥解、虫害、霉害等主要病害,开展无毒、高效、推广前景广阔的防锈蚀、加固、防虫霉的系列关键技术和专用保护产品研发;针对传统技术难以有效防治、新技术应用缺乏等问题,开展综合研究,实现生物技术、激光技术、信息技术等3-5项高新技术及产品在文物保护的应用;针对博物馆藏品库房、展示和运输等文物保存环境中CO2、SO2、NO2、甲醇等有害因素,进行综合研究,开展文物保存环境监测、评价、控制等系列技术及相关产品研发;配合大遗址保护专项的实施,进行综合研究,开展3-5项大遗址保护监测、评价和工程技术及产品、设备研发。

第八章保障措施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文物行政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各级文物管理机构。强化和改善文物执法体制,努力提高法律调控作用和约束力。国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完善文物法规体系。开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博物馆管理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工程质量监理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工程审计管理办法》、《田野考古检查办法》、《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奖励办法》、《“优秀考古报告奖”评奖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可移动文物鉴定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定级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文物认定标准》、《文物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文物出境审核参考标准》、《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规范》等行业标准的拟订或修订。

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完善文物保护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调查、规划、立项审核制度,以及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验收、审计制度,强化资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文物维修经费使用效益。

加强考古管理工作,完善考古发掘申报、领队资格审查和汇报检查、奖励各项制度。进一步解决考古资料积压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考古发掘成果尽快向社会转化。

加强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着力抓好保护规划的制订、实施,以及保护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和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理制度,确保工程符合文物保护的理念和准则。

建立健全博物馆登记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国有、民办博物馆的分类管理和指导。建立博物馆质量评估制度,实施等级评定和动态管理,促进优胜劣汰。积极、稳妥推进博物馆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

加强文物科技管理工作,组建中国文物研究院,形成与其地方分支机构和行业科研基地相结合的新型科研院所体制,构建全面开放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科技体系。设立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府奖。

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确立人才培养工作在文物事业中优先发展的基础性地位。建立一支具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文博队伍。建立与文博行业资质、资格认定,持证上岗制度紧密结合的教育培训制度。鼓励各级、各地文博人才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全面落实和巩固文物保护“五纳入”,实现“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十一五”期间,中央对文物维修、考古发掘、大遗址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护、珍贵文物征集、馆舍维修、一二级文物及重要出土文物科技保护以及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经费,在现有基础上有较大幅度增长。国家发改委落实投资,国家扶持地方建设若干个重点省级博物馆。

明确博物馆等文物事业单位是文化特色突出、社会教育功能明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社会文化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享受与基础教育、基础研究以及图书馆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会商财政部,比照现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办法,用文物事业单位上缴所得税建立“文物保护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全额返还文物部门,用于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会商财政部,研究制订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事业的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用纳税前所得以捐赠方式用于文物保护,捐赠部分不纳入计税所得。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形式投入文物事业的新格局。

鼓励发展文化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准确把握文物事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借鉴国际经验,积极研发和推销富有特色和个性的文物衍生产品和服务项目,增强博物馆等文物事业单位的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

通过报刊、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其它方式加强宣传,普及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理念;激励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及公众自觉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文物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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