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在标题中写出“小议”这两个字,是因为关于中国海洋利益以及海洋争端这样一个题目实在是太大,以此为题,政治、经济、国际法……,无论从哪里切入,要写几部书出来都绝不为过。笔者决定写这篇东西,主要是源自这样两条新闻:“1月7日,韩国表示:希望尽快开通中韩军事热线”;“1月12日,中国南极内陆冰盖考察队的17名队员,成功登上南极内陆冰盖最高点”。因此这实际只能算一篇随笔性质的文字,以此处这样一个篇幅,也仅仅是“勉强”能够得上“小议”这个词……
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说起
一直以来,在处理国际争端中我们都在强调实力,强调“弱国无外交”。但是,同样不能忽略的是,斗争双方在实力并没有相差出若干数量级的情况下,仅仅凭硬实力——再直白一些就是凭武力,来解决某些争端正在变得越来越不现实。即使面对的是一个弱小的对手,在其身后往往也还存在着纷繁复杂的大国利益——其中很可能还包含当事国自己的利益,所以选择武力仍旧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甚至可以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张,军事力量在解决各种争端中的实际作用,已经在开始弱化了(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话是对军事强国而言的,但在成为军事强国之前,如中国这样的新兴崛起的国家,强化军事力量仍是一门“必修课”)。在这种情形下,制定并运用某些国际间的既定规则就成了利益博弈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但凡关于现代海洋争端的话题,几乎肯定都要提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是当代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于1982年通过,1994年开始实施。而在此之前,与之地位、作用类此的是1958年《公约》——准确的讲,主要包括《日内瓦公海公约》和《日内瓦领海和毗邻区公约》两份公约(除此之外,同时签订的还有《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以及《大陆架公约》)。
我们都知道,西方文明的强盛始于海洋,而直到二战结束,大洋仍还由是美、英等西方列强所独占,这一点反映到战后国际规则制定上,就是美、英等国极力主张3海里领海宽度,而包括中国在内很多第三世界国家以及苏联等国多主张12海里(1973年时主张12海里领海的共计有77个国家),原因无他:美英等国的海上利益凭借其海军力量可以遍及整个海洋,所以主张尽量扩大公海的面积,而其他多数国家由于条件有限,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能达到近海范围,而且这些国家的海军力量有限,在公海上一旦和美英等国发生纠纷(海军对比其他军事力量最大的一处不同在于,这是一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的力量),难免就要吃亏,所以只有尽可能的扩大领海面积,才能尽量的维护自身利益少受损失,当年为了维护自身的渔业资源,秘鲁、阿根廷等南美国家曾一度主张200海里领海宽度。
战后国际政治结构的重新搭建,实质上就是由美、苏两家来主导的。最初苏联也强力主张12海里领海宽度,一方面这是因为苏联海军力量对比西方阵营同样处于弱势,另一方面,考虑到美英等国在这个问题上和多数国家存在分歧,这可能也是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到了1957年,这种情况突然出现了极大的转变,当时苏联向16个国家散发了一份外交照会,建议召开新的国际海洋法会议,讨论建立12海里领海事宜。在外交照会中苏联宣称,其对有关利益和形势的理解已经改变,因此不再支持12海里领海宽度。究其原因,随着国力的日渐增强,苏联决策层认为苏联应该也已经可以成为一个全球海洋国家,而不再只是一个的陆地大国。在这一背景下,由苏美两国共同主导,1958年2月到4月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最终签署了前述的四个海洋公约。究其实质,这其实就是美苏两国在冷战期间合作的产物——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非拉国家总共才占了一半。从法律角度说,公约存在的问题是:在领海宽度上没有达成协议;关于岛屿和大陆架的定义没有明晰;大陆架之外的区域管辖不明确。这些被模糊掉的部分归结起来都是围绕着领海权益问题,显然这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主张的。于是在1960年3月到4月,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坚持下,又在日内瓦召开了关于解决领海宽度的会议,即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几个海洋强权国家的阻挠,最终也没有就此达成任何协议。
第三世界国家抗衡超级大国的海洋霸权的努力并没有就此而止, 1967年第22届联大通过决议,设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和平利用委员会”,简称“海底委员会”,旨在为制定一项全新的海洋法公约进行筹备。这一次努力至此算是取得了初步的成果,除了第三世界国家自身的斗争外,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1964年勃列日涅夫取代赫鲁晓夫,掌持苏联领导权之后,苏联对美政策开始由相对温和进入到全面对抗阶段,因此苏美两国在这个问题上不可能再如此前那样“步调一致”。
在经过长达6年的准备之后,从1973年起,联合国正式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会议的核心,就是要逐一明确海洋权益。而这一开,就历时10年,总共开了11期14次会议。如果您了解国际法,肯定都知道,迄今为止国际法历史上,规模最大、时间最长、影响最广泛的国际立法实践就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而这次会议最终的产物,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而在此前不久的1971年,中国刚刚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坦率的说,虽然自近代以来中国人对“海防”一直有着刻骨铭心的认识,但直到当时,我们对海洋权益的认识实际并不深。不过,那时中国的对外战略是“高举反对霸权主义,支持第三世界和维护民族利益的大旗”,实质上就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领袖”(毛泽东主席当时在世界范围的影响,或者说是威望,可能是年轻一辈所无法想象的),而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本质上就是第三世界国家组织起来对抗美国海上霸权。就这样,从1973年起中国始终在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磋商和谈判,并且事实上居于第三世界国家一方的核心位置。后来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后,到1996年5月全国人大批准了这一公约。
美国同样从头至尾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方便起见,后面简称其为《公约》)的起草过程,这很容易理解,美国是战后唯一的海洋霸权,这种问题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绕开他。也正因为此,所以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才会反复扯皮达10年之久,后来的《公约》实际就是第三世界和传统海洋霸权妥协之后的产物,比如《公约》中的第58条规定: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都享有航行与飞越自由,这一条最大的受益者其实就是美国。后来在南海撞机事件之后,美国就曾拿出这一条款——其实由于当时美国尚未批准公约,他根本没资格主张这一条。当时即将卸任的卡特政府认为公约的大部分条文和规定是符合美国利益的,并准备接受包括国际海底制度在内的整个公约。
而在里根总统上台之后,情况开始出现了变化。在海洋法会议即将结束时,美国政府突然宣布,对即将通过和签署的《公约》有“重大的保留意见”,美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参议员(在上世纪90年代,这个名字相信对中国人而言不会太陌生)则干脆明确指出他不会召集会议来考虑批准《公约》。具体的讲,美国人的“保留意见”主要就是指向《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附件三——在1967年海洋法会议筹备期间,马尔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度(Arvid Pardo)曾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建议:深层海底矿藏应被联合国宣布为“人类共同遗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其开采利益不应由少数发达国家的公司独占,而应由联合国建立机构统筹管理,其开采利益部分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可以说,这绝对是一个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建议,最初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只是明确领海以内的权益,对比浩瀚无垠的大洋,即使你能再把领海宽度拓展几海里,所获得的利益也仅仅是总量中很小的一部分(反过来说,即使是这“很小的一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也并没有轻易松口,锱铢之利尚要折腾了十年之久,“利”与“义”在其眼中孰轻孰重,够清楚了吧?),而帕度的这一建议,所指向的是辽阔的公海,其远期利益是近海区域所无法比拟的,这便触及到了发达国家海洋利益的关键所在。联合国大会接受了帕度的建议,此后经过长达十余年的反复的磋商,最终在《公约》第11部分中建立了管理深层海底矿藏开采的制度构架。
美国政府强调:规定中的“生产限制政策”、“强制性技术转让”,海底管理局企业部的平行开发等规定,“违反了美国倡导的自由竞争原则及其经济利益”,因此,这部分规定“基本上是不可以接受的”。而美方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则是:第一,取消强制性技术转让的规定;第二,删除限制生产的有关规定;第三,修改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表决程序;第四,调整审查会议的相关规定。这实际等于近乎彻底推翻了《公约》第十一部分,显然,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不能接受的。而在海洋法会议之外,为了压制《公约》,美国还曾联合英、法、西德等发达国家,企图在《公约》以外另搞一套制度,即所谓的“小条约”。
最终,1982年4月30日,《公约》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获得通过。4张反对票分别来自以色列、土耳其、委内瑞拉和美国——考虑到当时的国际政治关系,这很容易理解。
当然,正如前面所说,除第十一部分之外,《公约》中大部分条款实际都有利于美国,故在1983年,美国政府又宣布:将接受除第十一部分之外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际习惯法”(谈论美国时,不单要提及其“牛仔”习气,更重要的不要忘记他的“商人”习气)在《公约》签署以后的十多年间,美国拒绝行使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签字国的权利,不派代表参见海底管理局筹委会的工作。90年代前半期,在《公约》生效之前,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主导和联合国秘书长的支持下,有关国家又对公约中有关深海底采矿的条款举行了两轮15次非正式磋商。最终,联大于1994年7月以121票赞成、7票弃权、零票反对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简称“执行协定”)。“执行协定”于1996年7月28日生效。
“执行协定”,对海底管理局的决策、审查会议、技术转让、生产政策等一系列重大海底制度的规定都做出了修正,或者说是让步。实事求是地讲,这些调整基本上排除了发达国家不能接受《公约》的“障碍”。而遗憾的是,美国政府仍旧没有接受的意思。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协定”通过之后,是否批准《公约》就已经不再是一个美国国家利益层面的问题,而是其国内政治博弈的问题——美国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他的国家决策是国内各个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妥协之后的产物。美国《宪法》中规定:国际公约,参议院三分之二通过才算批准,而以美国的政治生态,这其实是非常难以达到的(美国也因此被称为“国际公约的坟墓”)。在“执行协定”通过后,美国的国家利益已经实现了最大化,但是,正是其国内政治原因,使得《公约》迟迟无法通过,1996年、2003及2004年的几次努力,均由于其国内保守派(美国的保守派给笔者的感觉似乎是仇恨一切国际公约),理由五花八门,很多根本就经不起推敲——笔者听到的最离谱的说法是:《公约》是要实现“社会主义目标”——但就是能把《公约》结结实实的挡在美国之外(坦率的说,就笔者看来,如果排除道德制约,现在的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无法完全避免为少数人拿来为己谋利,而西方国家的这种体制的“特色”在于——这种谋利通常是通过设置障碍而非建设来实现的,对发达国家而言,这也许仅是瑕疵,而对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问题或许就不再如此简单了)。
由此,便一度出现了这样一种情景:美国要求其它国家把他们的海洋政策建立在《公约》的基础上,甚至鼓励其它国家加入《公约》,而且美国到处在主张《公约》,但他恰恰没有加入《公约》。当然,从长远来讲,美国加入《公约》仍是必然趋势,只是这耗费了太长时间——直到2007年10月31日,美参院外委会最终才批准了《公约》。在多数媒体的报道中,将这归结为:由于俄罗斯的舰船、飞机近期频繁进入北极,从而导致北极地区资源争夺日趋激烈。而在笔者看来,这恐怕只能算是一个引子,或者说是说服参议院的一种说辞。
主权强化还是主权弱化?
各种公约性质的国际行为准则,说到底,就是为了以不使冲突升级为前提,来实现国家间的利益平衡,这就意味着:只有对任何国家而言,都不是“完美”的公约,才是“完美的公约”。而《海洋法公约》恰恰非常接近这一标准——对中国而言,如果单纯着眼于我们领海及专属经济区以内的利益的话,可以说,1996年批准《公约》是一件损益兼而有之的事情。
随着重新崛起逐渐成为全民族的一个共识,我们总是自觉不自觉的在很多方面开始拿自身和美国这个头号霸权来加以对比。而在海洋权益问题上,对比美国,中国单就先天条件而言就非常“吃亏”——无论向西还是向东,走出海岸线,美国人所看到的就是无遮无垠的大洋,而中国人要看到同样的景象,则要先向东越过两条“岛链”,或者南下穿越马六甲海峡。所以面对海洋,中国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和周边国家之间的领海及专属经济区的权益问题。而《公约》对中国而言,一个受益之处就在于它使得我们在东海及黄海的权利主张有了相当充分的法理依据。
在黄海海域(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中方主张的管辖面积是25万平方公里,和朝、韩两国存在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面积。
由于和朝鲜的分歧一直以来提及的不多,所以我们先来大致了解一下这个问题。在领海划分上我国与朝鲜以124°10′6″E为领海分界线,这就存在了一个问题——中国船只只要一出海就进入到了朝鲜水域,虽然两国确定在123°59′E至124°26′E之间“两国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这毕竟是种权宜之计,始终都存在着一些不确定的隐患。此外,中朝在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也存在较大分歧,朝鲜在1977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中声称其“经济水域在不能划至200海里的海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即主张中间线原则【注:权益划分一般基于以下4种原则:1.自然延伸原则,就是所谓的大陆架原则,大陆架延伸到哪里,权利的极限就在那里了;2. 人口比例原则,人口多的国家多分一点;3. 相向岸线长度比例原则,岸线长的国家多分一点,这里说的是相向岸线,指争议双方相对的部分,不是指海岸线总长度;4. 中分原则,把争议地区一分为二,这是最直观的分法。】,而中方所主张的则是相向海岸线长度比例原则——在北黄海,中国一侧岸线长度为688公里,朝鲜一侧仅为414公里,其比例为1∶0.6。而由于黄海沉积物大部分来源于中国大陆,依照《公约》,朝方所主张的中间线法划分就很难成立。
中韩之间的情况,与之类似,韩国所主张的同样是中分原则,不同的是,中方所主张的则是自然延伸原则。
而在东海(面积77万平方公里),基于自然延伸原则中国所主张的管辖水域延伸至冲绳海槽的中线,这样的话留给日本的部分不会超过30海里。而日方则提出:日本的东西两面都有海槽——东面的海槽是指马里亚纳海沟,所以,冲绳海槽其实是大陆架上的一个凹陷,并不是大陆架的终点,而应以马里亚纳海沟为终点。如此,日本和中国则应该是共大陆架的国家,因此日本提出了中分原则,而其侵占钓鱼列岛、人工加固“冲之鸟”礁其实就是企图以之作为划分两国东海大陆架的依据。而依照《公约》对大陆架地貌特征的描述(根据《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为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日方的“共大陆架”说是无法成立的,中方因此从未理会过这种说法。而同样基于《公约》的规定,日本无论如何加固“冲之鸟”礁,其实都是无效的(“海岛”作为一个科学概念,最基本的一条是:必须有土壤和植被,而靠钛合金加固的“冲之鸟”礁连颗草都不长,因而只能算做是岩礁,《公约》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同样的道理,韩国所侵占的压根无法露出水面的苏岩礁更没有可能提供法理依据(1963年“跃进”轮触礁沉没,“罪魁祸首”便是苏岩礁,而正是由于这一事件,当时周总理亲自批示,对苏岩礁进行了中国历史上首次精密勘探测量,并向国际宣布了领海主权)。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与日、韩两国的谈判中,《公约》始终是中方的重要谈判依据。
当然,事情绝非如此的简单,任何规则,只有当双方被置于同一框架之中时,才能得到认同,才能发挥作用。而在此之前,则还需要我们以另一种方式来思考问题。首先来说一下中日争端。一直以来,日本人对岛屿似乎就有一种“偏执狂”一般的占有欲,甲午战争之后,日本便开始觊觎钓鱼列岛。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在勘探后宣布:钓鱼列岛附近可能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后。当时,日方立即单方面采取行动,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着又将巡防船开过去,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全部毁掉,换上了标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给钓鱼岛列岛的8个岛屿(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规定了日本名字,当然,这些都还只是日方的局部行动,当时事实上控制这一海域的还是美国(战后钓鱼岛是由美国“托管”),实际直到上世纪70年代之前,中国大陆人员仍几次登上过钓鱼列岛。而到了1971年,中日关系正常化的趋势开始日渐明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美国“根据日美安保条约”,把这一海域的巡逻任务交给了日本人,接着又发表发表声明,说“这不代表美国政府在主权问题上有任何态度,希望各方和平解决……”。就这样,钓鱼岛问题在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前夕“成功”的被美国人制造了出来,这其中是否有什么深意,还真不好说(前面我们说美国人不但是“牛仔”,还是“商人”;而从这一点看,他们不但是“商人”,还是“奸商”,看不清这一点,和美国人是很难打交道的)。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对当时的中国而言,其实是外交上的一次“战略突围”,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大局,所以中日之间关于海洋权益的争端实际在当时是被搁置了起来,后来邓小平同志访日期间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是在这个背景下。需要强调的是,在当时,这种具体利益上的退让其实是双向的,日方同样迫切需要和中国恢复正常的外交关系,例如:在1972年,丰田汽车公司就不得不全面从那时的南朝鲜撤出,同样的,很多日企也都不得不放弃在台湾及南朝鲜等处的大量投资【当时中国政府有一个“对日贸易原则”,日方称为“周恩来四原则”,既有下述情况之一种者,不与之进行贸易:1 .“支持蒋介石反攻大陆、支持朴正熙侵犯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厂商”;2.“在台湾和南朝鲜有大量投资的厂商”;3.“为美国侵略越南、老挝、柬埔寨提供武器、弹药的企业”;4.“在日本的美日合办企业和美国的子公司”】。
除了这个大背景之外,另一个原因说起来非常无奈,当时实力差距太大,这个实力不仅仅是比军舰的大小、多少——70年代末中日两国围绕东海海域划界问题的谈判中,日方拿出了大量的水文、地质资料,而我方则是拿着海军的航海图去的(当然,中国的海洋考察工作也正是在这之后,开始大踏步的向前迈进,后来中国对周边海区的各种理化资料掌握原要比日韩两国详细,这让我们在之后的谈判中占据了很大的主动)。
总得来讲,当时中日海洋争端在重要的外交场合被提及的次数还并不多,虽然日方个别人也存在挑衅行为,但总体上仍是从属于中日战略接近这个大局之下。1980年时,在西湖凹陷上我们已经打出了第一口井——“龙井一号”,而日方那时候也并没有什么大的反应。中日海洋争端升级最初始于上世纪90年代出——1990年10月,日本的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经过政府允许,在钓鱼岛上修建了灯塔——由于苏东剧变,中国和西方阵营间的大部分利益交集一下子不存在了,原本非常宽松的中国外交环境,突然间变得异常困顿。而日本政府如此行事,完全就是在“趁火打劫”。
之后随着中日之间在经贸领域找到了新的利益交集,这个问题在外交场合再度沉寂了一段日子——为了保证基于双方利益交集的战略合作不被打乱,在某些具体的争议问题上适当的弱化对主权的主张是可以接收的,而反之,如果这种利益交集不再存在,同样是为了实现己方利益的最大化,在具体争端中则必然要对主权进行强化,对争端中的两方而言,皆是如此。到了1996年,在7月4日,还是那个“日本青年社”,又一次在钓鱼列岛的北小岛上设置灯塔,8月18日,又在钓鱼岛竖起画有太阳旗和纪念死者的牌位……,此后,在经过一段隐忍之后,中方逐步对日本开始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两国围绕东海权益的争端,从外交斗争一直发展为事实上的海上对峙。放到当时中日关系的大环境来看,在那段时期,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结构中的位置不断上升,中日之间从最初的互补关系逐步的变为竞争关系,而恰在同一时期,由于对华战略定位混乱,美国当时正在对中国奉行遏制政策,这就又给了日本一个在对抗中国时,可以倚重的外部环境。在那种情形下,中日从合作走向交恶就大趋势而言,是在所难免的事情。这种对抗不是单在某个领域,而是全局性的,而这场博弈的最终标的物,则是东亚地区经济整合的主导权(参见《大国之略——调整中的2008》)。中日海洋争端在这其中的意义在笔者看来早已超出了东海本身——日方在东海油气田问题上向中方发难是在2004年,中日海洋争端迅速升级也正是在此之后,而事实是在此之前,自1980年开始,中方在西湖凹陷上已钻井30口(其中20口获高产工业油气流),如果仅仅是为了争夺资源(事实上东海油气资源并没有很多人想象的那样可观,无论对中国还是日本而言,靠这里的油气资源都不可能使本国的能源供应状况发生根本性的改善,而且由于海底地质环境复杂,开采的性价比实际也不是很好),那日本政府的反应来得未免也太慢了些——更何况日本对东海油气资源实际并未进行过十分细致的勘探。说到底,前段时期的中日海洋争端,双方所关注的,占第一位的应是政治,其次才是海洋权益。日本在东海的布局,真正的着眼点很可能是:通过激化冲突,趁中国国力未足之际,将中国拖入长期的边界冲突,从而滞后中国的发展,同时迫使原本处于上升段的中美关系重新恶化。而在当时,国内某些媒体所谓“海上中东”的说法,迫使政府在这一问题上要面对更多来自国内的道义上的压力,客观上这等于是又进一步加重了日方这步棋的份量。
如此,在当时,中国就面临着一种险恶的前景:如果真的如日方所愿,中国迫于压力使得东海争端最终演化为军事冲突,那么台湾岛上的“台独”势力势必要有所行动,和日本形成南北呼应之势,而业已成形的中美战略合作,也必然要中止甚至出现倒退——无论是否如中美两国所愿,更为重要的是,2005年之后中国国内经济开始进入到又一个“拐点”处,这一进程如果在此时被打断,那对中国经济而言所意味的绝不仅仅是耽误一段时间,而是严重的倒退,而谁也不敢保证历史是否会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再给中国一次崛起的机会……。这些问题,单凭军事上的一场胜利,是根本无法解决的——一个“战”字,要想说出口,远没有多数人所想到那样简单、容易。所以,一方面中方需要对日本的挑衅进行针锋相对的回击,避免日本人在东海制造更多的既定事实,另一方面,还要保证这种对峙不会真的上升为军事冲突,甚至不能在国际上给别人形成即将爆发军事冲突的印象——如果其他国家形成这种判断,势必就要影响其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走向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又直接影响着对华投资、影响着同中国的某些谈判中对手的要价、更影响着一些国家对华政策的制定……等一系列问题(中国处理同周边国家的争端时,这是一个普遍的难题——动一点便牵动一片)。
当然,正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那样,中日关系在这个年关岁尾,开始迅速回暖,或者也可以说,在小泉时代烈度达到“顶峰”的日本对中国崛起的“最后抗争”宣告失败了(详见《大国之略——调整中的2008》)。把两国关系放到全球范围来看,“中国制造”一路高奏凯歌,中、低端制造业在向中国集中,中美之间不断加深的经济共生关系最终促成了两国的战略接近……总的说,这一次中国确实占得了“天时”,日本无论是在历史还是在东海等问题上的如何动作,所制造出的终归也只是局部性的问题。对日本而言,围绕种种“问题”所制造出的争端在中方不温不火的态度前除了牵制对方的部分精力外,几乎没有起到任何预期的效果,另一方面在金融、贸易、能源输送等问题上又迫切需要同中国合作,到了这个时候,跳出零和博弈的思维,以合作取代对抗就是大势所趋的事情。
而只就中日海洋争端而言,如前所言,之前的对峙局面主要是源于政治对抗,而随着中日关系升温,现在这个曾经起主导作用的“干扰因素”自然也就不存在了(当然,这是就大局而言,从局部看,从前的经验使得我们仍不能排除有某些势力——包括两国内部的某些人,为了自身的某种利益,而在海洋问题中再次挑起争端的可能)。对日方而言,过去沉积下来的中日海洋争端,如果能妥善解决则是从上届政府继承下来的政治遗产,如果解决不了那就是日本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障碍,因此日本同样迫切需要解决中日海洋划分的问题,而为了减少在未来合作中出现不确定的干扰因素,这个问题最好能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答案(当然,钓鱼列岛问题由于由来已久且牵涉台湾,因此将是个例外,今后几年中应该还会继续以“搁置争议”来处理)。对比上世纪70年代,这一次中方要主动的多,中日海洋争端走到这一步,基本上已经可以纳入到《公约》等既定规则的框架中来解决了,无论对哪一方而言,从长远看这都是最好的结果。当初,由于在海洋权益划分上始终没有明确的说法,致使中日韩三国对黄海、东海的渔业资源都抱着“我保护环境,便宜的是别人”的态度,结果三方一起进行掠夺式的捕捞,硬是将诺大的海区捞成了“死海”。后来我国大力发展远洋捕捞,盖因为凭近海已无法保证渔民的生计,而正是为了能够签署捕捞协议,在颇有争议的日本、挪威两国的捕鲸问题上,中国始终没有过多的反对……,这是题外话。
而围绕东海的主权争端到此还不能说告一段落,在中日海洋争端趋于平静的同时,另一个博弈对手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中可能要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就是韩国——就东海的争议面积来说,中韩之间的争议面积为18万平方公里,实际比中日间的争议面积(16万平方公里)还要大一些,另外在黄海中韩之间还存在约6万平方公里争议海域。中韩海洋争端和中日争端有着不少相似之处:中韩建交是在1992年,回顾当时的国际环境,和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类似,那一次同样是“外交突围”。而从韩国方面来讲,其处于上升段的经济亟需一个市场,同时,在地区政治上,朝鲜半岛稳定的问题无论如何也绕不开中国。故在当时,双方都未过多提及两国在东海和黄海所存在的分歧。
《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后,1995年开始,韩国便以“科考”的名义,开始在苏岩礁海域小动作不断,2001年之后变本加厉的开始在苏岩礁之上建立所谓的“韩国离於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后于2003年完工)——在东海问题上,韩国所主张的划分原则是:济洲岛以南要求自然延伸,向西又要求中间线原则,侵占苏岩礁正是为了以此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基点。按照《公约》:暗礁不具备作为领土的法律地位,不能成为海域划界依据,更何况地理位置上,苏岩礁位于中国领海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内,距中国领海基线童岛132海里,海底不与朝鲜半岛相连……,一句话:和韩国没有任何关系。这些韩国政府不可能不知道,之所以还如此大费周章(在苏岩礁打桩造“基地”花费超过212亿韩元,折合人民币约2亿元),实际还是在“既定事实”这几个字上做文章,这就像是在拆迁前“突击”搭建的违章建筑一样——法规上站不住脚,但在进行补偿的实际操作中不可能一点不做考虑,日本在“冲之鸟”礁上的做法与之如出一辙(实事求是的说,中国在南海的高脚屋也属类似的性质——面对各种国际原则,其实唯一的取舍标准就是国家利益)。不仅仅是在东海,在黄海海域,2005年韩国开始在远离朝鲜半岛西部海岸大陆架勘探石油,即使依照韩国所主张的中分原则,勘探地点也已越过两国等距线达50千米。
而当时的政治背景则是:在1999年前后,由于当时中国正处于一轮外交低潮之中,中日矛盾正日趋升级,为在地区政治中制衡美日,中国开始开展多元外交;而刚刚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的韩国,同样需要借助中国的市场和低人力成本,在这个背景下,两国的关系又进一步的加深。正是由于中国当时在尽量出现“两线作战”的局面,需要借助韩国制衡日本,这才使得韩国人在海洋权益问题上一度有恃无恐。
事物往往都存在正反两面,而从积极的一面看:中韩建交以及后来两国关系进一步加深,从地缘政治角度说,这就使得中国在“美-日-韩”这个东亚“铁三角”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在外交上我们因此就有了施展的空间。在处理东海争端时,我们所面对的,要么是日本,要么是韩国,但不会是“美-日-韩”同盟,日韩两国几次要搞所谓的“三方谈判”,最终都被中国通过外交手段所化解了——宁肯在双边谈判中多让步,也不参加多边谈判,这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与各国列强打交道血的教训。同样的,在南海问题上中国的谈判对象只会是越南、是菲律宾、是文莱……,但从来不会是“东盟”——在海洋主权问题上,中国外交部门所作的远不是很多人所想象的“谴责”、“抗议”那么简单。
继续来说中韩海洋争端,在近一段时期,有关的消息已经开始越来越多的见诸于报端,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已经不再打算对这一问题进行搁置。一方面,中国的外交低潮早已过去,中国与美日等国的关系走向已经越发明确,而其前景无疑是有利于中国的,就东亚地缘政治环境而言,面对韩国,中国要比上世纪初主动的多;另一方面,中国早已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伴随着国内的产业升级,韩国对中国经济而言并非是不可替代的,相反,中韩在中端制造业上经济正日趋激烈,两国间的利益交集正在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势必就要强化对海洋主权的主张。由此而言,海洋权益争端问题上,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韩国也许将要接替日本成为第二任“主角”。当然,无论从实力对比还是国际环境而言,现在中国的境遇都远远好于中日交恶时期,这就使得中韩之间的争端不会如之前中日之间那样复杂。
而到此,就要引出我们在开头所提到的第一条新闻——“韩国表示:希望尽快开通中韩军事热线”。这里我们单就中韩海上冲突来说,开通军事热线对两个国家而言,最现实的意义在于:可以避免对对方的行动发生误判。中韩之间的问题,源自韩方的主动挑衅,换句话说,就是不存在韩国对中方行动出现误判的问题。不开通热线的话,那么在黄海及东海,韩国人的挑衅就始终存在一个后果的不确定性,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能限制韩方行对,让他始终不敢走得太深。相反,存在这样一条热线的话,那反倒等于给韩国划了个十分明确的范围出来——在这个范围内中方的反应就是确定的,如此,则会给韩国在这一问题上提供发挥的空间。
从长远来看,建立军事热线对中韩两国都有好处,因此开通是早晚的事情,而站在海洋权益的角度说,既然是“早晚的事情”,那不妨让它来得晚一些,至少,在此之前双方应该能够保证把争议纳入到《公约》的体系之下,放到谈判桌上而不是通过其他渠道来解决。
走向大洋
前文我们提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国近海权益主张而言,损益兼而有之。这个“益”,主要体现在处理东海及黄海的问题上。但是到了南海,恐怕“损”的成分则要相对大一些。
这里所说的南海,即是指“九段线”以内的部分,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东临菲律宾群岛,南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从马来西亚到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1946年,林遵率舰队代表中国政府收复诸岛,收复海域用9段虚线来划定,像现在南海地区的太平岛,便得名于当时林遵的座舰“太平”号驱逐舰(1954年被人民海军四艘鱼雷艇击沉于浙东列岛)。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仍是依此主张我国的管辖海域。而在上世纪50年代,也就“民族独立运动风起云涌”的那个时候,南海周边国家纷纷获得主权独立,到了上世纪70年代,这些国家才基本都完成了对领土、领海主权的主张,到这个时候,南海主权争端开始登场了——注意我们上面对南海边界的描述——建国后,人民海军几次对外海上作战,全是发生在南海海域。而在《公约》1994年生效之后,由于有了一个明晰的既定规则,从纯技术的角度讲,这的确把双方“擦枪走火”爆发军事冲突的概率大大的降低了。但坦率的讲,我国在南海海域的权利主张,从《公约》中还真找不到特别过硬的法理依据——否则南海周边国家也不会对批准《公约》那么积极,比如越南,1994年她的国会就批准了《公约》,比中国早了将近两年,而菲律宾、文莱、及印尼国会批准《公约》则都是早在1984年,也就是《公约》刚刚通过的那一年,如果对本国主张不利的话那人家肯定不会这样做。
一直以来,基于规则我们所强调的主要还是“历史证据”,即经常提到的“自古以来……”,所以在南海争端趋于白热化的那段日子,我国对南海海底的水下考古极为重视,那些古币、沉船、水井、房屋等等,它们所承载的不仅仅是学术价值。
既然难以在《公约》的体系下解决争端,那对主权的主张最终还是要靠“实际控制”这四个字来落实,正因为这四个字,对于西沙群岛我们才无需抱着《公约》逐条研究,同样为了这四个字,我们的海军战士才必须常年驻守在南沙的高脚屋。
当然,海洋争端在国家关系中只能算作是一个局部,要看清这个“局部”的发展脉络,我们还是要把目光放到全局范围,即中国于东南亚各国的关系上来。应该说,在东南亚方向,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运气”一直是好的出奇,这期间至少曾发生过两件中国所无法左右的事情,而这些事情却又的的确确是大大的加速了中国影响力南下的进程:第一件算是“天灾”,这就是1991年6月的苏比克湾火山大爆发,这迫使美军放弃了在菲律宾的军事基地,美军因此失去了在东南亚的立足点,这就大大的削弱了美国在此处的影响——“亚洲是亚洲人的亚洲”这样的话,当时几个亚洲国家的确都没有实力去说,无奈大自然却有这个实力。当然,后来新加坡“非常及时”的向美军开放了港口,但由于面积有限,新加坡所起的作用终归还是比不上苏比克、克拉克这些基地。
第二件则是“人祸”,1998年金融风暴从泰国开始横扫整个东南亚,南海周边国家多年积蓄的财富被“大鳄”们吃的干干净净,其制造业被杀成了一片哀魂——而它们恰恰曾是“中国制造”强劲的竞争者,原本东南亚国家在经济上是日本“雁形阵列”中的“小雁”,而当时日本政府为求自保,极没远见的选择了让日元贬值,这种以邻为壑的做法“非常成功”的终结了日本对东南亚国家的影响力。而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则抓住这个机会——机会永远只垂青于有准备的人,对国家也不例外——承诺人民币不贬值,以一时的小利,换得了中国的影响力从政治、经济等领域全面重返东南亚(事实上,我们致力于改善同南海诸国关系的工作早已展开,但1998年经济危机为这一工作的突破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后来在东南亚经济整合问题上,日本屡屡败于中国,很大程度上便是由于我们在此处占得了先手。
南海争端的化解,同样始于这段时期。“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提法我们早已提出,但站在南海周边各国的角度看,当时中国在远海的力量投送能力极为有限,同时长期以来他们和中国之间没有多少利益交集,相反,1993年、1994年之后,中国开始向出口导向型经济转轨,在吸引外资方面倒是和东南亚国家成为了对手,这种情况下要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肯定要在争议问题上对主权主张“强化再强化”,这种情况下,自然谁也不会过多理会中方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而在进入21世纪之后,情况则变得完全不同了:一个中国-东盟所构成的经济圈开始成形,2001年之后世界范围内原材料及初级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大大的改善了包括东南亚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而由于全球制造业向中国聚集使得中国成为了这些国家最主要的顺差来源国家,伴随着中国经济的二次转轨以及产业升级,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又一高潮已经开始,中国对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引进还会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对比欧美国家,这些发展中国家能从中国得到了更为质优价廉的机电等工业产品。同时,中国已经开始向东南亚国家整体输出初级的工业体系。2004年,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开始启动(Early Harvest Agreement)。(注:所谓早期收获,是指在对所有品种关税取消的方法和期限进行规定之前,先对特定的品种实施减税。) ;2005年,胡锦涛主席访问菲律宾期间,中菲双方签订了价值达15亿美元的贸易协定,此外中方还承诺将对菲律宾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矿业投资提供政府开发援助(ODA)约50亿美元的贷款,用于后者的铁路、机场、港口以及高速公路等基础工程建设项目。中国的钢铁公司同时与菲方签署协议,承诺在该国投资约80亿美元的项目,其中仅宝钢的投资额就将达到10亿美元;2008年初,中国企业又以1.2亿美元中标印尼火力发电站建设工程,同时,中国还将对印尼两个国有战略企业(印尼国家弹药制造厂PT Pindad和国有造船厂PT PAL)进行援助……。在未来几年,我们可以预见:在资源、制造业、贸易金融这三个现代经济体系的基础环节上,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将逐步形成比较清晰的分工。在这套体系中,东南亚各国所获得的利益比在“剪刀差”之下向发达国家出口原油要多得多,再继续在海洋权益问题上作过多纠缠只能是自己给自己设置障碍,故“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提法在2000年之后已经逐渐的为多数国家所接受。而对中国而言,虽然适当得淡化了对主权的主张,但这为中国主导东南亚经济整合铺平了道路,乃至为未来人民币走出国门也铺平了道路。
而从更长远来讲,在笔者看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提法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有太多的改变,之所以这么说,除了前面提到的源由外。一方面,《公约》最终会是一个影响因素;另一方面,由于南海是重要的海上通道,所以在此处过于强化主权会带来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而第三,则是源于笔者对中国海洋利益的看法:说了这么多,实际一直都是在说我们的近海利益。如果要把近海的利益排序的话,那我会把“通道”排在首位,其次才是矿物及渔业资源,现在说“共同开发”也好,说全部为我所用也好,这一切的前提必须是首先能使中国顺利的进入大洋——掌握了通道,才能够真正的进入大洋,海洋对于人类,其价值的最大处之所在,正是在于远海大洋之上,近海利益得到的再多,与之相比,如前文所言,不过是“锱铢之利”,以多金属结核为例,这一种矿物,其中含有锰、铁、镍、钴、铜等几十种元素。而在3500—6000米深的洋底其储量达3万亿吨,其中锰的产量可供全世界用1.8万年,镍可用2.5万年,当然,现在或许这还只是看得见摸不到的财富,但必须记住得是,所谓海洋权益,三分是为现在争,剩下的七分则是为子孙后代去争,未来总是存在着某些不确定因素,现在所创造的货币体系乃至国际政治结构在未来都有消失的可能,唯独资源不会凭空消失——我们现在所作的被我们称为是“大国的崛起”,而“大国”就必须有大国的思维方式,就必须要谋全局、谋万世,而不纠缠于蝇头小利。如此,我们就必须要在中国的周围营造处一个相对和谐的地区的环境,否则,面对一条充满敌意的“岛链”,你的每一次出行都将是在无数“眼睛、耳朵”的监视之下开始,这样的话,中国的远海利益就必然要成为“无本之木”。
再进一步的说,走向大洋,其影响不仅仅限于中国自身。或许我们不曾注意过,阿富汗、蒙古等内陆国家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所有的国家,对海洋权益都有其企盼,他们同样需要一条能够接触海洋的通道。而如果这些国家能够通过中国触及到海洋的话,那么这同样会对我国在西部、北部的陆上战略布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谋全局者,方可谋一域;
谋万世者,方可谋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