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自动控制 > 科技·视野 > 正文

制播分离三大主流模式全揭秘

2016-07-16 11:34 科技·视野 ⁄ 共 249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电视节目领域的制播分离已经推行多年,无论央视还是各大卫视都在积极开门办电视,积极引进社会化资本、民营制作公司、广告营销公司合作。

近几年,随着上星频道周末黄金档综艺与真人秀节目市场竞争的加剧,更是形成了播出平台、内容制作供应商、广告运营服务商三方合作共赢的格局。

从制播分离到台网联动,从内容为王到广告为王,在以播出平台、制作力量、广告公司为核心生产元素的电视节目产业链中,各方根据不同项目与差异化的资源背景不断的调整与创新着制播分离的商业合作模式。目前,在国内已经形成了以下几种主流的制播分离商业合作模式:

模式一:内容承制模式

内容承制模式,是以媒体平台方为核心主导的商业模式。媒体平台方将内容项目委托独立的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或公司进行制作,承制方应该按照委托方对内容的策划创意和播出要求,制作并完成符合媒体播出的内容产品。

承制模式是制播分离的最基本合作模式,播出方作为内容的需求方,提供制作资金、播出平台,承担广告招商与宣传推广等工作,制作方提供内容的策划创意与制作服务。制作方完成的内容质量以及收视率,将作为评判制作方制作能力与水平的重要依据,有时会建立内容收视率指标与制作费数额挂钩的考核体系。

承制模式作为最早的制播分离合作模式,播出方需要独自承担内容的全部投资风险,而制作方仅仅以制作费差价作为自己的利润来源,因此目前这种模式一般只是在一些周间档小盘口的节目、广告销售能力较强的媒体和网络视频媒体中运用,对于资金盘口较高、具备市场品牌号召力和综合实力的制作机构,已经大多不再采用这种低利润回报的合作模式。

特别指出一点,以往的承制模式往往对内容的IP归属存在疏忽或者模糊界定。播出方作为内容的投资方毫无疑问享有内容的版权,但如果内容的创意或者节目模式属于制作方,这部分价值如何界定?以前相对弱势的制作方为了能够拿到内容的制作权,这些权益不敢与播出方提出价值要求,但是随着行业对IP的重视,未来即使是承制类型的合作,对于IP的归属与价值也应该做出估值与界定。

当然,制作方可以采用打包在委托方的制作费中将IP权益转让给播出方,也可以部分分享内容的版权权益。

模式二:联合制作经营模式

联合制作经营模式,就是播出方与制作方在达成制作合作的基础上,双方对内容的投资与广告销售共同承担,并共同享有广告收入的分配。

这种模式因为能够合理分担制播双方的资金与内容风险,并有利于制播双方为实现价值最大化而共同投入与配置最优势的资源,因而成为目前制播分离的最主要合作模式。

联合制作经营模式,目前制播方一般采用这样的合作方式:

比如一档节目双方确人制作费用的盘口为3000万元,制作方需要首先将全部制作费交付播出方(可以分次交付),播出方扣除税点和一定比例的占频费后(一般不会超过30%),将其余费用返还制作方作为节目制作费用;该内容的广告收入在扣除制作方的制作费用后,制播方对利润部分进行分成,分成比例双方会根据广告销售的主体协商。

由此可以看出,这种模式制作方虽然可以增加节目的利润规模,但是需要具备投资、制作与广告销售三种能力。当然也要承担因节目内容缺乏竞争力、广告销售不利而导致的投资风险

此外,制播方也存在只是联合制作的模式,例如央视的《梦想星搭档》与光线传媒的合作,当这种合作往往需要有一个制作主体,另一方通过劳务派遣、工作量或节目量分担的方式,弥补彼此的制作能力的不足。

联合制作经营模式大多需要制作方进行制作费的垫资,但需要对垫资的属性进行明确界定,是垫资还是投资?如果是垫资,就好像是为播出方提供了一笔低息甚至免息的过桥周转资金;但如果是投资,就意味着制作方是内容版权的拥有主体,当然播出方一般会拥有该媒体领域的排他性版权,但对于IP的归属与开发,制作方会成为运营与收益的主体。

模式三:对赌模式

对赌模式肇始于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其对国内电视节目市场的震撼堪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提升了社会化制作机构与播出平台方的平等话语权,曾迅速被业内众多电视台与制作机构效仿,但也应该理智地看到,即使是灿星制作除了《中国好声音》获得极大商业成功以外,其他项目也鲜有获得成功。

对赌模式,制播双方以节目收视率作为对赌标的,以节目庞大的广告收入作为对赌筹码,根据节目收视率的达成指标来分配广告收入这个蛋糕。值得对赌的项目一般会具备几个特点:

1、节目具备现象级或准现象级潜力;

2、节目制作与广告收入能够形成一个巨额的盘口;

3、往往会制定比播出方播出时段高出50%以上的收视率考核指标;

4、制作方一旦达成收视指标,其获得的广告收入分成一定是节目制作投资几倍甚至十几倍。对赌说的直接一点,就是用风险支撑起超额利润的杠杆。

运用对赌模式,需要制作方要清晰的测算出节目整体的广告收入盘口,这是确定其制作投入的基础

比如,央视一套晚间档的节目,一季节目的常规广告收入经过测算盘口应该在5000-6000万元量级,按照与播出方的分配比例最低可以收回2000-2400万元,还尚未扣除相应地税费与管理费等。此外,再加上节目网络、衍生等权益的收入,可以测算出制作方该档节目的收入量级,以此来确定节目制作费用预算会比较合理。

以上制播分离的三种主流合作模式,至今依然还是各电视台、视频网站等播出平台与内容制作方常用的合作模式,会因为项目的差异在双方的权益、考核方式、资金投入与收入分成等方面协商调整,但大致的商业逻辑框架是可以归纳到以上三种模式之中的。

随着电视节目产业参与者格局日趋多元,近几年又出现了一些在以上大框架下的新变化。

首先,节目模式方尤其是一些全球性的电视节目模式巨头,为了更好地融入与开发中国市场,在逐渐改变节目模式简单输出地商业模式,开始更深度地介入到节目投资、节目制作,甚至广告销售之中。

其次,广告主依托广告资源开始进行节目投资与制作,制作方与播出方成为了广告传播体系中的服务者。

再次,台网联动模式已经成为标配,网台联动开始成为新的趋势,优土携手北京卫视制作播出的《歌手是谁》,就是互联网向电视端的反向互动。

以上几种主流合作模式和几个新的动向还会在今后几年内继续完善摸索,也许不久就会催生出更加具有颠覆性的商业合作模式。

给我留言

留言无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