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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生:国家与法治社会

2013-08-09 21:18 战略·谋略 ⁄ 共 423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阶级社会的国家就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恩格斯认为,稳拿对内需要镇压造反的卢瑟,对外需要对抗其他稳拿,于是产生了国家。恩格斯的说法,显然接近我们的观察的现实:财产发挥作用需要暴力支持,没有暴力保护,财产根本无法有效工作。

人越多,博弈力量越弱。反过来看,博弈能力越强的一方,人数必然越少。所以,要财产发挥作用,必须一手握钱袋一手握剑。为了防备穷鬼们穷极生疯,封建地主养家丁看家护院。规模小的十来个人,规模比较大的比如四川的刘文彩,有一个连。此外,威胁不仅仅来自穷鬼也来自其他地主恶霸。暴力这个东西,这么低投入高产出,必然让人爱不释手。只要能获得经济好处,对穷鬼下手与对其他地主下手,没有什么区别。所以,黄四郎有百十号人枪,其他地主如果不想处处低声下气,随时准备做出物质和精神牺牲的话,也要考虑拥有自己的队伍。没有百十号,至少二三十号,让对方知道自己不好惹。这些私人武装经过彼此吞并或者同盟,最终建立整个阶级的武装。

为了对抗私人的和外来的暴力,于是出现了统治阶级的集体的暴力。这种暴力可以是盟约性,谈出来的,可以是使用暴力,打出来的,还可以是连打带谈的。大家服从一个盟主,是一种产生方式,比如日本大名服从幕府将军;也可以是一个强者吞并掉其他所有同类,比如秦始皇。谈与打并不是绝对割裂的:强者不是那么好屈服的,所以德川家康在当上将军以前,也是经过一番厮杀的。反过来,秦始皇的手下将领显然服从秦始皇这个所有秦国稳拿的盟主,也保持自己对秦国的忠诚。

这就是国家的来历。

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彼此需要和平,需要国家保护的结果。这样的观点,显然掩盖了国家暴力的阶级性——受到暴力保护的不是所有人,只是一部分。保护稳拿在荒年按照高利贷的契约收取利息、兼并土地、抢男霸女的要求,就是不保护卢瑟保证穷人有基本口粮、耕者有其田和人身自由的要求。保护黄世仁利用卖身契控制喜儿的要求,就是不保护喜儿对人身自由的要求。这种说法,也忽视了东方集权国家的暴力统一征服史。至于所谓东方需要治水于是出现强大集权国家的说法,就更扯淡了。秦始皇统一六国的时候,与治水没有任何关系。他脑子里想的是从始皇到万世,吞并六国,设立百越、象郡,修长城,修直道,毁天下之兵,达到的结果是“胡人不敢南下而牧马,士不敢弯弓而报怨。”当然,还有个人享乐,比如修阿房宫,修秦始皇陵。

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构,是一个成长于社会之中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暴力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国家有阶级性,国家由经济上占优势地位的阶级控制。国家有暴力性,而且是最终的暴力。国家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

国家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的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无疑是经济利益,也就是有资格获得最大的大饼份额的权力。所以,国家的最主要的功能是为统治阶级的财产发挥作用提供的必要的暴力的保证。

比如杨白劳还不上黄世仁的高利贷,黄世仁要求用杨白劳的女儿喜儿抵债。如果国家没有阶级性,这件事情遇到不同的法官就可能有不同的判决。甲法官可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杨白劳借钱的时候就应该想到欠钱的时候,有今天这样的结果完全是杨白劳自己自由选择的结果,为了维护文明的基础,为了保证契约的履行,鉴于杨白劳无力偿还黄世仁的贷款,本法庭决定支持黄世仁的诉讼要求,判决喜儿给黄世仁当贴身女佣。”反过来,乙法官可能说:“黄世仁长期提高地租压低杨白劳的口粮。杨白劳被逼无奈,为了糊口接受黄世仁的高利贷。黄世仁明知杨白劳无力偿还欠债,故意放出高利贷,目的是为了占有喜儿的人身自由。黄世仁游手好闲,荒淫奢靡。如果支持黄世仁的要求,那就是对喜儿的人身自由权利的践踏,也违背了勤劳善良的基本社会准则。黄世仁与杨白劳之间的高利贷契约是在杨白劳被逼上绝路的情况下签立的,违背签立契约自愿的原则,本法庭不予支持。本法庭决定驳回黄世仁对杨白劳的诉讼,诉讼费用由黄世仁承担。”羊有羊的道理,草有草的道理。在羊吃草这个问题上,没有羊和草都认可的道理。甲乙两位法官,怎么说都有理。关键是法官站在哪一边,按照羊的道理断案,还是按照草的道理断案。如果遇到甲法官,黄世仁就能很顺利地把喜儿弄到手,甚至不必打官司,杨白劳就会就范——去打官司也会吃亏。遇到乙法官的话,黄世仁就只能死了对喜儿的心了。

对黄世仁来说,必须保证审理案件的是甲法官,依照的是甲法官的尊重契约精神的法律。一旦乙法官那样的人掌权,黄世仁的财产优势在博弈之中就很难发挥出来。没有暴力的支持,产权就无法在交易中占上风。如此就不难理解弗里德曼提出的政府的三个主要职责的目的——政府做的第一要务是国防,第二要务是保证契约的实施,而调节财富分配则属于“是一个人认为有益的东西,另一个人认为是有害的”范畴。——这三个主要职责的目的,显然是保护本国稳拿利用产权,通过契约对本国卢瑟进行有效统治。(实践之中,如果是乙法官那样的人掌权,黄世仁很可能会发动政变或叛乱,或者用叛国、渎神、反腐等名义逮捕乙法官。总之,要消灭乙法官及其法律,扶植甲法官上台,推行甲法官的法律。)既然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公共意志的暴力工具,国家的暴力就必须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

国家的暴力由法律条文化,由国家机器具体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所以,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保护该国统治阶级的核心利益,并把相应的行为规范化、条文化。奴隶制国家的统治阶级是奴隶主,核心利益是无偿获得奴隶劳动,法律的核心目的是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剥夺奴隶的人身自由;欧洲封建国家的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核心利益是利用土地所有权获得最大的收益,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东方帝国的统治阶级是皇族和官僚集团为领导的地主,核心利益除了地主阶级的固有利益还有皇族和官僚系统的稳固,法律的核心目的除了保护土地所有权还要保护皇权;资产阶级的核心利益就是利用产权关系通过在自由市场交易中达成契约剥削劳动者,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目的自然是保护资产阶级产权和契约的实施(即使这些契约是对卢瑟极其不利的,比如杨白劳的高利贷和喜儿的卖身契)。一切与统治阶级核心利益冲突的要求都要向核心利益让步,相应的社会规范都要进行修改,甚至被废止。

暴力搭台,产权唱戏,这就是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最核心的目的。法国大革命推翻了波旁王朝的统治,资产阶级取代封建贵族和教会成为统治阶级。拿破仑建立了维护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兰西帝国,颁布实施《拿破仑法典》。后来,拿破仑兵败滑铁庐,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法典》却被保留了下来。拿破仑的帝国虽然崩溃了,但是大资产阶级的统治已经根深蒂固。波旁王朝虽然成功复辟,但是迫于大资产阶级的压力,只能接受这个既成事实。经过不断修订,《法典》至今仍在法国有效。

《法典》规定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废除封建特权,摆脱教会控制,以及人身自由、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基本准则。这些准则就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基本准则。其中,规定公民平等,废除封建特权和教会控制,是否定了封建贵族和教会以封建特权和神权为核心的封建统治基础。人身自由、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则是确立了以雇佣劳动、市场交易和私有产权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统治基础。从此资产阶级统治正式通过法律的形式在法国确立下来。

《法典》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规范。从此开始,资产阶级法治的最终落脚点始终就是保护私有产权和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关系,其它一切都要服从这个核心目的。当然,这种受保护的私有产权,绝不是小资产阶级和小农的私有产权,而是大资产阶级和大地主的私有产权。因为小资产阶级和小农很快就会破产,财富和土地会迅速汇聚到大资产阶级和大地主的名下。

当然,也可能有人提出国家的其它作用作为异议,比如打击强奸犯。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统治阶级核心利益以外的其它暴力需求,不是不提供,而是相对次要和枝节的。不仅如此,国家对统治阶级核心利益以外的暴力需求,也是以对统治阶级有利的形式提供的。

比如,强奸的过程似乎与财产无关,不过确定强奸犯罪却与阶级地位有关。奴隶主强奸女奴隶是不会被追究的,因为女奴隶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并不具备法律地位。奴隶主可以随意杀死她,何况强奸呢?反过来,男性奴隶与女奴隶主发生性关系,即使两情相悦,也很可能被女奴隶主的男性亲属以强奸的名义起诉,并被处决。这些男性亲属用私刑处决这名奴隶,法官一般也不会追究。地主强奸农民的女儿或老婆,一般也不会被追究。在卢梭的时代,一个穷人有漂亮女儿是最倒霉的事情。有钱的贵族强奸了穷人的女儿,一般不会被追究,最多花一点钱就可以摆平。如果穷人还不知道好歹,就有被投入监狱的可能。西门庆毒死武大郎,武松虽然是督头(县刑警队长)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在今天也是一样,体育明星是否杀妻,富家子弟是轮奸还是嫖妓,案情都充满悬念。很显然,如果他们破产了,案情也就不会有悬念了。同样一位体育明星,在破产之前成功摆脱了杀妻的指控,在破产之后却因为抢劫一点小钱的指控入狱。这样前后迥异的判决,无法不让人认为财产在刑事犯罪认定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阶级社会,国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而不是为被统治阶级效劳的。只要存在阶级,就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就不存在公民一律平等的法律。这种不平等可以是显性的,比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部分人的政治经济地位高于另一部分人。也可以是隐形的,比如资本主义社会,绝大多数人都成为无产者,虽然有人身自由,却一无所有,他们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少数控制雇用他们的权力,一切统治都隐藏在财产和契约背后。“有钱能使鬼推磨”,就是“鬼”也要听有钱人的调遣,老老实实按照和有钱人定下的契约出卖劳动力。这时,国家保护私有产权和契约,就是保护少数人的统治基础,为他们服务,用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

在阶级社会这一历史阶段的法治社会,是统治阶级把自身的统治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条文化、规范化和隐性化,建立法制化的统治。阶级社会中,法制是现象,阶级压迫是本质。对被统治阶级来说,不顾本质追求现象,必然误入歧途。对统治阶级来说,则可以毫不费力地把阶级压迫的本质伪装成被统治阶级乐于接受的现象。对被统治阶级来说,切不可人云亦云,舍本逐末。

作者:MRand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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