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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犯罪的个性心理结构探究

2008-10-25 21:05 官场·职场 ⁄ 共 1396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一、研究领导干部犯罪个性心理结构的意义

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犯罪心理学所要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但是,作为发生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的犯罪心理,并不是由某种单一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即一因一果,而是受多种不良心理因素的“综合症”所驱动。正因为有这种多变复杂的集合体的存在,就会呈现出相对稳定而有序的结构形态。这种结构形态,理论界的许多学者把它称之为“犯罪心理结构”。虽对其概念有不同的阐述,但其基本的含义是一致的。所谓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

领导干部犯罪也同样存在犯罪心理的状态。在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时,作为行为主体的犯罪心理,是有多种消极心理因素的复杂组合。诸如错误的认识、负性的情感、偏执的意志、不良的行为习惯以及畸形变态的需要,扭曲不适的性格等因素,都在其中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决不是某种单人的心理因素能起决定性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有的领导干部,尤其是那些快到年龄的干部,他在受贿前的心理变化是复杂的。有认识上的错误,道德上的失衡,行为习惯的改变等因素,但最主要的是对意志的偏离,看破红尘;对前途的渺茫,产生消极的情绪;存在反社会的心理障碍。所以,在人生的航程中,容易偏离了坐标,急以从权力上寻租来弥补精神上的空缺,因而就产生有权就用,钱权交易的动机,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领导干部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组合,排列在一起并又相互联系的一个集合体。虽然不同的犯罪人存在不同的犯罪心理特征,各不相同,但这特征并不是没有规律的、散乱的、无序的,而事实上具有“结构”的犯罪心理形态存在。因此,我们通过探究领导干部的犯罪心理结构,揭示其规律,控制与预防领导干部犯罪具有特殊的意义。

其一,揭示领导干部犯罪心理的特殊性。因为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科和法律学科的原理,研究和揭示犯罪人的犯罪个性心理,即表现为一定的犯罪心理结构的运行方式及其规律性。如受贿罪是危害社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腐败行为,是法律所不容的,应受刑罚惩罚的反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实施总是受一定类型的心理结构的支配和驱使。法律在定性定罪时,往往要去研究考证其犯罪主观故意问题,来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依据。这种“主观故意”就是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结构在复杂因素中的具体表现。因此,我们在研究分析时,只要能够把许多犯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人的心理结构与那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领导干部的心理结构作一比较,就不难发现它们犯罪心理结构的特殊矛盾性,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特征来矫正和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

其二,揭示领导干部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反映一种社会的总体现象,它不是刚刚存在的,也不是只有中国才有的,它是有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的原因,这种犯罪现象有一种必然性。但就个体而言,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而且偶然性的背后总是隐藏着必然性。因为,作为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有外部诱因(客观条件)的驱使,又有其生理、心理原因作为其根据:即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犯罪人的个性犯罪心理是隐藏的,不容易发现,也没有特别仪器可以观察到,而要通过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进行深入的研究观察,比较综合,才能充分地了解和掌握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而采取对策,去瓦解和控制其心理结构的变化。其三,建立相对应的心理结构。通过研究和揭示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可以不断地开展对策,建立预防机制,特别通过开展运用心理学技术来指导和探求预防、侦讯、矫治领导干部犯罪,真正实现德治与法治并重的治国方略,使腐败现象得到真正的遏制。

二、领导干部犯罪个性心理结构要素

要准确把握领导干部犯罪的心理变化,确定哪些心理活动参与策动犯罪行为发生,就必须要研究其犯罪心理结构的主要素。而领导干部犯罪动因,又可分为主动的和被动的两种,而实践中大多为主动的积极的犯罪。因此,就故意犯罪而言,领导干部犯罪的心理结构的消极要素大体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需要动力结构组成的要素

需要是人类生理或心理上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的状态,也是人类活动的积极性源泉。领导干部犯贪污、受贿罪,往往是生理或心理上某种愿望或需求,从而就产生犯罪动机,激发其积极性,并努力去实现自己的愿望,最终发生犯罪行为。马克思说过:“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一个人需要的产生,反映了人有机体内部与客观环境的不平衡或失调。而正是通过人的行为活动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达到心理的平衡。领导干部犯罪无论其怎样的行为,动机如何,最终都还是可以用需要来解释一切。马克思还说:“人们习惯于从自己的思想,而不是从自己的需要出发来解释自己的行为(当然,这种需要也是反映在人脑中的,是意识到的),这样一来,久而久之便发生了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因此,按照马斯洛的需要理论来分析研究领导干部犯罪是符合人的活动规律的。而且也是犯罪心理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要素。但是就个性心理结构而言,需要又有不同层次性。对领导干部犯罪来说,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⑴生理的需要。也即是生存的需要,现实中大多数领导干部可以属于这种需要。尤其是副处以下的领导干部,职务不高,家境不好,负担较重,要养家糊口,培养子女;赡养老人,还要购房添置电器家俱。这种强烈的畸变的内在驱动力,促使行为人对物质金钱的强烈占有欲或畸形的心理需求。并很快会转化为犯罪动机,形成固定的思维定势,积极地寻找作案目标,达到自己预期的结果。如某个领导干部的小孩刚考上大学,由于家庭经济拮据,急需一笔钱来解决当务之急。如果一行贿人“雪中送炭”的话,那么,这位领导干部就会不加思索地笑纳。

⑵权位欲的需要。在人治色彩尚不能灭绝的社会里,官本位思想仍然很浓,对权位的追求和拼搏是犯罪人心理的强大动力。错误的精神需要,不正当的权力寻租成为犯罪人的主要方法之一。主要表现在:有权的人用权力谋取所需要的利益,也可直接变换为金钱,而有钱的人用金钱买到权力,得到自己所需要的资本,然后用这些资本再去谋求更大的利益。这种循环往复,相互对等的交换过程,使一些领导干部的欲望越来越大,而且犯罪成本低,敢于规避法律,冒生命危险,追求权位利益的最大化。

⑶个人享受的需要。个人的享受是追求精神上的享受,是最高境界的需要,也是犯罪人在追求需要的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不良的兴趣爱好就是在其不良的需要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主要特点是偏重感官或直接有兴趣,多为追求新奇与富于刺激性生活。如有的领导干部追求高质量的生活,沉缅于吃喝玩乐,游山玩水,出国考察,甚至生活糜烂,包养二奶等等。这些外部诱因的驱使,受到其心理及意识的支配,成为认识需要的感官表现,并直接诱发犯罪的根据。

⑷不满意识的需要。不满意识主要是与现行国家制度、思想观念、社会风尚相背离,也是现有社会生活相对立,以损害公众利益来满足自己利益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的错误观念。具体表现为错误的社会态度、价值观念和不满私欲。它是个体实施犯罪的精神动力,对个体不良欲望起着支配作用,对犯罪的动机起着加固和促进的作用。 2、自我调节结构要素自我的调节结构主要是以自我意识为核心的对个体心理与行为的自我控制、调节系统。包括行为意识、首先意识、法律意识等。犯罪心理中的调节结构,对领导干部实施犯罪的欲求、奢望等动力结构,都起着加强、促进或削弱、放弃;发动或终结等调控作用,对其犯罪动机与行为起到协调、监督、催化的作用。在犯罪心理的调节结构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⑴不成熟或不确定性的意识。自我意识是人对自身及主客体关系的一种意识,是调节结构中最重的组成部分。对人的犯罪心理起决定性作用。一个领导干部对自身的行为,对事物的认识以及对周围环境的把握,都有一个自我意识,也就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如果自我意识的不成熟,存在自我认识、自我评价产生盲目性、不确定性,甚至幼稚性和歪曲性,就不能正确地认识和调控自己的心理活动,而且表现为个性化:主观、固执、任性,甚至放纵,一意孤行,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某些领导干部明知贪污受贿是构成犯罪的,但在具体行为过程中,自我的意识是不成熟的,往往有一种盲目性、歪曲性的理解和认知。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社会习惯,人家都这样在做,认为是人们交往中的一种礼节,自然成习惯,思想意识麻木,这种自我意识水平,不仅加强了犯罪动机萌发,而且也放纵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⑵扭曲的道德意识。道德意识是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道德关系、道德现象。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不同甚至相对立的道德意识,而人的行为方式也受到道德标准的制约。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就是一个道德标准。扭曲的道德意识表现为对社会公认的是非善恶标准的践踏、蔑视。而犯罪人对道德意识的选择,往往依自身的犯罪需要来确定,作为自己选择的标准。如有的领导干部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拿白不拿”、“当官是暂时的,身体是自己的,朋友是永远的”、“金钱万能”、“宁在花下死,做鬼也风流”等。这些被扭曲的道德意识,虽然不成体系,支离破碎,但它对一个人的犯罪起着支撑作用,而且对其内部心理活动的冲突起到加速的作用。

⑶错误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关系和法律观念体系的总和。它应该包括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态度和守法的行为素养三个方面。它与道德意识相配合,用来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某些领导干部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大多数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或者存在错误的法律观念,或者是对法律采取蔑视的态度,缺乏守法的良好素养。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有的领导干部对自己所犯的贿赂犯罪作这样的辩解:我收受人家的钱,是我帮了人家的忙,他出于感激而送钱给我的,我不是白收人家的钱,是付出劳动的。听起来很有道理,也很合情,但却与法律背道而驰。因为你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然而收取好处,正好符合贿赂罪的主观要件。正说明这些领导干部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成为法盲,最后沦为人民的罪人,是罪有应得。所以,在全社会进行普法教育,任重而道远,尤其在领导干部阶层中,还亟需进行扫盲教育,这也是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方面。

3、特征结构要素

个性心理特征是有个性心理的特征结构。包括人的气质、性格、能力三种心理成份。它表现出人的个性心理活动的稳定性和独特的行为方式。犯罪心理的特征结构,也就是显示出个体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区分他人的某些特征。所以,研究犯罪心理的特征结构的组成要素,对控制某些具有特征结构的领导干部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⑴特定的气质。气质是个人心理活动稳定性的驱动力,是犯罪心理中的动力特征。当某一个领导干部在不良因素的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时,其个人的气质对主体的犯罪和行为方式会产生重大影响,在其犯罪活动中表现出非常明显的气质特征。例如,有关资料研究表明:不同的犯罪类型,反映出不同的气质特征。一般情况下,暴力犯罪中,胆汁质的人较多;诈骗犯罪中,多血质的人较多;贪污贿赂犯罪中,粘液质的人较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胆汁质与粘液质混合型的人较多。当然这不是绝对的,也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况,但至少犯罪心理与个体的气质密不可分。⑵性格的倾向化特征。性格是个体对现实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对犯罪人的个性着重表现为消极的性格特征。主要对社会缺陷的个性化稳定态度。一是对社会现实的态度。缺乏对社会、集体、他人的责任感、同情感,看破红尘,追求享乐,好逸恶劳,贪婪自私,甚至虚伪狡诈。这类性格在以物欲型或侵财型的犯罪中较为突出。二是性格的意志倾向。主要表现为这类性格的人意志品质较薄弱,自身能力差,容易被诱惑,重面子,怕得罪人,内向不言,侥幸心理突出。所以,这类性格的人很容易犯受贿罪。三是性格的情绪性特征。这类人情绪冲动,理智性差,往往受到情绪的制约;虚荣心强,嫉妒心重;承受能力差,容易产生消极激情,导致感情用事,所以,在一些贪污犯罪者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⑶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一个人要获得生活技能,适应社会生活,必须具备的一定个体能力。犯罪人亦然,需要相应的智力水平,形成一定的犯罪技能或技巧和体能。如有的贪污犯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善于选择作案的时机和方法,并敢于冒风险,不怕暴露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能把握和处理好财务帐目的技能等,成为其实施犯罪活动的主观条件。又如受贿人要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尤其要有绝对保密,处事天衣无缝的水平,规避法律的洞察力和与行贿者之间保持默切和相互制衡的手段。例如现在有些领导干部受贿的方式更为高明诡秘,往往行贿人根据某些领导干部兴趣爱好,不送金钱送书画或古董;不送高档物品,送健康(即高消费的娱乐活动、旅游等)。这些都要有一定社会生活阅历理解现有法律的水平和能力,才能钻法律空子,规避法律,最后达到目的。

⑷不良的行为习惯。习惯是一个人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一种生活定势,反映在某些长期从事犯罪活动的人来说,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熟练能力的重复。并且它对犯罪的动机起着引发和加固的作用,因为不良的行为习惯往往滞后于个体的意识惰性。即使有时其他心理因素有所改变,而习惯也很难马上改变。例如某些领导干部在钱权交易过程中,跨出第一步是相当难,有时会很紧张,忐忑不安。但只要有了第一次,且没有被发现,觉得只要小心一点没关系,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次数多了,也就麻木了,习以为常无所谓,如果你停止刹车也许很难做到了。

三、犯罪个性心理结构的变化

按照心理学原理,犯罪心理结构一般应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已形成。而且从形成到实施和结束,往往要经历潜在、突发、衰变三个阶段,呈现出三种不同形态的变化过程。

1、潜在形态。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并不完全是“一时冲动”或“一念之差”,偶然发生的,而是领导干部个体心理在社会化过程中的不良倾向或某种缺陷而逐步产生不健康的人格倾向,这是形成犯罪心理结构的基础。但这些还比较混杂于守法的心理因素之间的不良因素,尚处在无序、不明确状态,未形成确定性力量,缺乏一定稳定性和方向性,即“临界值”。如果一旦外界许多复杂因素出现高潮,其中某些因素发生偶合,达到一定的阀值时,就会突然出现新现象,产生新的质变。从原来无序混杂的状态转变为时间、功能上的有序的状态。虽然这个阶段是一种狂意,也比较轻微,并缺少明确的目标,但确实反映了个体心理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如不及时进行自我调整,这种不良的模糊状态,就会自觉和不自觉地进入违法犯罪的倾向状态中去。这就是犯罪实施的准备状态。如有的领导干部虽然没有发生违反准则和违法的事,或者即使有过,也比较轻微。但是这类人可塑性很大,诱发的因素很多,并不是说这些人没有不良行为,就没有违法犯罪的动机。而是由于某种制约因素阻止了他的行为,暂时只能做个廉洁从政的好领导、好干部。也就是说有这个贼心,还没有这个贼胆。这种状态,可称之为犯罪心理结构的潜在形态。

2、突变形态。当个体不良心理因素不断发展,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便达到了“临界值”,就产生了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意向,犯罪心理结构从潜在状态进入了实施犯罪行为状态。产生突变的因素大体有几种:

自我的调节结构主要是以自我意识为核心的对个体心理与行为的自我控制、调节系统。包括行为意识、首先意识、法律意识等。犯罪心理中的调节结构,对领导干部实施犯罪的欲求、奢望等动力结构,都起着加强、促进或削弱、放弃;发动或终结等调控作用,对其犯罪动机与行为起到协调、监督、催化的作用。在犯罪心理的调节结构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⑴不成熟或不确定性的意识。自我意识是人对自身及主客体关系的一种意识,是调节结构中最重的组成部分。对人的犯罪心理起决定性作用。一个领导干部对自身的行为,对事物的认识以及对周围环境的把握,都有一个自我意识,也就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如果自我意识的不成熟,存在自我认识、自我评价产生盲目性、不确定性,甚至幼稚性和歪曲性,就不能正确地认识和调控自己的心理活动,而且表现为个性化:主观、固执、任性,甚至放纵,一意孤行,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某些领导干部明知贪污受贿是构成犯罪的,但在具体行为过程中,自我的意识是不成熟的,往往有一种盲目性、歪曲性的理解和认知。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社会习惯,人家都这样在做,认为是人们交往中的一种礼节,自然成习惯,思想意识麻木,这种自我意识水平,不仅加强了犯罪动机萌发,而且也放纵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⑵扭曲的道德意识。道德意识是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道德关系、道德现象。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不同甚至相对立的道德意识,而人的行为方式也受到道德标准的制约。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就是一个道德标准。扭曲的道德意识表现为对社会公认的是非善恶标准的践踏、蔑视。而犯罪人对道德意识的选择,往往依自身的犯罪需要来确定,作为自己选择的标准。如有的领导干部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拿白不拿”、“当官是暂时的,身体是自己的,朋友是永远的”、“金钱万能”、“宁在花下死,做鬼也风流”等。这些被扭曲的道德意识,虽然不成体系,支离破碎,但它对一个人的犯罪起着支撑作用,而且对其内部心理活动的冲突起到加速的作用。

⑶错误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关系和法律观念体系的总和。它应该包括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态度和守法的行为素养三个方面。它与道德意识相配合,用来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某些领导干部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大多数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或者存在错误的法律观念,或者是对法律采取蔑视的态度,缺乏守法的良好素养。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有的领导干部对自己所犯的贿赂犯罪作这样的辩解:我收受人家的钱,是我帮了人家的忙,他出于感激而送钱给我的,我不是白收人家的钱,是付出劳动的。听起来很有道理,也很合情,但却与法律背道而驰。因为你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然而收取好处,正好符合贿赂罪的主观要件。正说明这些领导干部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成为法盲,最后沦为人民的罪人,是罪有应得。所以,在全社会进行普法教育,任重而道远,尤其在领导干部阶层中,还亟需进行扫盲教育,这也是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方面。

3、特征结构要素

个性心理特征是有个性心理的特征结构。包括人的气质、性格、能力三种心理成份。它表现出人的个性心理活动的稳定性和独特的行为方式。犯罪心理的特征结构,也就是显示出个体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区分他人的某些特征。所以,研究犯罪心理的特征结构的组成要素,对控制某些具有特征结构的领导干部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⑴特定的气质。气质是个人心理活动稳定性的驱动力,是犯罪心理中的动力特征。当某一个领导干部在不良因素的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时,其个人的气质对主体的犯罪和行为方式会产生重大影响,在其犯罪活动中表现出非常明显的气质特征。例如,有关资料研究表明:不同的犯罪类型,反映出不同的气质特征。一般情况下,暴力犯罪中,胆汁质的人较多;诈骗犯罪中,多血质的人较多;贪污贿赂犯罪中,粘液质的人较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胆汁质与粘液质混合型的人较多。当然这不是绝对的,也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况,但至少犯罪心理与个体的气质密不可分。⑵性格的倾向化特征。性格是个体对现实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对犯罪人的个性着重表现为消极的性格特征。主要对社会缺陷的个性化稳定态度。一是对社会现实的态度。缺乏对社会、集体、他人的责任感、同情感,看破红尘,追求享乐,好逸恶劳,贪婪自私,甚至虚伪狡诈。这类性格在以物欲型或侵财型的犯罪中较为突出。二是性格的意志倾向。主要表现为这类性格的人意志品质较薄弱,自身能力差,容易被诱惑,重面子,怕得罪人,内向不言,侥幸心理突出。所以,这类性格的人很容易犯受贿罪。三是性格的情绪性特征。这类人情绪冲动,理智性差,往往受到情绪的制约;虚荣心强,嫉妒心重;承受能力差,容易产生消极激情,导致感情用事,所以,在一些贪污犯罪者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⑶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一个人要获得生活技能,适应社会生活,必须具备的一定个体能力。犯罪人亦然,需要相应的智力水平,形成一定的犯罪技能或技巧和体能。如有的贪污犯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善于选择作案的时机和方法,并敢于冒风险,不怕暴露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能把握和处理好财务帐目的技能等,成为其实施犯罪活动的主观条件。又如受贿人要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尤其要有绝对保密,处事天衣无缝的水平,规避法律的洞察力和与行贿者之间保持默切和相互制衡的手段。例如现在有些领导干部受贿的方式更为高明诡秘,往往行贿人根据某些领导干部兴趣爱好,不送金钱送书画或古董;不送高档物品,送健康(即高消费的娱乐活动、旅游等)。这些都要有一定社会生活阅历理解现有法律的水平和能力,才能钻法律空子,规避法律,最后达到目的。

⑷不良的行为习惯。习惯是一个人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一种生活定势,反映在某些长期从事犯罪活动的人来说,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熟练能力的重复。并且它对犯罪的动机起着引发和加固的作用,因为不良的行为习惯往往滞后于个体的意识惰性。即使有时其他心理因素有所改变,而习惯也很难马上改变。例如某些领导干部在钱权交易过程中,跨出第一步是相当难,有时会很紧张,忐忑不安。但只要有了第一次,且没有被发现,觉得只要小心一点没关系,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次数多了,也就麻木了,习以为常无所谓,如果你停止刹车也许很难做到了。

三、犯罪个性心理结构的变化

按照心理学原理,犯罪心理结构一般应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已形成。而且从形成到实施和结束,往往要经历潜在、突发、衰变三个阶段,呈现出三种不同形态的变化过程。

1、潜在形态。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并不完全是“一时冲动”或“一念之差”,偶然发生的,而是领导干部个体心理在社会化过程中的不良倾向或某种缺陷而逐步产生不健康的人格倾向,这是形成犯罪心理结构的基础。但这些还比较混杂于守法的心理因素之间的不良因素,尚处在无序、不明确状态,未形成确定性力量,缺乏一定稳定性和方向性,即“临界值”。如果一旦外界许多复杂因素出现高潮,其中某些因素发生偶合,达到一定的阀值时,就会突然出现新现象,产生新的质变。从原来无序混杂的状态转变为时间、功能上的有序的状态。虽然这个阶段是一种狂意,也比较轻微,并缺少明确的目标,但确实反映了个体心理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如不及时进行自我调整,这种不良的模糊状态,就会自觉和不自觉地进入违法犯罪的倾向状态中去。这就是犯罪实施的准备状态。如有的领导干部虽然没有发生违反准则和违法的事,或者即使有过,也比较轻微。但是这类人可塑性很大,诱发的因素很多,并不是说这些人没有不良行为,就没有违法犯罪的动机。而是由于某种制约因素阻止了他的行为,暂时只能做个廉洁从政的好领导、好干部。也就是说有这个贼心,还没有这个贼胆。这种状态,可称之为犯罪心理结构的潜在形态。

2、突变形态。当个体不良心理因素不断发展,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便达到了“临界值”,就产生了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意向,犯罪心理结构从潜在状态进入了实施犯罪行为状态。产生突变的因素大体有几种:

自我的调节结构主要是以自我意识为核心的对个体心理与行为的自我控制、调节系统。包括行为意识、首先意识、法律意识等。犯罪心理中的调节结构,对领导干部实施犯罪的欲求、奢望等动力结构,都起着加强、促进或削弱、放弃;发动或终结等调控作用,对其犯罪动机与行为起到协调、监督、催化的作用。在犯罪心理的调节结构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⑴不成熟或不确定性的意识。自我意识是人对自身及主客体关系的一种意识,是调节结构中最重的组成部分。对人的犯罪心理起决定性作用。一个领导干部对自身的行为,对事物的认识以及对周围环境的把握,都有一个自我意识,也就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如果自我意识的不成熟,存在自我认识、自我评价产生盲目性、不确定性,甚至幼稚性和歪曲性,就不能正确地认识和调控自己的心理活动,而且表现为个性化:主观、固执、任性,甚至放纵,一意孤行,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某些领导干部明知贪污受贿是构成犯罪的,但在具体行为过程中,自我的意识是不成熟的,往往有一种盲目性、歪曲性的理解和认知。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社会习惯,人家都这样在做,认为是人们交往中的一种礼节,自然成习惯,思想意识麻木,这种自我意识水平,不仅加强了犯罪动机萌发,而且也放纵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⑵扭曲的道德意识。道德意识是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道德关系、道德现象。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不同甚至相对立的道德意识,而人的行为方式也受到道德标准的制约。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就是一个道德标准。扭曲的道德意识表现为对社会公认的是非善恶标准的践踏、蔑视。而犯罪人对道德意识的选择,往往依自身的犯罪需要来确定,作为自己选择的标准。如有的领导干部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拿白不拿”、“当官是暂时的,身体是自己的,朋友是永远的”、“金钱万能”、“宁在花下死,做鬼也风流”等。这些被扭曲的道德意识,虽然不成体系,支离破碎,但它对一个人的犯罪起着支撑作用,而且对其内部心理活动的冲突起到加速的作用。

⑶错误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关系和法律观念体系的总和。它应该包括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态度和守法的行为素养三个方面。它与道德意识相配合,用来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某些领导干部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大多数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或者存在错误的法律观念,或者是对法律采取蔑视的态度,缺乏守法的良好素养。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有的领导干部对自己所犯的贿赂犯罪作这样的辩解:我收受人家的钱,是我帮了人家的忙,他出于感激而送钱给我的,我不是白收人家的钱,是付出劳动的。听起来很有道理,也很合情,但却与法律背道而驰。因为你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然而收取好处,正好符合贿赂罪的主观要件。正说明这些领导干部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成为法盲,最后沦为人民的罪人,是罪有应得。所以,在全社会进行普法教育,任重而道远,尤其在领导干部阶层中,还亟需进行扫盲教育,这也是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方面。

3、特征结构要素

个性心理特征是有个性心理的特征结构。包括人的气质、性格、能力三种心理成份。它表现出人的个性心理活动的稳定性和独特的行为方式。犯罪心理的特征结构,也就是显示出个体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区分他人的某些特征。所以,研究犯罪心理的特征结构的组成要素,对控制某些具有特征结构的领导干部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⑴特定的气质。气质是个人心理活动稳定性的驱动力,是犯罪心理中的动力特征。当某一个领导干部在不良因素的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时,其个人的气质对主体的犯罪和行为方式会产生重大影响,在其犯罪活动中表现出非常明显的气质特征。例如,有关资料研究表明:不同的犯罪类型,反映出不同的气质特征。一般情况下,暴力犯罪中,胆汁质的人较多;诈骗犯罪中,多血质的人较多;贪污贿赂犯罪中,粘液质的人较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胆汁质与粘液质混合型的人较多。当然这不是绝对的,也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况,但至少犯罪心理与个体的气质密不可分。⑵性格的倾向化特征。性格是个体对现实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对犯罪人的个性着重表现为消极的性格特征。主要对社会缺陷的个性化稳定态度。一是对社会现实的态度。缺乏对社会、集体、他人的责任感、同情感,看破红尘,追求享乐,好逸恶劳,贪婪自私,甚至虚伪狡诈。这类性格在以物欲型或侵财型的犯罪中较为突出。二是性格的意志倾向。主要表现为这类性格的人意志品质较薄弱,自身能力差,容易被诱惑,重面子,怕得罪人,内向不言,侥幸心理突出。所以,这类性格的人很容易犯受贿罪。三是性格的情绪性特征。这类人情绪冲动,理智性差,往往受到情绪的制约;虚荣心强,嫉妒心重;承受能力差,容易产生消极激情,导致感情用事,所以,在一些贪污犯罪者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⑶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一个人要获得生活技能,适应社会生活,必须具备的一定个体能力。犯罪人亦然,需要相应的智力水平,形成一定的犯罪技能或技巧和体能。如有的贪污犯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善于选择作案的时机和方法,并敢于冒风险,不怕暴露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能把握和处理好财务帐目的技能等,成为其实施犯罪活动的主观条件。又如受贿人要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尤其要有绝对保密,处事天衣无缝的水平,规避法律的洞察力和与行贿者之间保持默切和相互制衡的手段。例如现在有些领导干部受贿的方式更为高明诡秘,往往行贿人根据某些领导干部兴趣爱好,不送金钱送书画或古董;不送高档物品,送健康(即高消费的娱乐活动、旅游等)。这些都要有一定社会生活阅历理解现有法律的水平和能力,才能钻法律空子,规避法律,最后达到目的。

⑷不良的行为习惯。习惯是一个人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一种生活定势,反映在某些长期从事犯罪活动的人来说,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熟练能力的重复。并且它对犯罪的动机起着引发和加固的作用,因为不良的行为习惯往往滞后于个体的意识惰性。即使有时其他心理因素有所改变,而习惯也很难马上改变。例如某些领导干部在钱权交易过程中,跨出第一步是相当难,有时会很紧张,忐忑不安。但只要有了第一次,且没有被发现,觉得只要小心一点没关系,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次数多了,也就麻木了,习以为常无所谓,如果你停止刹车也许很难做到了。

三、犯罪个性心理结构的变化

按照心理学原理,犯罪心理结构一般应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已形成。而且从形成到实施和结束,往往要经历潜在、突发、衰变三个阶段,呈现出三种不同形态的变化过程。

1、潜在形态。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并不完全是“一时冲动”或“一念之差”,偶然发生的,而是领导干部个体心理在社会化过程中的不良倾向或某种缺陷而逐步产生不健康的人格倾向,这是形成犯罪心理结构的基础。但这些还比较混杂于守法的心理因素之间的不良因素,尚处在无序、不明确状态,未形成确定性力量,缺乏一定稳定性和方向性,即“临界值”。如果一旦外界许多复杂因素出现高潮,其中某些因素发生偶合,达到一定的阀值时,就会突然出现新现象,产生新的质变。从原来无序混杂的状态转变为时间、功能上的有序的状态。虽然这个阶段是一种狂意,也比较轻微,并缺少明确的目标,但确实反映了个体心理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如不及时进行自我调整,这种不良的模糊状态,就会自觉和不自觉地进入违法犯罪的倾向状态中去。这就是犯罪实施的准备状态。如有的领导干部虽然没有发生违反准则和违法的事,或者即使有过,也比较轻微。但是这类人可塑性很大,诱发的因素很多,并不是说这些人没有不良行为,就没有违法犯罪的动机。而是由于某种制约因素阻止了他的行为,暂时只能做个廉洁从政的好领导、好干部。也就是说有这个贼心,还没有这个贼胆。这种状态,可称之为犯罪心理结构的潜在形态。

2、突变形态。当个体不良心理因素不断发展,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便达到了“临界值”,就产生了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意向,犯罪心理结构从潜在状态进入了实施犯罪行为状态。产生突变的因素大体有几种:

⑴外界的不良诱因是导致犯罪结构突变的条件和契机。因为人是社会化的人,在心理系统不断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换过程中,产生心理作用,并积累一定的信息量,增加对外部事物感性认识,此时尚不引起心理系统质的变化。只有当心理系统从外界获取的能量和信息接近或超过“临界值”时,就会产生质变,使心理变化从量变到质变。外在不良诱因往往是以信息形式出现的,它的内容包括积极、消极的社会信息。例如有的领导干部本身对当时一些不良社会风气持认同的态度,特别对拉拉扯扯、礼尚往来、傍大款、广交友等现象,潜移默化地产生影响,使其受到外界诱因的刺激,进一步强化了其内部的不良心理因素。于是,欲求恶性膨胀,同时,产生心理的不平衡。在原有犯意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犯罪的动机和犯罪决意。当第一次向他“进贡”时,很快地恢复了那种害怕、紧张、焦虑不安的心理状态,形成一种很正常的自然状态,以后也就不觉得突然和异常了。

⑵犯罪动机的外化作用是犯罪心理结构突变的要素。犯罪心理结构突变产生犯罪动机后,就会马上寻求机遇,伺机作案,以实现犯罪目的。所以,只要有适当机遇和条件,犯罪主体就会迅速调集力量将犯罪动机付诸实施。如有的领导干部中出现了“五十岁”现象。觉得这个年龄再提拔使用已不可能,原有位子即将退位,辛辛苦苦一辈子,没有什么收获,于是就产生要为以后考虑的念头,形成“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意向。在这种犯罪动意的支配下,很快产生犯罪动机,并寻找机遇。只要有适当的机遇与条件,就一触即发,开始权钱交易,利用职权收受钱财。

⑶个体心理系统的整合功能是犯罪心理结构突变的内部机能。人的心理系统不仅是动态的开放系统,也是能自我调节的系统。犯罪心理结构的突变,是与外界交换信息过程中形成的某些心理因素的突变,也是整体心理结构的再调节、再组织的过程,并向着恶性方向发展的自治功能。这种自治组织功能主要表现在:根据外界客观环境的变化,能自动控制、调节、更新心理系统内部各种心理要素,并重新组合、调整,使主体原来处于潜在、无序状态的不良心理因素占主导地位,按照个体心理系统的稳定及其与环境平衡要求,使其各种心理要素变得稳定、集中与明确。形成朝着实现犯罪目标方向发展的合力结构。如有的领导干部在仕途上一直不顺利,心中有情绪,表现为不服气。但正好在一次班子调整中不理想,没有得到重用与满足,就产生新的神经网络,这种外部刺激与内心要素的结合,便一触即发,一旦时机成熟就产生恶变,或钱权交易,或下海经商,在经济方面寻求出路,得到补偿。

3、回落形态。当领导干部一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后,其心理上的欲望得到暂时满足,或者因犯罪行为受到遏止恐惧或逐渐增强,并离开了特定的犯罪环境时,与其犯罪相适应的心理状态也暂时得到回落或消失。而这时行为人头脑中常态的心理因素从抑制心理状态又逐渐恢复。尤其是内部心理矛盾和冲突再度产生、或者由于担心罪行会暴露和受到惩罚,一时有可能出现后悔、自责或惊恐不安。所以,原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那种突变、呈现比较稳定有序的犯罪心理结构开始回落,又会恢复到原来的心理状态,暂时又不会形成“合力”结构。但是,这种回落现象,并不完全消失,仅是一种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松驰、停滞或衰减,是经过整合后的涣散状态,仍保持着原有的“合力”结构的模型。因为一个领导干部有过一次的贪污贿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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