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税收收入增长的同时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更加人性化和社会化,民众对较高的税负水平是有承受能力的。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和环境税
文/朱青
一国税制除了要保证及时足额地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还要与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相适应。我国现行的税制是在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那次税制改革的出发点,是配合中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要求,这就需要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使其对收入公平分配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
税制改革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税负水平要不要调整。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很快,2007年税收增长突破1万亿似已成定局。鉴于这种情况,有些学者主张我国应实行减税的税制改革。需要看到的是,尽管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很快,但宏观税负(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目前仍只有17%以内的水平。即使加上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总税负也只有20%左右。这与发达国家40%~60%的宏观税负水平相比是偏低的。特别是从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来看,减税的改革在我国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要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奋斗目标,需要税收有一个适当的收入规模和增长幅度。所以,税制要改革,但不能以总体减收为代价。其实,只要在税收收入增长的同时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更加人性化和社会化,民众对较高的税负水平是有承受能力的。
税制结构也是税制改革可能触及的问题。目前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或实行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但我认为这种税制结构的转轨是不现实的。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2006年,四大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收入占我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0%,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27%。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虽然从公平性角度考察不够理想,但它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税收征管能力是相适应的。下一步如果要大幅度地提高所得税在税制中的比重可能会面临许多困难。比如,从企业所得税来看,由于它的税基流动性很强,所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哪个国家都不敢把企业(公司)所得税的税负定得过高,否则该国的税源就会大量流失。这也就是为什么目前发达国家公司所得税的宏观税负基本上都维持在GDP的2%~3%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如何解决对税制公平的内在要求与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公平性弱化之间的矛盾?我认为在这方面有两项工作要做:一是调整增值税的税率结构,在降低对食品、药品、儿童服装等人民生活必需品适用税率的同时,提高对高档电器、高档轿车等奢侈品的增值税税率;二,提高消费税的征税力度,对高档小轿车、珠宝首饰等消费品应征收更高的消费税。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些欧洲国家的经验,用“高流转税、高社会保障”的制度搭配来解决社会公平性问题。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和环境税。在各项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是政府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有力武器。然而,由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和以个人为单位的纳税制度,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身又存在着不公平的缺陷。比如,在目前以个人为单位纳税的情况下,由于每个家庭工作的人口不尽相同,每个职工赡养的人口也可能不同,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每个人却相同,这样从家庭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可能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状况。应当说,在管理和法律环境都不具备的条件下我国一步到位实行发达国家的综合所得税或混合所得税是有一定难度的,但目前对“个税”进行局部的修补还是可行的。例如,对于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的职工,可以凭对方的下岗、失业证明等适当增加其工资、薪金的个税免征额;对于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职工或残疾职工,也可以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环境税又称“绿税”,它其实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税种,那些税基被认为是与特定的环境因素相关的税种都可以被看作是环境税或与环境相关的税收。今后国家应适当加大税制的“绿化”程度,增加与环境相关的税制成分。“绿化”税制,一方面可以抑制人们对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不增加传统税收(所得税、财产税等)的前提下为治理环境污染筹集一定的财政资金。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一方面要加大激励性环境税的课征力度,如提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拓宽筹资性和财政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并将所筹集到的资金用于治理环境。
朱青: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教授,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