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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崛起策十九:尊重民权与树立国民意识

2007-02-17 16:47 中国崛起策 ⁄ 共 1413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I再谈建立公民社会

上一策从尼可拉斯·卢曼的社会功能分化理论来探讨了世界各国现代化模式,进而提出界定国家、市场和社会关系是中国现代化路上的核心所在。本篇策论将继续借助卢曼的功能分化理论来谈界定不同社会系统的权力界限。

理清各个功能系统和社会核心机制的权力边界,建立功能独立分化、系统边界清晰、权力明确界定的社会,的确是我们在未来二十年最重要的中心任务,这将直接决定我们是否能够建立一个高效运转的、社会和谐的现代社会,为中国和平崛起打下坚实的制度性基础。在这一篇文章里,笔者要侧重探讨的是如何建立公民社会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国家和资本的力量越界进入社会领域,因为不解决这个问题,公民社会的自治和功能独立就无法得到制度性保证。这里笔者节选了四条我国媒体报道和讨论的新闻,通过这些个案分析来探讨公民社会和公民权的问题。

1.要重视并解决工会主席“角色冲突”问题

广州市近期一项调查显示,目前该市工会主席兼职比例达65.9%,其中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兼职更高达98.7%,由此带来的工会主席在履行职责时出现角色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据此,市总工会已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希望从立法层面解决工会主席兼职过多问题,特别是“不能让有角色冲突的人来候选工会主席”。这一指向明确的要求,不仅对广州市而且对全国的工会工作都有普遍意义。

工会主席兼职分几种情况。一是同级党委领导兼任;二是同级行政领导或中层管理人员兼任;三是企业主的合伙人或近亲属兼任。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工会接受党的领导和党委统揽全局的原则起指导作用,一般讲不会有大的角色冲突,这种兼职不在此论。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劳资关系的特定内涵和利益诉求的不同,兼职带来的角色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兼职近乎完全矛盾甚或家族化管理,角色冲突尤烈。因此,我们所说解决工会主席兼职问题是针对第二、第三种情况而言的。

工会主席兼职带来的角色冲突,通俗地讲,就是兼职者在履行工会职责时“脑袋”与“屁股”的错位现象。随着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和利益主体的明晰化,代表职工方的工会与代表出资方的行政不可避免地在立场、诉求上处于矛盾状态,工会必须坚定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说话办事。即使从企业整体、发展和职工长远利益看问题,工会的基本出发点———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不能有所动摇。但是,如果工会主席兼职行政,隶属于老板,甚至就是合伙人、近亲属,事实上不可能做到上述要求。在“脑袋”的指挥下“屁股”必然坐歪,由此带来角色冲突。

(以上文章节选自工人日报2006年12月15日的报道)

2工会主席不作为我支持工人告他

经典案例

据悉,此案源于1999年市桥街文化宫的改制。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由原来固定职工改为合同制职工。2001年8月,陈明华等人与原企业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企业又通知陈明华等4名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2003年2月,陈明华等人向番禺区法院起诉原企业,结果败诉;2004年1月,又向广州中院上诉,再次败诉。在这几起诉讼中,袁某都担任文化宫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华等认为,袁某作为工会主席,掌握了大量职工的资料,他亲自出庭,才导致职工败诉。

袁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只是按照企业决定行事,并无不当之处。自己不仅身为工会主席,还兼任该企业副主任一职,他是以此身份出任文化宫诉讼代理人。

工人告“主席”法院很为难

工人告工会主席这事儿很新鲜,但是也让法院很为难。

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袁某作为工会主席,代表企业坐在劳资纠纷案件的被告席上,这种行为不当,但没有证据证明袁某的行为给陈明华等职工造成损失。陈明华等人不服上诉到中院。

而朱松森与其他11名职工状告工会主席刘某不履行职责一案,越秀区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不受理决定。朱松森等人对这一结果不服,也向广州中院上诉。

职工觉得委屈,而当上被告的工会主席同样也觉得冤。法官在庭审中问袁某:“当职工和企业发生冲突时,你代表谁的利益呢?”袁某坦言:“当然是按企业的决定行事。”对此,陈明华等人感到很无助:“身为工会主席都代表企业和我们站在对立面,当企业侵害我们职工权益时,我们该找谁来维权呢?”

(以上新闻节选自广州日报2006年11月16日的报道)

从以上两则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权力边界混淆和角色错乱的现象。首先是行政领导人担任工会领导的角色,其次是企业家一方的合作人和亲属担任工会领导的角色,第三是工会领导人兼职的现象,这三种现象每一种都影响到工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公民组织的自治地位。最令人费解的是第二则新闻中工会主席居然站在企业一边代表企业的利益,这种角色错乱已经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我可以理解在中国法制尚不健全,对公民社会角色尚存在争议的特殊国情下,一些工会领导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和对资方的依赖而不愿意直接跟企业主处于博弈对立的一方,但怎么也不至于站到资方的立场上去和工人博弈,这就好比A国球队与B国踢球,A国的几名球员突然反水加入B对来进攻A队一样,这在体育赛场上从来不曾出现的情况居然出现在中国现实生活中。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工会领导人在面临法官的询问时,居然回答自己按企业的决定行事,这样的回答只能说明当事人对于权力边界的界限和该组织的功能完全缺乏起码的认识,产生了错位现象。

当今中国的公民社会问题,特别是工会组织问题,看似千头万绪,但是层层剥离开一些表面现象和技术问题,实际上就是由以下一些核心问题所构成的:(1)工会经费来源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工会经费来源应当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按税前列支扣除,工会领导人的工资和工会活动经费来源于此。我国2001年通过的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工会经费来源问题,但是工会法通过后,许多企业内部工会的经费依然由企业主直接拨发。俗话说得好“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工会领导人的工资直接来自企业家,他们就没有办法独立代表工人利益; (2) 工会领导人产生方式问题,按普遍的国际经验,工会领导人是由企业内部选举方式产生,但是在中国,工会领导人产生问题依然含混不清,尽管工会法有了相关规定,但是法律执行情况非常分散,这就导致各种不同的工会领导人产生方式,有一些企业已经建立了制度化的选举方式,而更多的企业依然采取“威权”的方式,有些企业主干脆直接任命工会领导人,这就极易产生刚才两则新闻里所提到的问题;(3)工会主席和其他工会领导人的罢免问题。工会领导人应该由工人代表来罢免,而在我国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工会领导人直接被企业经理和厂长任免。常常是工会主席作出维护职工权益的决策,但之后随即被企业经理解除职务,这往往会引起工人的强烈反弹;(4)工会领导人兼任职务的问题。如果企业工会取得自治和独立博弈的地位,工会领导人的经费来源与企业主脱钩,工会真正取得经济独立的地位,工会主席兼职的问题自然会减少。工会领导人是一个正式独立的工作职位,兼任其它职位当然会使得工会领导人难以真正地专心于本职工作;(5)企业工会、其他各级工会和全国总工会的关系。从过去的制度传统出发到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今天,工会的角色和职能相应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有一点没有变的就是,国家希望保持党在工会中的领导地位,特别是要把各级工会整合进全国总工会的制度框架之内。全国总工会在这种特殊的制度架构中,既设法代表工人的利益,又要代表国家的利益;既支持部分工人(特别是个体性)的维权事件,促进和保护工人利益;同时又防范大规模的工人集体运动,协助国家维持整体安定的局面。这其间导致了总工会本身角色的二元性和矛盾性。但是这也未尝不是一种机会,中国可以制度创新建立中国特色的工会制度,既在微观上(企业)促进工会向一个独立自治的机构演进,同时在宏观上与国家采取合作主义的政策,防止全国性的工潮和带有明显政治目标的工潮出现,维持国家宏观层面的安定团结大局。因此中国特色的工会制度可以发展成一种既保持微观独立自治,又实现宏观与国家合作的制度,但总的趋势应该是促使工会有序地向一个独立的公民社会机构方向演进。有时候我们知道一个总体目标暂时还无法完全实现,那我们就可以退而求其次,希望向更好、更进一步的方向演进,在演进过程中不断创新,注入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国情的元素在里面。

以上五点中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在于国家的政治意愿和政治意志,一旦国家认识到建立独立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且认识到公民社会的建立有助于真正维护中国和平稳定、安定团结的局面,并且有助于建立一种动态稳定的和谐社会,中国一定会在短期内取得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的。毕竟中国的举国体制让国家可以迅速集中力量取得某些方面的突破,如果政治意志足够的话,就会迅速转化成讨论、研究,并进一步凝聚成共识,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各个公民社会机制的明确界限,最后形成国家的决策。这其间最关键的是立法工作,全国人大虽然在2001年通过新的工会法,对过去的工会法修改达四十处之多,但是对于一些关键领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源上的漏洞是最大的漏洞。中国本来就缺乏法治传统,有了法律,尚且不遵守法律,更不要说法律来源含糊不清了。缺乏有效统一的法律就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各个地方政府出台不同的条例、文件和规定,这间接导致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地方上不同的政策,更加影响了关于建立公民社会组织问题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在未来的立法实践中,对于其它公民社会组织如农会、打工者协会、进城务工人员协会和各类非政府组织都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规定在这样的界限区域内公民社会组织取得自治地位。只有依靠权威的法律形式才能保障公民社会不受其它力量的侵犯,可以在其功能系统内按照自己的原则发展。

3.重庆彭水诗案调查:政法机关滥用公权酿错案

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今年9月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被刑拘,继而被批捕。一个半月后,彭水县政法机关无罪释放秦中飞,并向他道歉和发放赔偿金。这件错案被舆论称为“彭水诗案”。……

县政法机关不该有的越界

有了县里领导的批准后,彭水县政法机关一再越界,在许多环节明显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制造了一起错案。

彭水县公安局在传讯40余人后依然证据不足、事实不准的情况下,非要给秦中飞治罪。9月7日,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上报县检察院。10日,县检察院予以批捕,认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县领导名誉的词。

29日,秦中飞被批准取保候审。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认为,秦中飞用短信传播的诗实际是一种群众意见的表达形式,而在“彭水诗案”中,彭水县有关领导对待群众意见随意上纲上线,甚至轻易动用司法权对群众意见进行打击报复,为党纪国法所不容,《刑法》中对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有明确规定,彭水县有关领导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同时,此事件也反映出部分基层政府领导干部没有正确对待群众意见的态度,抛弃了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教授也认为,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内容,而“彭水诗案”中,百姓只是对县委书记和县长批评两句就被定为犯罪,还有40多人被传讯,这是过去“文字狱”中才有的情节。

王学辉教授还表示,现代法治政府的特征是,民主、公开透明、高效诚信,具有服务意识、负责任,而管制型政府则是强制约束、行政为上官为上,老百姓必须服服帖帖不能发牢骚。“彭水诗案”中政府的行为完全是与现代法治政府的理念背道而驰。

(以上新闻节选自《瞭望》新闻周刊2006年的报道)

4.湖南农妇列车上拾荒遭治安拘留

湖南常德59岁的农村妇女滕自英,因在其乘坐的列车上捡了28个空瓶子,被铁路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及铁路内部规定为由行政拘留5 天。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引起较大反响。2006年6月6日,公安部门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门县公安局、铁路公安部门均向滕自英一家表示公开道歉。

入选理由:农妇在列车上捡了几个空瓶就被治安拘留,法律的精神在这里被行政权力严重扭曲。从这个比较极端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行政权力的非正常扩张,可能对普通公民正当的权利和自由造成的严重损害。由此可见,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和谐的社会,国家决策层就必须对于行政权力的扩张随时保持充分的警惕,并及早通过行政立法等措施设置必要的“防火墙”和“监督网”,使其在合理范围以内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不是相反。

(以上新闻节选自《中国法院网等推出“2006年十大法制新闻”》,请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12/28/content_5537202.htm)

以上两则新闻反映的都是行政权力越界侵犯公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违反了法律,构成了滥用权力的行为。在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中,社会既可以被理解为公民社会、民间组织和非政府团体,广义上也可以被理解为普通公民个体。作为公民社会的机构,民间社会组织赢得了相应的自治权和独立地位,可以就自己的利益通过有组织的形式和政府、资本进行博弈,同时防止本团体的权益受到行政和市场力量的任意侵犯,因此是一种动态平衡的关系。但是作为公民个体而言,当其自身的权益受到地方政府权力机关的侵犯时,其往往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为普通公民面临的是政府权力,由于其处于个体的地位,双方的权力完全是不对等的。我们除了要求严格划定政府权力的界限,防止政府本身滥用权力以外,从以上两则新闻我们都可以看到,媒体的介入对于事件的进展起了转折性的作用。媒体曝光后,紧接是公共舆论和知名人士和学者的跟进,对案件进行了法学讨论,对滥权的一方构成了强大的压力,最后导致行政部门道歉认错,并给予赔偿。这种媒体、公众舆论和专家意见构成了平衡权力的一方,可以协助无权无势的普通老百姓维权,矫正被严重扭曲的行政权力,在社会上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刻的普法教育。从湖南省常德妇女滕自英联想到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让我们不禁痛感:不遏制行政权力的非正常扩张和权力的滥用,就会发生普通公民权益受损甚至付出生命代价的惨剧。因此建立良好的制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关系到的是你、我、他每一位公民在内的基本权利,如果行政权力不被限制在法律和宪政范围内,理论上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滥用权力的受害者。

对刚才两则新闻的反思远远不止于此,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是:在我们这样的国家,权力历来都是受到顶礼膜拜的,我们的文化自古以来就缺乏分权和制衡的传统,能否建立国家和社会的平衡,能否让国家尊重社会和普通公民的个人权益,关键还是在于各级政府官员是否真的愿意把行政权力放在法律之下,是否真的愿意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是否真的愿意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权力制衡。其二在于,以上两件滥权案件得到解决在于新闻媒体、公众舆论和专家学者的配合对地方行政权力构成了强大的压力,但是在更多的滥权事件中当事人则远远没有这么幸运,媒体并不可能关注所有的维权事件,在媒体、公众舆论和专家知识达不到的灰色区域,对于普通公民在遇到行政权力或是资本侵犯时,他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想,在这里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始终是关键之关键,核心之核心,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我们很欣慰地看到中国维权事业和公民权的保障取得很大进步,通过媒体大量报道、公众舆论的强烈关注许多侵权案件,使得这些案例得到公正处理,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在面临权利受到损害时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民告官的事件在过去的中国令人不敢想象,但是现在却有越来越多的民告官胜诉的事例见诸报端,这的确反映了维护民权逐渐成了社会的主流。但是最关键的还是制度化,公民能否在没有报界、舆论和专家的关注下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公民权这才是我们最应关注和探讨的。由于地方官员、企业主和普通民众所拥有的资源是完全不对等的,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老百姓极有可能因为费用高昂的原因终止司法程序。在司法制度没有完全独立,社会网络关系和权力极有可能影响司法判决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来真正维护弱势群体和普通老百姓的利益?笔者将在中国崛起策一篇单独的策论中详细谈到法治精神和司法独立的核心问题。

II 尊重民权才能促进人民对国家的认同

在中国社会里,我们常常发现一些矛盾现象,一方面是青年学子的爱国热情很高,另外一方面是普通大众的公民意识和国民意识很淡漠;一方面是互联网络上民族主义上涨,似乎中国人有着最为强烈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情结,另外一方面走进社会却发现大家对国家和政治等话题早已失去了兴趣,很少有人提及;一方面是理智者呼吁民族主义要降温,另外一方面有识之士则忧心中国人缺乏真正的国家认同感和民族感。怎么解释这两种看似对立、矛盾的现象?其实这并不难解释,虽然中国古代士大夫和读书人受到儒家观念的影响,有很强烈的爱国心和爱国思想,但是在阶层社会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是农民,读读中国知名社会学家费正清的《乡土中国》就明白了,统治中央帝国的形式上是一个国家和中央政府,可是国家的影响仅仅限制在城市里。在广袤的乡村,统治这中国的是家族、乡绅和地主,金字塔底层则是庞大的农民人口。在传统的乡土社会里,人们的认同主要是对家族的认同,而不是对一个抽象的国家概念和京城皇帝的认同。家族不仅决定个人的命运,也保护了个人的经济生活,在遇到纠纷、冲突和争议时,出面解决的往往就是家族的家法,在这方面家族族长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国家的法律和刑典是很少能够进入乡土社会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什么古代帝国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要求国民被纳入国家整体的行政治理中,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法律应当是在国家有效治理范围上畅通无阻的,而不会受到其他“平行国家体”的拦截(比如古代帝国的家族、酋长、地主、分封诸侯的领地,现代世界中一些濒临解体的国家中的军阀、游击队、反政府武装和恐怖组织等)。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中国在1949年以后的毛时代才开始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构建,而古代中国的国家概念往往停留在精英阶层中—也就是贵族、士大夫和读书人的层次。

这里开始谈到问题的重点,为什么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能够取得国民的认同?为什么一个统一的国家观念能够深深根植在普通大众的意识观念中?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节制和约束权力,界定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在欧洲的中世纪、中国古代帝国、古印度王朝中都有一个共同点,也就是权力没有任何约束,行政权力可以任意侵犯任何一个普通平民的生活,而普通平民在面对贵族和地主的欺压中总是输家,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制衡机制可以平衡贵族、地主、平民、农民或是农奴的权力,人民只是小民、臣民,君王则是君父、庇护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人民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君王的私产,只要他需要,就可以任意征用,而不会受到法律限制。进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后,在其初期发展阶段,依然延续了封建采邑时代对民众权利的限制,但是日渐强大的资本力量构成了对政治权力的挑战和平衡。但是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却同时受到两种权力的侵犯,一是传统的政治权力(过去是贵族,现在则是政府),二是新兴力量—资本家。这两种力量加总在一起,让早期资本主义时代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工人阶级的反抗、革命和起义让整个资本主义制度面临覆灭的危机,社会主义思潮遍布西欧,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则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崛起,人民要求保障民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而对言论自由和民间结社自由的限制导致了越来越多的体制外暴力活动。市民阶层的崛起、人民权利意识的高涨、社会主义革命的威胁和政府开明人士的妥协让步使得早期曼彻斯特资本主义时代的“权力和资本无法无天”的情况逐渐得到了纠正,政府和社会、资本和社会的边界得到了确定,政府再也不能拥有无限权力,而只能握有有限权力,权力界限的划定让政府的权力破天荒受到了限制,政府再也不能仅仅以国家利益和贵族利益为借口来任意剥夺公民的财产,国家再也不能认为自己任何行为和政策都是天然合乎法律的,而必须界定哪些行为是合乎法律的,哪些行为构成了滥用权力,哪些行为和政策构成了对民间社会和公民社会的侵犯,因此国家必须从这个领域里退出。君权神授的时代和政府权力无限的时代成为历史。同时资本的权力也被法律划定出来,不能因为有产者强大就可以任意入侵公民生活领域和民间自治领域,资本家再也不能随意解散民间组织,资方必须和工会合作保障工人权利。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公民社会的确立和民间组织的成立,如果自由结社的权力受到侵犯,就无法通过工会、农会和其它自治协会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为什么对国家、市场和社会关系的界定会大大有助于树立现代公民精神和现代国民意识呢?基本道理就在于国家和资本对公民的尊重。限制国家和市场的权力任意扩张和任意侵害民权说到底是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人民的尊重,在封建时代、皇权专制主义时代没有公民,也不存在着公民的自尊,行政权力可以侵害任何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生活而不必受到制裁,人民在统治者的眼里只是小数点后的一堆零而已;在资本主义早期,不仅政府可以任意侵犯老百姓的权利,新兴的资本势力也可以任意侵犯工人的权利,他们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并且让工人在及其有害的工作条件下生产,工人的人均寿命往往低于40岁。而只有当这两种权力(政府和资本)受到约束,特别是受到公民社会和市民组织的有效平衡的时候,占人口大多数的人民才第一次感觉到了自尊,也就是自己是具有独立尊严的一个人,自己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拥有权利和义务的一位公民,在任何情况下自己的一些权利都是不可让度的,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小民成为公民,臣民成为国民,当小数点后一连串零成为具有独立精神的个体的时候,人民才感觉受到国家的尊重,因得到尊重而自尊自重,因自尊自重而有独立意识,因有独立意识才能发挥人的能动性,因为有能动性才会有创造力和创新精神,因创新才会有生产的发展,因为生产的发展才会有普通人民的大众消费,因为大众消费才会有经济增长、藏富于民,因藏富于民才会有国家整体综合国力的强大。国民受到国家的尊重和善待,才会心底真正装着国家,才会从内心深处产生对国家的认同和热爱。这种对国家的认同往往不是通过激烈的爱国情绪和民族主义表现出来的,而是通过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尊重和遵守而自然地体现出来的,在平时一般看不出来,但一到关键时刻就能显示出来。美国人可以天天骂总统,拿政府官员开玩笑,过着个人主义的生活,但是公民精神和国民意识早已内化成普遍的社会准则和大众意识观念,并不需要特别强调。美国国会可以每天吵得不可开交,但是一到美国陷入重大危机的时候,国民的凝聚力就强得惊人,国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就可以立刻显示出来并表现出强大的力量,笔者认为,这并不仅仅是军事、科技和经济力量的强大,而是一种制度的强大,一种公民精神和国民意志的强大。美国尽管因为其霸权行径和野心遭到全世界的反对,但是在其国内因为理顺了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就显示出制度的优越性,在反对美国称霸世界的野心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美国的长处和探索其强大的根源。

而极权独裁的国家平时固然可以营造一种万众一心和全民一致的假象,但是因为人民没有任何权力保障,深受权力任意侵害之苦,在这样的制度下一遇到危急关头就会民心涣散、社会解体和民心尽失。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伊拉克,在总统选举中萨达姆可以赢得99.99 %的选票,在各种政治集会场合人民都会疯狂地显示对总统的崇拜,乍一看,这是一个很有凝聚力的国家,可是一到关键时刻,美军入侵伊拉克,就可以显示出来了:一个类似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那么大的国土,居然在三周之内结束战斗,大家预料的惨烈的巴格达巷战居然以无人抵抗的荒谬场景收场,倒是政府垮台后各种游击队、地下反抗运动、非政府组织给美军造成了很大的伤亡,让美军深陷越战后最大的一个泥潭。固然萨达姆军队的惨败和不抵抗是因为美国、伊拉克军事实力悬殊以及伊拉克遭受十年国际制裁所造成的,但是伊军这么快就彻底放弃抵抗和巴格达不战而降是无论如何用这些客观因素都无法完全解释的。我想,关键还是在于民心向背,在一个没有基本公民权的社会,国家平时不尊重人民,人民在关键时刻也不会去为这个国家卖命。大家虽然痛恨美军入侵,但是会想:“这个国家根本是萨达姆家族的,我们为什么要为这个家族去抵抗美军?”,“我们遭受制裁在生死线上挣扎,吃不饱,穿不暖,病了没有药品,而那些高高在上的家伙却过着穷奢极侈的生活,有最豪华的宫殿,最豪华的跑车,最奢侈的生活,这个时候需要我们了,要我们去送死抵抗美军”,不要说这样的想法,就单单想想在萨达姆政权下被权力任意侵犯、遭到迫害的千千万万普通人民吧,他们和他们的家族,会对这个国家有很强的认同感吗?他们会去为这个国家战斗吗?国家要可“爱”,人民才会去爱;国家要尊重人民,人民心底深处才会有国家。刘亚洲将军在其2005年所著《甲申再祭》中提到一个观点“国不知有民,则民不知有国”,他深刻地谈到为什么满洲的数百万人口和数十万军队能够征服一个人口已经上亿的庞大的明帝国,其原因当然很多,腐败贪污、横征暴敛、残酷的吏治、无止境的徭役,但刘亚洲将军的观点认为这是封建专制主义和家天下对国民精神奴役所造成的,人民只是逆来顺受的愚民、顺民和奴民,失去了起码的反抗能力,以至于在外敌入侵的时候也麻木不仁、不会想到去反抗。而封建制度的家天下最终让明王朝离心离德,老百姓不愿为这个残暴的家族王朝去卖命。刘亚洲认为,必需要用民主制度来凝聚国民,重塑国民精神。我认为国家观念淡漠与民主制度特别是全国选举并没有特别的联系,关键还是在于理顺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建立公民社会,培育公民精神和促进国民意识。但是刘亚洲将军的观点无疑是深刻的、有远见的,他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核心。一个国家必须是大家的国家,必须是公众的国家,而不是一人一家、一党一派的国家,才会真正让国家具有凝聚力,这种凝聚力按照笔者的观点,来源于国家对人民的尊重和人民把国家的认同内化为生活的一部分,而其间的关键是国家尊重社会,国家尊重公民。笔者去年回国一趟,买了一套早前一段时间国内热播的《汉武大帝》回来,在观看影片时,有一段让我印象特别深刻,晁错因为削藩引起六王叛乱,最后被汉景帝腰斩意图来平定叛乱。看到这悲惨的一段的时候,我的心被深深地刺痛了,甚至彻夜难眠,脑海里老是浮现那么一句话“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汉景帝那么多臣子没有人站出来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批评分封诸侯的危害性?为什么晁错被腰斩的时候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为他说一句公道话?为什么中国古代的变法家和改革家几乎都没有好下场?我想,除了朋党之争和政见之争的原因,重要的一点是专制主义皇权下维持的是一家一姓的统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族国家。天下为私还是天下为公,这其间的差别是很大的。如果天下为私,就可以很好理解为什么在南宋和明末那么多权臣误国甚至最后关头不加犹豫地投降敌军了,因为在权臣的眼里他们只是把对一姓的忠诚转移到对另外一姓上去了,而不是对国家的背叛。所以我们常常看到忠臣被冤杀和屈死,而奸臣却有一套一套逻辑来合法化自己的行为,并能逍遥法外,得以善终。所以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国家精神的培育和国民精神的培育的确是一个大问题,中国文化传统的确没能蕴育出普遍的国民精神。这已经不是某个人的问题,而是一种集体国民精神的问题。

我想,从中国过去的历史传承到今天的发展,我们也可以深深感觉到公民精神的缺失和国民意识的不足,尽管爱国学生的民族情绪非常高涨,但是真正根植于人民心中的国家意识却并不强。这样的问题既是来源中国的传统,也是由于现代公民社会始终没有得到确立所造成的,久而久之,就内化成为一种文化,潜存在民众的意识中。当然,这不能说是国民本身的缺陷,关键是这样的制度形塑了这样的国民集体意识。我们常常觉得在中国法律体系是多么的脆弱,人们的法制观念是多么的淡漠,建立一个法治国家是多么千难万难,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听到老百姓对贪污腐败和政府权力不当的批评,可是我们往往忽视了重要的一点:哪里仅仅是地方官员法律观念缺乏和法制意识淡薄,根本就是包括你、我、他在内的每个人的法制观念淡漠和国家意识缺乏。笔者模拟了一段在中国社会经常可以听到的一段议论,这不是针对特定个人的谈话,而是一种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观念,评论的事件是国家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根据这样的法律,每个公民在收入超过一定界限的时候,都必须按照法定纳税义务缴纳税收。以下四位公民拥有不同社会地位,请听听看他们对这项政策的评论:

A (公务员):咳,我们的收入本来就比不上国外公务员,还要缴税,那来当官还有什么好处?

B (企业家):缴税,缴税,中国企业是世界上税收最重的,我们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在国内真是没法发展了。

C (银行职员):那些大富豪、影星、歌星个个腰缠万贯,他们都缴税了吗?不是很多人都逃税漏税吗,干吗专捡我们老百姓收税?

D (工人):应该找贪官污吏缴税,穷老百姓活都活不下去了,哪有钱缴税?

抛开以上的谈话中的论据是否恰当不谈,也不评论他们所说的老百姓都活不下去是否比较极端,仅仅是这种思考模式就大有问题,ABCD四位先生身份不同,收入不同,地位不同,但是都不约而同反对一件事,那就是自己要纳税,但是他们的逻辑都是跟别人比,D要跟官员比,C要跟明星比,B已经是富人了,不能往下比,他则要跟国外的企业比,A也要跟国外公务员比,其逻辑就是你看别人怎样怎样,其结果就是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受害者,不该缴税。这中间我们看到的是公民意识、法律观念的极端淡漠和国民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极端缺乏,在A和B所要比较的国外和西方国家,恰恰是税收制度最为健全的,缴纳税收已经内化成国民的普遍共有规范和社会共识。尽管西方人有时候也会调侃税务局,但是一旦到税收申报的时候这种普遍的国民共识却能充分体现出来,大家遵守公民的基本义务去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部门对于个人收入也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有人逃税漏税,基本上不会有人在这里抗议国家滥权,因为依法纳税的意识已经深深根植在西方公众的心中。恰恰跟B讲的相反,如果他来德国或是法国投资的话,一定会发现要缴纳很重的税收,但是这也成为他不愿缴税的论据。从这段谈话中,我们看到的是整体国民意识的缺乏,它涉及到你我他每个人。而这样的国民意识的培育还是在于公民精神、权利和义务意识的全新塑造,而这一切的起点都是源于国家尊重自己的国民。一个尊重自己国民的国家才会让国民对这个国家感到骄傲和自豪,进而使得国民认同自己的国家,并把遵纪守法当作公民的基本道德观和公德观。

一个建立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国家,不仅培育了独立的公民精神,也培育了国民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创新的能力,这样才能作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美国的强大不仅仅在于其繁华的城市外表、创新的高科技和强大的军事力量,其深层次的原因更在于美国的学术自由、思想自由和文化自由,在于自由体制下独立思考的公民精神,在于开放、自由的人才选拔和人才流动机制。美国有三亿人口就能成为世界超级大国,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美国的藏“智”于民的制度,因为其培育了良好的公民精神,就不仅作到了人尽其才,还作到了吸引全世界的人才流向美国。中国人这么聪明,人口这么庞大,这当中潜存着多大的智慧潜力是我们难以想见的。如果我们建立良好的公民社会,真正培育出独立思考的现代公民,真正建立良好的、开放的人才流动机制,真正把中国人的无比智慧发挥出来,也作到人尽其才,如果我们有这样的制度,中国何愁不成为世界第一的超级大国?我们在国外留学的海外学子常常感觉到中国人真的很聪明,无论学任何专业都能超过其它国家的学生甚至是以母语学习的学生,可是在国内的时候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会默默无闻。不出国不知道中国人有多聪明,不出国不知道公民精神和独立思考有多宝贵。中国不缺人才,中国庞大的人力资源是世界上最大的人才智慧库,我们缺的是产生人才的体制,更缺乏选拔人才和人才流动的现代机制。当中国真正培育出具有个人尊严和独立精神的现代公民的时候,当亿万国民的智慧真正被开发和调动出来以后,中国想不成为超级大国都难,因为中国人的勤奋和智慧是其它民族很难比拟的天然优势,我们缺的是培育公民精神和独立思考的制度。

中国今天的改革使我们历史性地来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入口处,市场经济的发展让人民的民权意识逐渐高涨,维权运动的兴起就是一个重要的标志。顺应时代潮流,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促进公民社会发展,逐步建立独立的民间博弈组织,才能有效地界定国家、资本和社会的关系,才能真正培育起独立而又可贵的现代公民精神,才能建立健康和健全的国民意识,让大家心底深处真正认同这个国家并把爱国内化成为一种普遍的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尊重。如果说界定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和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还有很多文化上、制度上的障碍的话,培育独立的公民社会却是相对比较容易的,因为这里不是要求国家去作什么、投入什么,恰恰相反,这里要求的仅仅是国家不要去作什么,要求国家退出一些不属于自己的领域,不要去干涉自己不该干涉的领域,不越界进入社会的范围。这里要求国家界定自己的权力边界和界限,不要滥用权力,要求立法程序,要求制定真正健全的法律。当然,要一个人自我约束自己的权力总是很不容易的,人天生对权力的追逐就会导致向往无限的和不受约束的权力,只有真正心里装着国家、真正以天下为公、真正以国家民族为重的政治家才会开启这一步,为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打下百年基业。从这一点上来说,公心还是很重要的。胡温政府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一个最重要的宣示,这显示了这届政府真正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许多胡温新政的重要举措都让今天中国国民有一种焕然一新的振奋感觉,这种感觉是一种久违了的感觉,在今天中国崛起的大环境下让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感到应该出来为国家作点事、出点力。

说实在的,在今天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每个人都会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都会追求美好幸福的个人生活,我们不再需要像封建时代那样“苟利国家生死以”了,因为我们更加重视个体的价值和个人的生命,我们不再需要为国献身,也没有任何必要为国献身,因为我们生活的时代已经不同了。但是有一点相同的就是,我们在追求个人价值实现的时候,还是应该有一点最起码的“公”心,心里应该有一点起码的国家观念,应该有一种基本道德界限。毕竟,我们每个人在世间生活的时间都是有限的,我们的功名、成就、金钱总有一天会全部散去,但是为国家民族建立稳定的制度,建立百年稳定之基,为万世开太平,却是真正功德无量的事,只有这样的业绩才会真正的不因为时间的流逝而腐朽!

中国崛起策下一篇将讨论建立强有力的社会分配体系的问题。

以上文章完成于德国比勒费尔德2007年2月16日

(备注:刘涛德国Bielefeld大学世界社会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作者已经发表了中国崛起策19篇文章和1篇崛起策副文,还将发表此系列11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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